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包遺失後向派出所報案,報告金額的時候,警方如何確定是否虛報?


在取證的時候會盡量要求你提高原始認定被盜財物價值的發票或消費憑證;或者提高物品的型號,被盜物的照片然後找第三方物價局進行鑒定。當然,這一切工作在抓到嫌疑人工作後進行。。。沒抓到人就是無用功。。


一,錢包由於自己保管不善遺失,請自行登報或通過電視廣播等途徑懸賞找回,公安機關無此項服務內容。

二、錢包被盜,在報警時,請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警方依據你所提供的證據來確定實際的損失金額,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警方也會對報案人的一些說法進行核實,如果仍然無法確定,就需要把小偷抓獲之後,兩方對質了。在嫌疑人到案之前,一般警方會傾向於相信報案人說的是真話,即便有些話的描述與事實有出入,只要不是惡意欺騙警方,一般不會作為提供虛假證據處理。

三、在侵財案件中,故意誇大自己損失的情況並不少見,報案時故意少說損失的情況也有發生,只想說,當你試圖藉助這樣的事情牟利,你已經開始滑向犯罪的深淵。講個真實的事,我在派出所鍛煉時就碰上過有一個女的報案,說是家裡的被盜,損失了現金幾萬元,這種入室盜竊一下偷走幾萬的案子並不多見,而且這個女的家裡條件並不好,所以當時所里還是很重視的,馬上就移交給了刑警隊,還專門安排了技術人員來勘察現場,結果可能是去了刑警隊害怕了,自己交代出來,丟了好幾萬是瞎編的,實際就丟了幾百塊錢,接手的刑警哭笑不得,又給發回了派出所,批評教育之後放回家了,這個案子後來也破了,是她家孩子的同學偷的,不夠14周歲,批評了一頓完事,錢孩子的父母給退了;還有一個公司會計,到派出所報案,說是晚上在家睡覺的時候,幾萬塊錢的公款被盜,開始裝得挺像,後來刑警隊技術員來勘察過現場之後,發現現場沒有第三人進入的痕迹,拉回刑警隊一攻心,自己交代是起了貪念,想以被盜的名義佔有公司的這些錢,後來把錢退了,他們公司老闆沒報案,把這個會計開除了事,如果當時老闆報案的話,這個會計就進去了。

最後一點兒,跟警察抖機靈的事,真的請少干,請把有限的警力資源留給真正需要的人。


一般派出所5000元以下不立案,如果掉的錢包里只有1000元,那就說你皮夾值4000。。。


沒有用的,我在上海家樂福丟失錢包,學會了一個成語$順手牽羊$報了警,查了監控,是一個老太太偷走『警察根本不管,就說你以後小心點,尼瑪!家都沒法回,身份證丟失,後來別人告訴我可以通過調取那個老太太的消費記錄,……


被盜後到派出所報案時:1、派出所都會給你記報案筆錄,首先會向報案人告知權利和義務,大概意思如:請你如實反映情況、回答問題,如有偽造事實、隱匿證據,或說假話、報假案要負法律責任的;

2、治安處罰法、刑訴法等里,也有對報假案或虛構事實影響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處罰規定;

3、在筆錄中,派出所會詳細問到你被盜財物的價值、來源、用途,如:你丟的4000元錢是哪一時間放在錢包中的,(是發的工資還是銀行卡取出的,還是準備交房租等),如是金銀首飾則會詢問發票及購買時間、真實購買金額,還會根據現在價格定價值。

舉例如下:

1、不排除有的被盜者虛報價值情況,如有些流竄作案盜竊、高發盜竊類型,例如超市的香煙被盜一宗,電動自行車被盜等。尤其是辦理了財產保險的,因為理賠的金額不是100%,所以會發生虛報被盜金額的情況,以達到挽回損失目的。

2、公安機關抓獲盜竊犯罪嫌疑人了,被盜者也可以咬定還有更多財物,因為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說謊,還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想不清了,畢竟盜竊8000和盜竊9000元對犯罪分子來說意義不大,錢也花了。

3、記得前幾年有款電動自行車,出廠時就給每一輛電動車入了財產險,就有的車主故意藏匿電動車到它處,然後報案,再找廠家索賠,廠家聯繫保險公司,電動車購買時2000元, 使用了1個月,保險公司會賠付1000餘元。但是一年後電動車推廣開後就沒有這業務了。

總之,損失小錢,幾十元、幾百元報案人犯不著虛報,損失太多了,沒有想虛報這個事情,除了個別認為錢多派出所就會重視的才虛報的這類人外,沒別的了。


說得好像能找回來似得。


反對咪的貓,不懂就不要誤導他人,多看看人家專業的,刑法規定盜竊的立案標準是1000至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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