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建築算違章建築?

我們經常看到聽到某某建築屬於違章建築,被強拆什麼的,我一直有個疑問,這裡面的章具體是什麼,什麼時候頒布的,假如哪些建築在這個規則出來前就建立好了會怎麼樣?


什麼樣的建築不算作是「違章建築」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根據十年的辦案經驗將「涉嫌違章的情形」總結為八種情形,您如果是因為這八種情形涉嫌違章建築,一定要理清思路,認真對待,梳理一下自己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

第一,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土地上的建築最終是否確定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第二,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比如有的是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是村委會並不具備招商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只局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範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他們當時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是違章建築。原因在於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就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對認定建築合法性有法定職權。既然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第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這個概念如何確定?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根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解決。

按照我國 《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完全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第六,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這次總工會的《產權保護意見》當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表述。因為政府當時是令人信賴的政府,所以買斷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即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照和房產證照,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的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這也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這裡和前面第一條是有所區別的。第一條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並且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裡講的是有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對這些土地、房產在進行規劃和土地利用的時候,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就沒有再辦別的手續了,這種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第八,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體土地建設成員,具有完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經過完備的流轉手續獲得土地生產經營權後,承包集體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進行荒山荒地復墾,然後又用於基本農田建設或用房建設的情況,這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種情況,請一定不要放棄訴訟權。你將會在訴訟中發現,法律適用、客觀事實認定、歷史淵源、政府的信賴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違法行為等因素,都可能對確定違法建築產生法律上重新認定的結果,甚至一些具體行為會對行政機關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動搖。

http://weixin.qq.com/r/YHW3r2nErDTTrS3M9yBy (二維碼自動識別)


其實是你沒有報審批備案就私自搭建的,屬於違章建築。


我最近就在和城管揪扯這個違章建築的問題。分兩部分,

1. 自己的土地沒有報建手續不管你怎麼蓋都是違建!

2.自己的別墅在院子里搭建不超高的任何東西如花廊,涼亭等,只要有人舉報就算違建,當然你可以去報建,但可以確定的是根本不會批。說大了你這一平米的建築要改變整個小區的容積率。

這就像外地人在北京工作居住了幾十年,就因為你沒有暫住證照樣可以把你遣返回戶籍所在地一樣。說白了不查你,你蓋八層樓都是正常的,想查你立幾根柱子都可以說你違建。


違章建築的確認標準並不是由任意機關和個人確認,而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即: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⑸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不少無證建築並不等於違章建築】

其實在農村地區,拆遷方經常以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為由將被拆遷人的房子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拆強拆,實際上這種做法是於法無據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在合法獲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屬於違章建築。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要經鄉鎮政府審核,並經縣級政府批准後,就算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在我國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範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由此可知,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都有嚴格的要求。從主體到程序,再到認定的法律依據都是需要進行嚴格適用的。從主體方面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才有對違章建築認定和處罰權。其次,拆除違章建築也是要有嚴格的程序的,但是不少被拆遷人越過了法定程序,未經通知直接進行拆除明顯是違法的。

by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 王金秀

如果有其他相關諮詢,歡迎關注公眾號【行政法律師】和【聖運律師】,每日為您發布關於拆遷的信息。


「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

在百科搜索「違章建築」就有了,比輪子哥的回答詳細。這種問題也要上知乎問。

在法律出台之前建的房屋,認定情況複雜,建議舉例討論。


一般是指在規劃控制區範圍內,未經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違反建設審批內容而建造的,且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為。。。



不請自答,終於到我一個專業的問題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都是違法建築!所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都是違法建築!


說到違章建築本能地想到的就是ijn的扶桑級啊。。。


推薦閱讀:

跟歷史老師或者精通歷史的小夥伴一起逛博物館是什麼樣的體驗?
一個建築師的性別意義—扎哈 哈迪德
91歲的他,獨自修建2000平米的大教堂,一建就是56年...
[自問·自答]簡述建築學的歷史脈絡-外國

TAG:建築 | 違章建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