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當爹結婚的情況下誰是孩子的合法父親?

『喜當爹』大家基本都知道什麼意思,不用詳細解釋。關鍵是,在親生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孩子的母親與另外的人結婚。那麼問題來了。1.親生父親沒有放棄撫養權,他有沒有撫養權。

2.與孩子母親結婚的人也沒有法律上的收養,孩子也不是母親離婚後被判給她的(意思是不是二婚),『喜當爹』有沒有撫養權。

3.如果幾年後親生父親要奪回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支持誰。


1、親生父親當然有撫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

這裡不知道該「母親」之前有沒有和「親生父親」結過婚,但不管有沒有結婚,父母和子女的關係都無法消除,當然地享有和承擔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題主所說的這種情形下,實際上是孩子由誰來撫養沒有得到確認,親生父母雙方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達成協議或者由法院判決,確認撫養權在母親或者父親一方之後,另一方應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享有探望的權利等,和一般的離婚一樣。有案例是這樣做的,雙方協商10歲之前由誰來撫養,待孩子10歲之後,由孩子來決定想跟誰一起生活。

2、喜當爹有沒有撫養權要看孩子的撫養權有沒有在親生父母之間確定下來

有撫養權的是親生父母,如果親生父母之間達成協議或者經法院判決孩子歸母親撫養,那麼母親與「喜當爹」結婚之後,孩子和「喜當爹」之間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律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繼父母也有撫養和教育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而如果孩子的撫養權經協商或判決歸親生父親撫養,那該孩子與「喜當爹」之間就不成立「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律關係,「喜當爹」就沒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幾年後親生父親奪回撫養權的問題,假設的前提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在此之前沒有得到處理。如果該親生父親通過起訴要奪回孩子的撫養權,很關鍵的一點是看孩子多大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法院在裁判的時候是要考慮子女意見的。當然這中間是有很多例外因素的,要根據具體當事人的特殊情況來爭取,法律死的,如何在可控因素內爭取才是律師的價值所在。


必須的啊,血親撫養權非經程序不能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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