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必須從事合法行為么?

圖片來自百度百科「無權代理」詞條。

想請問,無權代理必須從事合法行為么?

如果一套夫妻共有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妻子偽造授權委託書以丈夫名義出售,那麼,妻子的行為是無權代理還是無權處分?由於無權處分要求以自己名義,無權代理又要求從事合法行為,那麼這裡妻子的行為究竟是什麼?


謝邀。容我先長笑三聲,最近剛搞完一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算不上研究,個人研討吧。然後容我想想怎麼用貧瘠的語言給題主表達出這個意思來。

1.無權代理是合同法層面的概念,無權處分是物權法層面的概念,這個要先明確。

2.典型的無權代理,如甲未獲授權代乙處理乙的財產;典型的無權處分,如甲以自己名義處分乙之財產;無權代理的無權處分,如甲以乙名義處分丙之財產;有權代理的有權處分,即正常情形。

3.未獲授權代理他人處分他人與自己共有的財產,先評價合同行為,自然屬於無權代理。無處分權情況下能否發生物權變動,是後於合同效力的物權評價,不能倒果為因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理由。

但代理的行為,我認為是有權處分,因為代理人作為共有人,雖然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締結合同,但是其明知自己為共有人仍然代他人處分該財產的行為,可以認定其以行為表示同意處分共有物。經共有人一致同意即為有權處分。這個案例難理解的點就在於此——單方處分共同共有物原則上是無權處分,但共有人代另一共有人單方處分時,其代理行為可以認定為對處分的同意。

另外,代理從事的必須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適用代理。法律行為自然以合法為前提,當然民法上的合法,是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


一、無權代理要合法行為

構成無權代理的前提是「構成代理」,構成代理前提是實施的行為合法

二、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

個人淺見,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分別是用來處理不同事物的法律規則——無權代理針對「行為」,用以確認被代理人是否需要對行為承擔責任(含正面的法律效果);無權處分針對「(財產性)權利」,用以確認因實施行為而引起的權利變動(如無權處分人交付動產物權是否發生物權變動、是否可經司法途徑確認權利歸屬)

1、人們生活中,行為和權利是分不開兩種事物,實施行為會造成權利的增減變化,行使權利也需要通過實施行為來實現(前者如購物時訂立合同、交錢的行為引起「貨幣」所有權的改變,後者如購物時想獲得「商品」的所有權需要訂立合同並履行,即實施發出要約等一系列行為),在「行為和權利」相互交互、影響的過程中,法律要確定兩個事情,「誰實施的行為(或誰對行為擔責任)」和「權利如何增減變化」

2、無權代理是確認「誰實施的行為(或誰對行為擔責任)」的一種規則,分別規定了(委託)人在什麼情況下不擔責任和什麼情況下需要擔責任;在題主疑惑中,「被代理人對(出售房屋)行為擔責任的結果是所有權發生改變」

3、無權處分是確認權利變動的一種規則,分別規定了什麼情況下第三人不能獲得權利和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權利(如善意第三人)、事後通過何種「行為」追認

4、代理需要授予權利,有權處分需要享有權利(處分權)或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如轉讓抵押物),個人看法二者涉及的權利不同,前者所授權利是非財產性權利,如訴權、為購物與他人建立合同(發出要約、做出承諾)的權利,後者的權利(處分權)源於享有具體的物權或其他財產權利


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法律使該行為發生有權代理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

另解: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標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見代理產生的法律後果: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本條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而《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的規定中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其根本區別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無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2. 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後,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後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前面所舉的構件廠從水泥廠購買水泥的例子,雖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許可權,簽訂了一份數量和付款方式都與被代理人真實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見代理成立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須接受這一事實,承擔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該構件廠一方不得以業務員越權代理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
3. 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託關係、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
4.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並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


瀉藥。

無權代理是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無權處分是以自己的名義。前者的效力,依據被代理人追認權、相對人撤銷權、表見代理等制度判斷;後者的效力,依據處分權人的追認、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善意取得等因素決定。

題主舉例,說既是以他人的名義,又是從事的違法行為,那妻子的行為到底是什麼?

請題主好好想想,什麼叫違法行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解決的又是哪些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按你的觀點,是不是出賣他人之物,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權,是侵犯物權的行為,是違法的,所以與無權代理中要求不得從事違法行為相悖?

例子中妻子的行為仍然是無權代理,房屋是她丈夫單獨所有,偽稱以她丈夫的名義出賣,騙取相對人信賴的是代理權的外觀,而非處分權。

無權代理要求不得從事違法行為,規範的是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行為。至於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行為,除非被代理人追認,自然是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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