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原有的的國家級風景區(官方英文名National Park)與世界公認的國家公園體制有何區別?

在之前,我國的National Park其實是「國家級風景區」,同時也有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等,但這些似乎都沒有劃在「自然保護區」當中。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深化改革60條中,有一條是:劃定生態紅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

而在2008年,我國第一個國家公園試點-黑龍江湯旺河國家公園開始規劃。

請教,之前的國家級風景區、國家森林公園等,與國際上通用的國家公園(日本為國定公園)在設計上、功能上,以及法律上有何區別?


關於美國國家公園,首先要了解的是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National Park Service),簡稱NPS。

在美國,59個國家公園統一由NPS運營管理,NPS直屬與美國政府內務部,園區運營所需費用由內務部撥款至NPS,NPS下發到各個園區,各園區人事安排也統一由NPS負責。地方政府無權干涉國家公園的運營管理。如果有地區想申報建立新的國家公園,需NPS考核並規劃設計。此外,NPS還擁有自己的科學家團隊,來保障各國家公園的生態平衡。

中國的景區管理屬於各級機構組織都參與運營管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監管權,這就導致了「爭搶利益、推卸困難」的混亂局面,導致部分景區存在有「劃區而治」的情況(如雲南省虎跳峽景區,隔江劃分為香格里拉虎跳峽景區和麗江市虎跳峽景區;許多地的溫泉度假區各機構劃分勢力區,建酒店,引發惡性競爭)。這就對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帶來了困難,也影響了旅遊者的遊覽體驗。

美國國家公園有四個功能:保護、教育、科研、觀光休憩。沒有創造財政收入的功能,這也就導致了他與我國現行的景區管理制度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對於美國國家公園的規劃和管理機制,我也只了解個大概。1916年NPS正式成立,代表國家統一管理美國國家公園,NPS先後統一了工作人員的培訓制度、國家公園的管理形象、工作人員的著裝、公園LOGO。

美國國家公園LOGO

國家公園內部的工作人員分為7種,統一著裝(穿的挺好看的,不像我們國家少數民族地區的景區工作人員就穿個2、30的粗製濫造的少數民族服飾,還不正宗),統一國家公務員編製,統一由NPS培訓、管理。其中,負責導覽、解決旅遊者問題的工作人員叫做「ranger」,因為美國人去國家公園浪一般是driving、riding or hiking,遇到問題就會去找尋這些「ranger」。

「ranger」的早期宣傳海報

「ranger」的實際照片

此外還有搜尋隊

維護隊,負責維修公園內部公共設施等

國家公園警察和荒野消防隊

國家公園警察

荒野消防隊的logo

此外還有隸屬於國家公園的科學研究者

和志願者們!

美國國家公園管理體制還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其後盾。美國國家公園的法律體系大概分為四種

1是基本法,包括《古迹保護法案》、《國家公園組織法》、《國家公園組織法修正案》、《國家公園及娛樂法》、《國家公園系列管理法》等數條法律體系,基本法確立了NPS的法律地位,規範了NPS的職權範圍。

2是國家公園授權法,主要包括兩種:國會成文法和總統授權令。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872年的《黃石國家公園法案》標誌著美國國家公園的誕生。這一系列法律條例確定了國家公園的性質、範圍和管理模式等。

3是NPS的規章制度

4是其他相關聯邦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土地和水資源保護法》等。

美國國家公園的法律體系也是在不斷完善之中

美國國家公園體系的建立,有三個人是非常重要的

1.西奧多·羅斯福總統 因為在老羅斯福在任期間,美國建立了最早的四個國家公園,而且他本人對此也很重視,所以算作其一。

2約翰·繆爾 約翰·繆爾是美國自然保護主義的代表人物,他寫了很多關於荒野的書,推薦大家讀一下。繆爾一生致力於美國荒野的保護運動,早期他與西奧多·羅斯福是好朋友,他曾數次陪同老羅斯福遊覽「約塞米蒂」山谷,後來在「赫奇赫奇」辯論中,老羅斯福支持了以平肖為首的功利主義保護思想,決定建造水庫,繆爾因為生氣加悲傷,很快病逝了

3斯蒂芬·馬瑟 斯蒂芬·馬瑟是NPS的第一任局長,早期他是個煤老闆,後來有一次去國家公園遊玩,發現國家公園被大肆破壞(早期沒有NPS時,美國國家公園先後被部隊管理過、私人承包過,造成了許多破壞),一怒之下給他同學、時任美國內政部長寫了封信,痛罵美國政府,他同學也很不爽,說「你行你上啊!」,然後他就去當了第一任NPS的局長(特么美帝也得靠關係)。他在任期間,規範了管理制度、確立國家統一管理美國國家公園這一模式,但也干過一些愚蠢的事情。

此外還有許多社會精英投入到美國國家公園的建設之中,而美國國家公園體系的建設,也是美國自然保護運動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最後,美國國家公園的現行收費制度是25美元一張車,或80美元一張年卡,年卡可以去59個國家公園的全部,而且能寫兩個名字

美國國家公園年卡正面

美國國家公園年卡反面

美國現在最低收入大概是8-10美元一小時吧,這麼看也就是最低收入者一天的工資可以去國家公園玩一年,這也確實是美國國家公園創辦的宗旨。

大提頓國家公園的大門

仙納多國家公園長空大道的指示牌

(都有國家公園的那個logo)

國家公園體系現在已被全世界100多個國家所採納。加拿大與1885年效仿黃石國家公園設立了班夫國家公園以保護班夫地區的溫泉資源。進入二十世紀後,各國紛紛效仿美國,設立本國的國家公園體系。期待中國有朝一日能真正擁有自己的國家公園!我覺得這一天也就在這幾年之內了,哈哈哈!


我國的國家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為環保部),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林業局),國家地質公園(國土資源部),國家礦山公園(國土資源部)國家濕地公園(國家林業局),國家水利風景區(水利部)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住建部)等,都是遵照國際保護聯盟定義的國家公園體系設立的,既國家公園是具有相對大面積的融合資源保護與休閒遊覽為一體的保護地形式


首先需要闡述國內各類型保護地的發展背景。國內中央有關部委從上世紀五十年代中期開始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開始建立國家森林公園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國內各類型遺產保護地的建立數量及所佔國土面積比率基本已經達到國際水平,可質量就是另一回事了,你既然提出了這個問題,肯定對現實狀況有所了解,實際上國內各遺產地不注重資源保護、管理效率低下、商業開發嚴重等現象不斷出現並且被學術界廣泛的批駁詬病。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建立早期,國內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並不高,且旅遊業停留在低層次開發甚至基本無開發的狀態,人類活動對遺產保護地的影響並不明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旺盛的旅遊需求以及1997年和2008年金融危機後旅遊產業都被政府視為振興性產業等因素讓民眾和市場關注到遺產保護地逐漸放大的商業價值,而作為承擔遺產保護地規劃、建設和管理主體之一的地方政府不穩定性又很強,由此,諸多的問題才不斷顯現。國家森林公園歸屬國家林業局管理,國內第一個國家森林公園—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早在在1982年就已建立。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並沒有破解林地資源權屬、林業經濟轉型模式、森林資源開發與保護等關鍵性問題,成熟的森林公園管理體制也無從談起,森林公園的發展實踐證明了林業部門至今在探索建設中國式國家公園上憑藉一己之力的不可行性,當然這是在一種假設條件下得出的結論。而能夠確定擁有打造中國國家公園品牌意向的就是你提到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住建部,從1990年至2007年期間通用的「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以及自2007年起通用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圖案上,圓形圖案上半部英文是「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譯為「中國國家公園」,下半部漢語卻是「中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舊徽志漢字為「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這種英漢意義上的差別明眼人都明白,甚至會覺得有點可笑,但在幾十年的國際交流中,住建部門確實被國際上認為是中國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自然保護區建設起源更早,可追溯到1956年,建設自然保護區的目的簡單來說就是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住建部門和林業部門也管轄一定數量的自然保護區。由於長期以來保護資金的缺乏和旅遊開發熱潮的掀起,自然保護區很難做到資源與環境的保值增值。以上三種遺產保護地類型是國內眾多遺產地類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

國家公園概念來源於國外,美國、加拿大、英國等西方國家國家公園建設起源早,體制相對較為成熟,經驗也很豐富。建設管理國內遺產保護地時他們的建設模式就被作為範本引入國內,在理論界成為追捧目標。由於我國未建立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詳細類型區分,因此,存在一些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與風景名勝區命名重疊及管理交叉的現象。基於這種現實情況及大設計、大管理、大旅遊的理念,近兩年來搬出的國家公園概念可能是希望能夠在統 一的頂層設計下緩解多頭管理,部門與部門、部門與地方利益衝突嚴重,遺產地資源保護不力等問題,另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即國家層面對這一概念設計的認可。2013年發布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於國家公園體制的表述出現在第十四章第五十二條,原文是「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發展,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在此之前,旅遊、林業和環保部門就曾在雲南和黑龍江進行了國家公園試點並予以掛牌,2014年,環保部批准了浙江開化、仙居兩縣開展的國家公園試點,2015年,十三部委聯合進行的九省市國家公園試點開始,截止2017年底結束。你所說的我國第一個國家公園試點-黑龍江湯旺河國家公園本身也具有一定爭議,當然,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這些原有的保護區、森林公園掛以國家公園之名卻干著掛羊頭賣狗肉之事,名不副實。

其次,要明晰國家公園建設的目的:其一,是更好的保護國土範圍內具有獨特性代表性的自然人文資源,避免人類活動帶給其不可逆轉的破壞;其二,良好的保護能夠將這些遺產地的風景和文化完整的世代延存下去,不僅僅現代人獲益,後世子孫亦然,再說大點,甚至這是有利於全人類的的事業;其三,滿足國民的休閒遊憩需求,促進遺產保護地各項工作的不斷進步。不管國家公園如何設計、建設、管理,能夠達到以上幾點要求,才稱得上真正的國家公園。

美國國家公園實行的是垂直一體化管理,擁有統一的頂層設計,在美國國家內政部下設有國家公園局,統一管理國家公園及管轄範圍內的其他遺產保護地,往下設置有地方公園局和保護地內的基層公園局。地方政府及其它聯邦部門無權干涉國家公園體系內的管理事務。這套模式對我們最具啟發性,不僅大國性質相同,而且它還經過了長時間的歷史檢驗。英國、日本、德國乃至台灣它們也有類似的國家公園體系,而且在設計管理上並不完全相同,可見條條大路通羅馬,現實國情才是制度設計的基礎。以前提到國家公園,有我們的某某保護地類型就相當於國外國家公園的說法,這正是由於國內遺產保護地沒有統一的頂層設計和管理調度,各自為政,林業、環保、住建等眾多部門牌子越掛越多,規範互不銜接,最後,同一個地方要不是幾塊招牌反倒稀奇,那地方上為什麼要申報那麼多牌子,中央部門又為什麼要批這麼多牌子,總結起來就是兩個詞:利益。至於引發的後續問題:如大量的保護資金從何而來,扎堆在一的機構誰說了算,這些機構有何管理標準,怎麼保障他們拿了錢做事,沒人能說清,更解決不了。對比上文國家公園的建設目的和國內各遺產保護地申報建設的目的,就能明白二者在功能上的區別,雖然都是講旅遊,但前者更為樸素單純,後者就不多說了;法律上的區別在於是否得到最高立法機構的認可,前者的答案是yes,他們的國家公園是一個體系,需要國會的認定,與公園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如《公園志願者法》、《全國環境政策法》、《國家公園局通權法》等都由國會頒布,這同樣是以美國為例的,後者的答案是no,全國人大至今沒有在最高立法層面確立各類遺產保護地類型的法律地位,也沒有一部明確涉及國家公園概念或相關遺產保護地的法律法規,可能你會想到《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管理法》等法律,但這些只能提供邊緣宏觀性指導,僅此而已。

最後,希望以上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謝邀,問題是 我也不會


可以申請自科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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