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犯罪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嗎?
比如說把兩千塊現金放在屁股後面的口袋裡擠地鐵。
比如說把一輛七八千元的自行車停在路邊不上鎖。……如果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道德,那麼是在何種情況下不道德?還是說,引人犯罪的行為是道德可接受的?============================人家才不是分割線呢=============================
在舉前面的兩個例子的時候犯了一個錯誤:沒有形成對比,現將其改成:假設你明知地鐵上可能有小偷,並且明明可以把錢放好,卻把大量數額的現金放在屁股後面的口袋裡擠地鐵。假設你明知此地治安不好,經常有人被偷車,並且明明有一把好鎖(假定是一把理想的鎖)卻不鎖你那輛價值接近萬元的好車。以上兩種行為暫且稱作引人犯罪。這裡引人犯罪的具體含義是,較大幅度地增加潛在犯罪率(這裡的較大是用來區別於)。之所以是說潛在的犯罪率,是因為這裡的錢和車都不必然會被偷走,但是可以設想,在兩個同樣背景的社會環境中,如果這種場景發生的次數越多,那麼此地的犯罪率也就越高。之所以是大幅度地增加,是因為你明明有一種選擇是讓自己的錢或者車被偷走的概率大大地下降的方法,卻不採用這種方法。生個漂亮的女兒之所以不成問題,是因為這件事情主觀上不具有可選擇性,並且無法看到像上面這兩個事件那樣這麼直接的聯繫。==============================傲嬌的分割線===============================考慮另一種情況,如果一個人做出了減少潛在犯罪率的行為,那麼他的行為是否是有助於德性增長的?一個本有能力達到更好的德性的人不這樣做,是否意味著某種意義上的德性的不足?
題主是不是過度肢解問題了?
僅憑潛在受害人(無論釣魚與否)帶給嫌犯的收益,嫌犯就能確定行動與否嗎?犯罪成本及風險都不用考慮了嗎?
真正能夠有效控制犯罪率的因素,不是受害人的誘導、智商、實力、安全意識……,而是能夠讓普通民眾通過正當渠道換取合理收入的社會機制,以及健全高效的法治體系。
沒有後兩項作保,孤立討論(表面)受害人的道德問題,有何標準?有何意義?如果那個人是慣偷,你不勾引他,他也會偷別人。如果這個青年剛剛打工,工錢被工頭捲走,然後一個做過小偷的工友又跟他說了一些腐蝕他價值觀的話(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弱肉強食),他在內心的掙扎中坐著公交車,這時你把兩千塊現金放在屁股後面的口袋裡擠公交……我認為你可能毀了他的一生。突然想起冉阿讓的故事,那個主教影響了他的一生,如果他碰到的不是主教,而是其他人呢?
謝邀。這問題有點複雜,又有點危險(我自己的立場有點危險,而且我猜題主也是從某個危險立場開始的。。。【事實證明我有點對,見@柴百川回答的評論中,@羅心澄=題主對提問動機的解釋,哈哈】)。所以我得慢慢答。不過可以先討論一個相對技術性的問題。關於「幾率」的。題主說「引人犯罪的具體含義是,較大幅度地增加潛在犯罪率」,這個規定可能有點問題。
1. 環境的危險度設想一個搶劫慣犯,服從「只要有機會出手就一定出手」的原則。再設想一個為了追求人生的刺激而跑到該慣犯的活動領域露財的2B青年:這個2B青年雖然增加了該慣犯的出手次數,因此增加了頻率,因此增加了幾率或者「潛在的犯罪率」(犯罪率是對時間的比率),但卻似乎沒做什麼錯事——雖然不能說他「沒做錯什麼」(犯2當然是一種做錯,但所做並不是錯事)。因為他的行為並沒有改變環境的危險度。就此而言,「潛在的犯罪率」或者「犯罪率」並不是「環境的危險性」的恰當度量,而只有當環境的危險度提高了之後,使得危險度提高的行徑才是有某種道德責任的。從這個角度看,「引人犯罪」似乎應該被定位在改變人的行為模式上,而不是單純從結果上提升犯罪率——在服從「只要有機會出手就一定出手」原則的人面前露財並沒有改變這個原則,因此沒有改變這個慣犯的行為模式。因為,環境的危險度的增加,是指某人通常不會做某事而現在卻做了某事,這是一個傾向性或者稟賦性的概念(dispositional concept)。不嚴格的說,是一個人本來不會這麼做,但被什麼弄得會這麼做了。只有在這種情況下,那個什麼才在現在這個問題中對做有責任。即,如果這個人的行為構成了對他的一般行為模式的反例/異常,那個導致反例/異常出現的原因,才是當前問題下有責任的原因。
2. 「改變人的行為模式」
而這種「導致反常出現」意義下的「改變人的行為模式」,其實仍然是一個比較含混的概念:它可以指改變偏好,也可以僅指在不改變偏好的前提下改變某偏好的實現概率。比如說,假設我只喝三種液體,水、可樂和茅台。其中,我最喜歡喝茅台,其次水,其次可樂。但因為通常喝不著茅台。所以我通常的行為模式體現為總是喝水,偶爾喝可樂。但忽然有一天茅台出現可,於是我喝茅台。這當然是我通常行為模式的反常,但並不改變我的偏好。但是也有一種情況,就是我本來並不喜歡喝茅台。即我的偏好是水&>可樂&>茅台,但忽然我喝到了特別好喝的茅台,以至於我變得喜歡茅台超過了可樂(我變得更想去喝茅台了)。
在這兩種情況下,顯然第二種情況(偏好改變)下的那個特別好喝的茅台要為我的行為模式的改變負責。但是第一種情況則比較有爭議。一方面我們固然可以說,你本來就喜歡喝茅台只不過觀察結果不體現你的這個偏好——由觀察結果定義的行為模式不是對你「真正的」行為模式的體現。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爭辯說,行為模式本來就是行為模式:沒有成為行為的當然不能被計入「行為模式」里。而在這兩種對立的觀點間的選擇,直接影響我們在「出現茅台」是否應該對我的行為模式的改變負責這個問題上的判斷。
3. 「被動」與「主動」
可以看到,上面的所有說法,都是在一個相對統一的圖景下進行的:行為者實際上是被動的。——因為對於行動的解釋,特別是原因解釋,特別是針對反常的原因解釋,已經預設被解釋者是被動的。而「被動」當然是免責的一種主要理由。但是題主所問的問題的複雜性,有一點恰恰在於,行為的道德與否,有時候並不能僅僅依賴於行為的被動性而獲得某種免責。又思考了一下,對犯罪的表述有問題,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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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添加到哲學,那我們先把語義弄清楚了行不,道德做何解?
我認為,道德是社會制度比如法律框架外的補充,是對人的行為規範的一種社會共識,它的產生,是來源於多人無限次博弈的較優結果,即能較好的維持社會公共資源甚至社會穩定。
補充:在實際中,道德有可能是人為設置的,但最終能否發揮作用,仍要看它是否符合上面的原則。
它的引申義,作為形容詞時,應該是形容某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而是否符合道德的標準就是它的後果是否對社會造成危害,比如乾淨的大街是公共資源,隨地吐痰是對它的破壞;婚姻和家庭是當代社會制度的基礎,小三使家庭不穩定,也是對它的破壞。
再回到問題,假定引人犯罪的行為,受害者只是他自己 or 沒有助長社會上的犯罪,那麼就跟道德無關,否則是不道德的。在受害者=引誘犯罪者這種情形中,受害者是自己占絕大多數,並沒有對社會造成影響。
LZ所述的情景,錢和車容易偷,如果說誘發了犯罪,那個犯罪是沖著這個當事者來的,對那些收好的人沒有影響,所以我覺得無關道德。
至於穿著暴露的問題,在古代是不道德的,因為跟禮教相抵觸,在現在則無關道德,因為你不能說它助長了性犯罪。我對這個問題還沒有非常嚴謹的具體想法。所以只能寫反對其他答案的答案。
美國法律對釣魚執法是什麼態度?
首先反對@庄表偉 對這個問題不做調研就引向釣魚執法的問題。特別是知乎里已經有比較專業的回答的情況下,上面那個答案里已經表明釣魚執法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合法合理的,甚至是符合「道德「的。所以,如果純粹退回法律層面來解釋,那麼只要不是主動「設陷阱「就沒問題。與是否受益毫無關係。
實質上這個問題仍然涉及何謂「道德的「這個相當根本的哲學問題。所以,如果退回到相對主義道德觀的立場上,那麼所有道德都不過是一種風俗。沒有戴頭巾在沙特街頭可以是引人犯罪的一部分。在瑞典就不是。這種解釋方式未免太偷懶了一點。當然,希望有高人能從幾種元道德理論的立場上分析這個問題釣魚執法
是不是道德無法評論……但是很愚蠢一個人愚蠢是否與道德有關? 討論的應該是這個問題才對……一個人如果他本身無意識的做愚蠢的事情無關道德,但是如果一個人明明知道是蠢事還要繼續做那就是道德有問題了
在唐朝的時候中國很是讓人欣羨,豐富的物產、相對成熟的經濟、醇厚的文化……可是,那個時候沒有國家敢於多麼的覬覦,其他國家敢於覬覦的,也只能是小打小鬧,不能傷之根本。當今美國軍事力量強悍無比,總體可謂世界第一,世界各國都在覬覦,引各國間諜飛奔不已。但是,美國依然強悍如斯。……有引人犯罪的資本是值得驕傲的,相比之下,多少人就算脫光了,也沒人願意猥褻。
七八十的老婦總是歆羨二八少女,就算是大學生,也依舊懷念多一歲嫌老,少一歲則嫩的年紀。
青蔥歲月,能讓人犯罪的時間已經不多,何不趁著大好青春,放肆一把,偏要等到人老珠黃,誰也不愛看的時候穿著更加顯得不合時宜的衣服去顯擺么?然而,強大是放肆的根本。放肆之前,問問自己,你夠強么。夠強悍到能夠忍受流言蜚語,能夠打擊作出違背自己意願行為的他人,或者直接強悍到讓他們,所有的人認同你。如果不能,請想想,做這件事的後果,你是否能承擔?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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