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不具備執法的權利但又干著警察的類似工作。如果遇到犯罪進行時不制止。算不作為嗎?算犯法嗎?


謝邀

國家提倡每個公民面對犯罪行為要勇於制止,當然普通群眾那個叫見義勇為,警察叫職責所系。

拋開輔警的身份不說,就把他們當沒有執法權的公民是不是也可以呢?那麼他們勇敢的行為該不該選見義勇為呢?

簡而言之,沒有執法權不意味著面對犯罪分子就應該選擇無視。哪怕,你可以報個警,無論輔警還是普通人。因為勇敢也該是社會的底線之一……

還是編輯一下

我理解題主的問題里的犯罪是刑事犯罪……


個人意見

輔警是在警力不足的情況下,僱傭協助警察進行執法行為的,不具有執法權的社會人員。

換句話說,他們並不具備執法權,只能協助警察進行一些輔助性工作,比如駕駛車輛、維持秩序及非專業性的其它工作。他們的職責更像是保安,而不是警察。輔警不得配備警械,更不用說進行執法糾察,有人說可以定性為見義勇為,確實可以,但是首先要明確見義勇為的定義。

見義勇為的構成條件如下: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也就是說制止一般的違法行為並不能構成見義勇為,如果藉由所謂「見義勇為」來試圖對他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恐怕會被告的很慘。。。

當然,輔警本身就是一個畸形制度下的犧牲品,大家都不容易,可憐人何苦為難可憐人。


當然不算,規章中清楚明白的寫著他需要和警察一起才能執法,他只是個協助者。

前面有人說到見義勇為,而這個事件中,那個年輕人才是真正的見義勇為。他面對一個偽裝警察的

歹徒(是的,就是歹徒,青年人根據他沒有警官證即可判斷對方並非警察,既然不是警察還把棍子伸進車裡,顯然是對其人身安全的侵犯,故認為是歹徒完全合理)的持棍威脅,能做到據理力爭。歹徒終止犯罪行為後,他不在意個人安危,追趕歹徒,並留下其身份的證據。值得廣大人民群眾學習。


嚴格說,輔警是「不具備單獨執法的資格」,也就是配合民警執法和工作。制止正在進行的犯罪是所有警察的職責甚至是公民的義務(只不過現在普通人沒有想管),你想問的是對於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不加阻攔,輔警算是不作為嗎?問題問的好。我所理解的「執法」是做出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強調一個結果。比如,違章行為的扣分罰款。比如,打架行為的治安拘留。所以,輔警的現場制止並不能演算法律上完全的「執法」。輔警現場的制止,相對人不聽,後續民警趕來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這才是一個完整的「執法」。另外,我已經工作三年了,依然沒有警官證,那我是不是可以面對違法犯罪的時候說我沒有警官證不能執法呢?顯然不能。而且《人民警察法》還是《警務督察條例》中規定(不好意思哈真忘了),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開制式警車執行公務時,不需要出示警官證表明自己身份。


根據我國法律

受雇於政府部門的人員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因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屬於瀆職

制止犯罪如果屬於輔警職權的話

那麼他就是屬於瀆職

然而那麼點工資未免有點不科學


按我所認識的,輔警不具備單獨行動的權利(應該是叫權利吧?),反正就是輔警都是跟著警察外出協助工作的


輔警不具有執法權,但是輔警的執法行為受法律保護。官字兩個口,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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