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是什麼意思?通俗的回答一下就行。
最近新聞、評論中常出現這個詞,李克強答記者問時也提到了,不是特別理解它的含義,求助
通俗的講法就是「以權謀私」
百度的,
尋求租金一詞是要描述這樣一種制度背景化的行為:在那裡,個人竭盡使價值最大化造成了社會浪費,而沒有形成社會剩餘。」
他們把尋租描述為人們憑藉政府保護進行的尋求財富轉移而造成的浪費資源的活動,即一個人在尋租.
說明了這個人在某事上進行了投資,被投資的這種事情實際上沒有提高,甚至降低了生產率,但卻確實給投資者帶來了一種特殊的地位或壟斷權利而提高了投資者的收入,租金也就是由此所得的收入。
你開車違章,交警說罰五百。你遞給交警三百,說,警官,我不要發票。你手下有一家「洗頭房」(你懂的),你給當地衙門某leader每月一萬兩銀子,要他在每年掃黃時提前告訴你。你是某地鎮長,國家撥款修路,你讓自己兄弟去包公路,自己一分錢不出,佔一半股份。你是某醫院採購,某藥廠要賣葯給你院,並表示願意給你兩成的回扣。在我看來,尋租就是把權力轉化為金錢,不止是政治權力。
就是只想著怎麼從一群人裡面分到最大的蛋糕,卻不想把整個蛋糕都做的更大一點。
尋租(rent-seeking)就是撕逼啊!
rent是指巨額回報,可以是社會資源,可以是權利,可以是財富,可以是可觀的市場,可以是壟斷地位。所以尋租就是為了這塊大蛋糕撕逼,而撕逼本身是不帶生產力的。在最初Gordon Tullock的定義里確實是與公共資源和權利掛鉤最大,他說強調了這是一種不帶有生產力的行為。常用的例子是工會的地方保護主義遊說。
但後來有很多研究,特別是經濟學上的研究拓寬到了廣義的範圍,尤其是rent的定義。所以像marketing campaign, communal property, 甚至是戰爭和研發競賽(這個還有待爭議)。
至於像貪污,走私,以權謀私,也可以算是一種尋租行為,但他們不能代表尋租行為。
Corruption is bad not because money and benefits change hands, and not because of the motives of participants, but because it privatizes valueable aspects of public life, bypassing processes of representation, debate and choice.(Thompson 1993)所以想說撕逼本無罪,它只是不夠有效率。官員擁有權力,商人有錢。商人用手中的錢去買官員手中的權。官員用手中的權尋求買主。實際上就是官員把權利商品化,作為一種東西租出去。
或者是說以權力為資本,去參與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即通常所說的權物交易、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權色交易等等。所以這是一種公然兜售權利的租用權的行為,以此來過得所謂的「租金」,把權利作為一種作為攫取利益的工具,這種行為破壞了市場的正常運行。在現代社會中更為常見、更為高級的尋租方式就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尋租活動在掌握政治權力的人和擁有財富的人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樑,一方用政治權力換取金錢,另一方則用金錢換取政治權力以謀求更大私利,這是經濟人追求利潤最大化行為的異化表現。政府官員在尋租活動的過程中不僅僅是扮演一個被動的、被利用的角色,而往往是主動地去進行「政治創租」和「抽租」。政治創租是指政府官員利用行政干預的方法來增加私人企業的利潤,人為創造租,誘使私人企業向他們進貢作為得到這種租的條件;抽租是指政府官員故意提出某項會使私人企業利益受損的政策作為威脅,迫使私人企業割捨一部分既得利益與政府官員分享。 尋租活動與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干預緊密相關。沒有政府的過度干預,沒有這一干預所提供的特殊壟斷地位,租金便無從尋求。
適當的政府干預能為市場經濟創造公平的競爭條件,防止某些集團形成壟斷,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然而,當政府的干預造成市場扭曲,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僅為某些利益集團提供優惠待遇時,這種干預就是過度干預。從邏輯上看,政府的過度干預造成市場扭曲,市場扭曲產生經濟租金,租金的存在就必然出現尋租活動,腐敗由此產生。政府過度干預程度愈大,市場扭曲就愈顯著,經濟租金就愈高,尋租活動愈呈現惡性循環的趨勢。在我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職能轉變嚴重滯後,政府體制現代化改革尚未完成,還存在著許多過度干預經濟的誤區。這些過度干預為尋租活動提供合法性,許多尋租者也很方便地從政府政策和制度規定中找到合法尋租的依據。這就是當今中國社會腐敗產生的現實經濟基礎,也是腐敗愈演愈烈的制度性原因。就是你手上握有公權力,而這種權力,權力的授權,可以給民法主體上的別人帶來利益。你此時想把你手上握有的權力,尋求需要的人,這些人需要你通過你的非法授權行為,來實現更大的商業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而你則通過尋求的行為,出租了權力(為何不是出讓而是出租,是因為行政授權一般是有時限的),實現了權力的變現和營取私利。為什麼這種授權是非法,就要引入行政法的概念。先有私權力,後有公權力。公權力的誕生是為了保護民法主體上的人們的商業與日常生活行為自己權益不受侵犯。而飼養了一隻利維坦的猛獸。這隻猛獸(政府),專門幫私人去處罰想搶奪和竊取個人合法權益的惡人。久而久之。這隻猛獸逐漸不受控制,卻成了民法主體上的個人最害怕的東西。此時人民與猛獸立憲章。讓渡每個人的一小部分的權利,給猛獸,猛獸則在憲章的範圍內中去行使合乎憲章的行為。因而,你作為政府利維坦的駕駛人,你所有的權力都是來源於人民的讓渡,人民之所以讓渡權力給你,是因為要你去維繫社會安定秩序、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你如果把人民授權而獲得「授予他人行政許可」的權力,轉化為商品進行銷售出租,就違背了當初你與人民簽訂的協議。行政許可也涉及到這一理論。所謂行政許可來源於法理上的普遍禁止,後的個別許可。
公權力誕生之前,人民尚未讓渡任何私權力給公權力利維坦,人民私權力是不受任何禁止的。
因此,正因為行政上的普遍禁止,是人民讓渡權力之後的行為,人民本身是具有這些被禁止的行為實施的權力的;因而,如果不是出於公共利益,則行政許可本身在法理上是根本違反憲章本質的。從而,正是由於人民與利維坦,所簽訂的,社會契約的存在,作為普遍的禁止和個別的允許的含義,的行政許可,是不允許被尋租的。凡是尋租行為,均是非法的,本質上是違憲(憲法的前身,狹義的社會契約)的。今天複習財政學剛好看到,感覺蠻通俗易懂的~國家 (也可以是一個獨立地區的領導群體,香港特區呀這種的)不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來干預經濟領域,導致實際上達不到理想的純公共利益,然後呢,這種顯而易見的偏袒肯定需要「補償」的,但是你給的對於你賺的簡直就是螞蟻見大象,這就是尋租,你給的那部分「補償」就是租金~ 不知道說的對不對,就是按照老師的講解和自己理解寫的,錯了勿怪
手機先搶答一下。尋租,我片面理解一下您應該說的不是有空房子要出租,那就應該是下面這個了:權力尋租。這個名詞應該是由吳敬璉最早提出來的(最早與否待考)
具體定義和內容待明天查找文獻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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