如何看待六個月大嬰兒遭性侵,罪犯獲刑五年?

新聞來源:網易新聞客戶端:【6個月大女嬰遭性侵 罪犯獲刑5年】1月,福建政和縣,半歲女嬰遭25歲堂叔性侵,陰道撕裂,處女膜破裂。法院一審判處罪犯猥褻罪,獲刑5年,其家屬代為賠償5000元。網易新媒體獨家訪問 @一位傷心的爸爸。昨日二審檢察院駁回抗訴請求,刑事判決已生效,不予再審;民事賠償不予支持。http...........

【6個月大女嬰遭性侵 罪犯獲刑5年】1月,福建政和縣,半歲女嬰遭25歲堂叔性侵,陰道撕裂,處女膜破裂。法院一審判處罪犯猥褻罪,獲刑5年,其家屬代為賠償5000元。網易新媒體獨家訪問 @一位傷心的爸爸。昨日二審檢察院駁回抗訴請求,刑事判決已生效,不予再審;民事賠償不予支持。

如何看待法院的量刑,判決是否合理?


1、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很顯然,本案不是聚眾,也不是在公共場所,那麼五年已經是封頂了。在刑事判決中判到刑期的上限,是很少見的。

至於從重與加重的區別,從嫖宿幼女罪開始就重複了無數次,我實在不想再解釋了,自己百度吧。

2、為什麼不是強姦

強姦罪對幼女採取的是接觸說,即雙方的生殖器官發生接觸即構成犯罪既遂。

然而本案中,

律師認為鑒定結論是外陰道撕裂且處女膜破損,造成這種傷害的原因是遭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如果徐天賜僅僅用右手無名指猥褻,不會造成如此的傷害。公安機關的DNA鑒定報告顯示被告的中指,無名指和小指均有被害人的DNA。加上徐天賜承認當時有性衝動,律師認為可以推斷出徐天賜使用了生殖器進行性侵犯,才致使女孩的外陰道撕裂。

這人是第二天上午才被帶走的,公安如果有對他身上提取DNA,在性侵案件中不可能不對丁丁提取。如果丁丁有接觸,那麼也有很大可能會檢出DNA。這人連手都沒洗乾淨,丁丁怎麼可能洗乾淨。

所以,較大的可能是,丁丁上沒檢出DNA;較小的可能是,公安沒對丁丁提取生物成分。

無論如何,過了這麼久,不可能再做第二次提取。所以目前的證據是,丁丁上無法檢出DNA。

既然無法檢出DNA,那自然無法證實丁丁有接觸過下體。

至於律師的邏輯僅僅是一種猜測罷了,不是唯一的可能,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光憑猜測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

手指上有DNA,那麼手指肯定接觸過下體,而這只是猥褻行為。

3、為什麼不是故意傷害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8.2 重傷二級

l)幼女陰道II度撕裂傷

5.8.4 輕傷二級

e)陰道撕裂傷

實施猥褻行為致人受傷,屬猥褻和故意傷害的競合,擇其重罪來定。

故意傷害輕傷:3年以下

猥褻兒童:5年以下

故意傷害重傷:3-10年

那麼顯然這個案件並未達到重傷的程度。如果達到重傷,才能定為故意傷害罪。

4、為什麼不支持民事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支持物質損失,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而幼女的物質損失,大概也只有醫療費,以及家屬為帶她治療而支出的交通費、誤工損失、食宿等費用。這些費用,絕不可能達到50萬,而且要由附民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我猜測連5000元都達不到,否則判決書還是要支持一部分的。

5、修九有望嗎?

11.1實施的刑法修九中作了修改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增加了「有其他惡劣情節」可以加重的情形,而本案的情況看起來也確實很惡劣。

然而,刑法以從舊為原則——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以從輕為例外——如果審判時的法律更輕,則適用審判時的法律。

顯然,無論是從舊還是從輕,都必須適用原來的237條,五年封頂。

6、

目前報道提供的法律信息很少,而且多是傾向於受害者那方,而且連

他拿這個案子教育徐順昌,認為判決結果不理想是因為他沒有去「走通關係」:「這個人就是太軟了,一直說自己相信法律。可是在這種鄉下地方,你不去(找人),別人去了,那怎麼辦?」

這種話都寫得出來,不如號召猥褻兒童一律死刑算了。

法律並沒有辜負你的信任,只是未達到你的預期。


老百姓們,立法和司法是不一樣的。前面D叔說的很詳細了。司法沒有問題。覺得判的輕得去立法機構拉橫幅去。


我不是學法的,不懂這樣是否合理,從DoonnerDie回答來看,這樣判決是合乎我國法律的。但我還是感到心寒,人與人的信任在哪裡,都說陌生人不可信,如今連親戚都不可信了嗎?我將如何保護我的女兒不受侵害?

細思之下,我依然不同意我國現存法律的判決。

犯錯和犯罪不同,犯錯需要懲戒,而犯罪需要制裁。他不僅對孩子造成生理傷害,還對孩子及其父母造成精神傷害。此事發生後,孩子成長過程中,該父母如何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性教育?如何讓孩子的成長環境遠離這件噩魘?如何正確培養孩子的三觀?我不知道怎麼辦。我需要的不是賠償,是制裁。我願意花錢讓此事不發生,但這可能嗎?無論如何判決,這件事不可挽回,但制裁足夠,就能有效遏止此類事件再發生。

法理不外乎人情,如同「情有可原,罪無可恕」和「罪無可恕,情有可原」還不是看法官一句話。


面對結果 讓人心寒又無力 五年 五千塊就這樣大概是毀了別人的一生 哦不止 是一個家庭的一生


感覺兒童相關的都缺乏特別處理。對於兒童就不要劃分出猥褻,統一算做強姦。情節惡劣的重判。


簡直就是沒有人性的傢伙,讓我這個當母親的久久不能平靜,法律太輕,更改法律法規處決


只是想知道現有醫學手段能否修復撕裂的陰道和處女膜,如果可以,應該說生理上的傷害可以部分補救,而這事對六個月大的孩子會留下什麼心理陰影?又為什麼覺得應該比現在的頂格判決更重?為了孩子的貞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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