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可以對非人類的生物嗎?

a和b是鄰居,b經常佔用公共空間並且各種無視a的意見,a每次提意見都招來b的辱罵。

終於有一次a提出b一定要整改,自己無法忍受了。b進行了輕微的毆打,扇耳光和推搡。a提出b非常不對,要b道歉。

b對a進行了普通的毆打,拳頭揮在臉上和腹部。但是只打了2下就停了。

a開始提出如果繼續打自己就要正當防衛了,b覺得a說的有道理,萬一自己再打人可能a說不定有特別防衛權了。

於是b牽出一隻公的惡犬鬆開繩,高吼「大黑,教訓一下他」。公的惡犬撲上去,a掏出匕首弄死了狗。

這時候母的惡犬得知公狗被a殘忍殺害十分憤怒,在沒有b授權的時候擅自衝出房間對a怒吼並未撲上去。

a十分驚恐,使出飛刀絕技擊斃母的惡犬。

事後兩人都報警,a主張正當防衛,b主張a損害自己私有財產,寵物狗5萬一只買來的,2隻總共索賠10萬。

b沒有表態要狗咬死a,只說了讓狗教訓a。(狗不一定聽得懂)

b是赤手空拳打a,體格稍微健壯一些些。

(但a的警告沒針對狗,是針對b)

請問

公的惡犬的襲擊a是否可以構成正當防衛?

(對非人類能不能正當防衛?)

母的惡犬的口頭威脅a導致被a殺害是否可以構成正當防衛?

(a聽不懂母狗說什麼但是自主判斷為威脅性語言)

a是否需要賠償b的損失?如果需要賠償,請問賠償哪些部分?

(a暫時先不計較b的毆打)

假設舉證困難,只有鄰居老奶奶隔牆有耳的證詞但老奶奶口齒不清表達不明確,只大致說出a是被欺負後被迫拔刀殺狗,是否會認定防衛過當?


謝邀。

不可以。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人,但針對人不是說你一定要去傷害人,傷害其財物也是可以的。狗是人的財產,題干里的狗更是人用於傷害他人的工具,所以殺狗的行為實質上正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正當防衛。而無論多貴的狗,都屬於財產權,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侵害不法侵害人的財產權,也很難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第二條狗的問題也是一樣的,因為侵害人發出了讓狗攻擊的指令,這時可以視為威脅仍在繼續,從而進行正當防衛。至於狗怎麼攻擊的與此無關。

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都是過錯責任,而侵害人有以狗為工具故意傷害的行為,這是典型的過錯,所以除非防衛人有其他過錯,民事責任由侵害人自行承擔。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只是針對人來說的。這個罪名設置的邏輯前提是,人有理性判斷能力,無論施害者還是被害人都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行為的結果進行預估,但是動物本身是沒有這個能力的,即便是人餵養的動物也難以保證他一切都聽從人的指示,所以如果動物的確要傷人,那無論打死人什麼樣的動物都不算是防衛過當。

關於這件事,可以聯想一下前段時間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老虎殺人事件。在這個事件里,遊客無視園區管理規定擅自下車,最終被老虎殺死,所以園區不負直接責任。但是,假定被殺女遊客的老公是武松,在老虎傷人的時刻把老虎打死了,那麼她老公也只是侵犯了園區的財產權。儘管老虎是國家一家保護動物,但這個時候打死老虎跟平時獵殺老虎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既不構成防衛過當也不構成非法狩獵等罪名。

假設另一種情況,如果這對夫妻是在城市公路開車,停車買菜的時候衝出來一隻從森林裡跑出來的野生老虎咬傷了妻子並準備吃掉她,那麼老公打死了老虎,就連侵犯財產權也談不上。

不過,假如在動物園裡,有人出於惡意讓老虎去傷人,結果被人打死,那麼這同樣不算防衛過當,也談不上侵犯財產權,並且那個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這個事件里,老虎是傷人的工具,跟刀槍棍棒的性質是完全一樣的——試想,你跟一個殺人犯搏鬥,結果把殺人犯的刀弄斷了,難道說你還要賠償他一把刀?

最後,在你說的狗傷人的案子里,最終法庭會如何判決還取決於你放的是什麼狗。假定B放的是泰迪、柯基這種明顯不會致命的小狗,那麼B承擔的責任就小一些,A可能要做適當的賠償。單假如B放出的是藏獒、德牧這樣極有可能殺人的烈犬,那麼B甚至都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只針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

很明顯,狗不算。

殺狗最多算緊急避險。


如果事實如此,那麼狗攻擊之前A和B只是尋常爭鬥並不引發法律問題,但是A是有權利在狗襲擊自己的時候殺死兩隻狗的,而且B也需要付蓄意傷人的責任。

老奶奶是重要證人,法庭一般會採納老奶奶的證言。

按照我國特殊國情,此類事件的一般結果是:A和B達成庭外調解,A支付B損失費幾百至幾千不等,B被警察嚇唬一頓。


謝邀,不可以,正當防衛的對象應該是正在進行侵害的行為人。。。

如果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利益,打死打傷了別人家的狗,那應該也就算是緊急避險


司考汪來強答啦~

首先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主流觀點一般將這裡的不法侵害局限於由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動物襲擊人要分情況討論:

如果是無主的流浪或者野生動物襲擊人的,為了自保而對動物進行反擊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則可能成立緊急避險。

如果是飼養動物的人命令、引誘自己所飼養的動物襲擊他人,則成立正當防衛(所飼養的動物在此時被視為他人的財產權,殺死、打傷動物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而損害動物飼養人的財產權)。此時的動物僅僅是不法侵害人進行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的工具而已。

如果是有主動物在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自發襲擊傷人,按照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可以成立正當防衛(動物飼養人至少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失)。也有部分行為無價值論主張成立緊急避險,個人覺得此種情形僅限於動物飼養人可以證明其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失,但舉證難度太高。


於是b牽出一隻公的惡犬鬆開繩,高吼「大黑,教訓一下他」。公的惡犬撲上去,a掏出匕首弄死了狗。++++++++++++++這個進入刑法範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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