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服從多數」這種思維的適用性有多強?

少數服從多數,很多時候看起來是很公平的作法。

但是這種作法真的公平嗎?在政治上是否合適?

如果在企業中少數服從多數,是否會導致效率低下?那麼政治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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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來自知乎圓桌 ?經濟學思維,更多經濟學相關話題歡迎關注討論。


樓主玩過殺人遊戲嗎?

殺人遊戲有幾個特點:

1.每個參與者都積極,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2.每個參與者都自由選擇投票對象,不受干預。

3.每個人的每一票都被公平對待(暫且不論選警長)。

4.所有投票過程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假設現在遊戲進行到了尾聲,在一輪天黑之後,大家睜開眼,只剩下三個人:

民,殺手,和警

殺手贏的前提:所有的民死了

民和警贏的前提:所有的殺手死了

通常玩這個遊戲大家的心理是:

1.都想儘快贏。

2.在上一條前提下,希望自己活得盡量久,參與遊戲(那些首刀自己的高玩除外,反正我不是)。

警察已經驗出誰是殺手,他了解場上情況,知道贏得比賽的唯一機會就是拉上平民票死殺手,只要這個白天被投死的不是殺手,晚上他就會刺殺最後一位倖存者,遊戲結束。於是警察在發言階段說出了自己的身份,呼籲民跟著他投票(跳警)。

他心中對投下一輪誰死的偏好是:

殺手&>民&>警(自己)

殺手看到有人跳警,他知道現在唯一贏得比賽的機會就是也跳警,於是他聲稱自己是警察,真正的警察是殺手。

他心中對投下一輪誰死的偏好是:

民&>警&>殺手(自己)

而平民面對兩位聲稱自己是警察的人,感到無所適從,但恰巧殺手長得比較帥,於是愚民決定相信長得帥的殺手是警察,民的心裡對投票的偏好是:

警&>殺手&>民(自己)

豎軸上的數字越大表示越想弄死那個傢伙,總結一下大家的兩兩關係就是醬紫的:

孔多塞悖論(Condorcet"s Paradox,是投票悖論中的一種。

由於警察和殺手都認為平民比警察更加應該被處死,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社會也應認為平民比警察更加應該被處死;同樣平民和警察都認為殺手比平民更應該被處死,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社會也應該接受殺手比平民更應該被處死。綜上,我們應該推出,社會上大多數人都認為殺手比警察更應該被處死才對。 。

但是,當我們觀察殺手和平民兩條線(紅線和綠線),會發現,處死警察比處死殺手給他們帶來的愉悅高,社會上大多數人是認為警察比殺手更應該被處死的。和我們之前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結論出現了矛盾。

這是由於折線圖裡的double-peak造成的。這樣的矛盾,在這種簡單的遊戲里,會造成平票,無法得出有效結論。在現實世界裡,則會造成很大的隱患(這個時候,可以通過操縱候選人被選的順序來操縱投票的最終結果——先讓警察跟平民pk呢,還是先讓警察跟殺手pk,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

關於這個悖論,後來諾貝爾經濟學得主Arrow,通過數學方式證明了,不存在同時滿足如下四個基本條件的社會選擇(函數)——

(1)個人偏好無約束,即任何邏輯可能的個人偏好都不應當先驗地被排除;2)弱帕累托原則,即社會選擇的結果最起碼要符合弱帕累托原則;(3)非相關選擇獨立性,即對某一社會目標的社會偏好排序不受其它目標偏好排序變化的影響;(4)社會偏好的非獨裁性,即不存在任何通過獨裁方法改變社會成員偏好排序的可能。這就是所謂的「阿羅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

這也就是間接說明了建立在自由之上的民主之不可能。至少用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是絕不可能實現的。

(Condorcet"s Paradox是最簡單的投票悖論。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自己去看看別噠,都一樣exited!阿拉巴馬悖論:《數據之巔》1,2章; 擴大委員會悖論http://www.maa.org/sites/default/files/269020642588.pdf.bannered.pdf

除此之外,單純的majority rule還會導致:

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民主和共和這一對的關係決不能靠少數服從多數解決。

譬如,帶入殺手遊戲:

你是個警察,你的同伴前赴後繼地犧牲了,他們死前,用生命一一驗出了那些兇手,他們囑咐你要完成任務,不能讓他們白白犧牲。但你無能為力,因為現在就你一個警察,殺手剩三個。知道勝局已定,終於有人明跳了:「我是殺手,同伴們跟我一起票死這個警察吧。」

真是猖狂啊,但你又有什麼辦法,一票對三票,你死了。當正義是少數的,在少數服從多數的世界裡,那正義就是理所當然被犧牲掉的。

你可能要說了,只要大多數人是幸福的,少數人犧牲又怎麼樣呢?如果把這個故事放到現實世界,大家知道根據經濟學的規律,多數的錢一定是會流到少數人的手裡。如果一人一票majority rule,那必然的結局是大家揭竿而起,投死了富人,窮人分錢。

——然而這是違背了財富和生產規律的,是不利於社會發展的。

so far還沒有提及那些精英主義的論調呢,我們已經得知在稍稍複雜一些的體系里,少數服從多數的不靠譜程度。

這能夠回答題主的問題了么 (~y▽~)~*

http://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2FBF00143819


少數服從多數本身就是不清楚的概念,感謝 @chi wang的澄清。此外,他引用了Mueller書中的附圖來說明嚴格多數通過是比較有效率的。Mueller的書中還有幾個命題支持嚴格多數投票。首先,嚴格多數投票不會導致同一時段內兩個意旨相反的提案同時被通過(Mueller, 1982)。其次,嚴格多數投票還有非常好的規範性質。假設現在有許多個體和兩個提案,每個個體如果支持議案,那麼對應這個個體的投票變數取1,如果反對取-1,如果無差異取0。我們希望找到一個集體決策函數,在給定每個人的投票之後也給出1,0,-1中的一個,那麼簡單多數方法可以視為把所有個體的取值直接相加。這樣,取0者實際上就棄權了,最後結果只會取決於給出1和-1的人數。如果我們希望集體決策有下面四個特徵,那麼簡單多數方法是唯一可行的方案(May, 1952)。

這四個要求都是合理的。決定性要求我們給出統一的結果,不記名保證了公平,中立要求獨立的提案間不能相互干擾,正向反應規範集體決策不能出現與實際相反的變動。除了簡單多數,沒有任何一種其它機制能同時做到這四點。類似地,還有其它一些規範定理,比如說,簡單多數規則是當未來議案可能對個體造成的損失/得利相同時,使通過每一個體不喜歡的議案的概率最小的投票(Taylor,1969)。類似的,如果外界有一不停變動的狀態而個體各期的效用相互獨立,簡單多數投票也將是最優的(Schmitz and Troger, 2012)。

不過,也有很多定理說明了多數通過規則的局限性,這些性質和我們的爭論在很多地方吻合。比如說,多數通過規則不會導致循環(大家覺得A好於B,B好於C,C好於A)當且僅當個體滿足極值限制(Sen,1980)。極值限制要求那些偏好非常不同的人有一些起碼的共同點,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個體,他偏好x甚於y甚於z,那麼那些偏好z甚於x的個體,他們的偏好形式應當是z好於y好於x。這個假設顯然是強加的,我們很難指望它在現實中得到滿足,但因為極值限制對於無循環是充要的,我們又很難避免尷尬的局面。最令人吃驚的應該是下面的定理:如果在多數規則下,每個人誠實投票時會產生潛在的循環,那能控制議程的個人就可以在他選定的議案空間中得出任意的結果(McKelvey,1976)。當議案數量上升的時候,循環出現的概率會大大增加,操縱的空間也相應擴大(Merrill, 1984; Merrill, 1985)。這樣的情況我們當然不願意看見,但如果我們不希望放棄前述May定理中的四個性質,那我們就必須做出犧牲。更多的細節和論題可以參見Mueller的《公共選擇理論》教科書,有很好的中譯版。

參考文獻

May K O. A set of independent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simple majority decision[J]. Econometrica: Journal of the Econometric Society, 1952: 680-684.

McKelvey R D. Intransitivities in multidimensional voting models and some implications for agenda control[J].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976, 12(3): 472-482.

Merrill III S. A comparison of efficiency of multicandidate electoral systems[J].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984: 23-48.

Merrill III S. A statistical model for Condorcet efficiency based on simulation under spatial model assumptions[J]. Public Choice, 1985, 47(2): 389-403.

Mueller D C. Public choice II: A revised edition of public choic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Schmitz P W, Tr?ger T. The (sub-) optimality of the majority rule[J].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2012, 74(2): 651-665.

Taylor M. Critique and comment: Proof of a theorem on majority rule[J]. Behavioral Science, 1969, 14(3): 228-231.


感謝 @Zampeli Diana 邀請。首先我對「少數服從多數」一語的歷史來源進行了一些考證。根據我在 Google 上搜索得到的結果,中文語境下「少數服從多數」首見於 1938 年 10 月毛澤東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的講話:

鑒於張國燾嚴重地破壞紀律的行為,必須重申黨的紀律:(一)個人服從組織;(二)少數服從多數;(三)下級服從上級;(四)全黨服從中央。誰破壞了這些紀律,誰就破壞了黨的統一。(毛澤東《中國共產黨在民族戰爭中的地位》,1938 年 10 月 14 日)

從這段話所在的上下文中不難看出,「少數服從多數」是指政黨組織、成員間的順服與聽從關係,而不是指基於個體福利的集體決策過程中所使用的多數決準則(majority rule)。由於我對這方面的研究不甚了解,所以在此與其他幾位答主一樣把「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偷換為多數決準則,並對他們的回答進行一些補充。

談到多數決準則就必須提一提 Marquis de Condorcet,一位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哲學家與數學家。Condorcet 在他的 Essai sur l"Application de l"Analyse a la Probabilité des Décisions Rendues à la Pluralité des Voix (1785) 中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定理,這條定理揭示了在一定條件下多數決準則有利於找到正確的決策:

定理 1 (Condorcet 定理). 對於個體i=1,2,dots,n, 如果每個個體的投票X_i相互獨立, 且每個個體作出正確決策的概率p>frac{1}{2}, 那麼當n	oinfty時, 由這些個體所組成的群體通過多數決準則獲得正確決策的概率趨近於1.

定理的證明使用了弱大數定律,詳見參考文獻 [1]。固定p的假設可以放寬到p_{n}n「緩慢」下降至frac{1}{2},詳見參考文獻 [1]。當相關係數的平均值「足夠」小時,投票獨立的假設可以放寬到任意相關,詳見參考文獻 [2]。

然而,多數決準則並不能直接應用在超過兩個結果的決策問題上。Condorcet 本人發現,當三個個體對三個結果進行多數決排序時,有可能會產生非理性的結論,這就是著名的投票悖論:

事實 2 (投票悖論). 考慮三個個體A,B,C對三個互斥不可分對象x,y,z的可傳遞、非對稱偏好如下: A: xsucc_{A}ysucc_{A}z; B: ysucc_{B}zsucc_{B}x; C: zsucc_{C}xsucc_{C}y. 如果使用多數決準則在對象間進行兩兩排序, 那麼xsucc y, ysucc z, zsucc x.

投票悖論的一個直接後果是投票負責人可以通過歪曲偏好表示並改變投票議程來達到任意其想要的結果(我的一位經濟學教授曾經在課堂上繪聲繪色地描述了他在擔任學校某委員會主席時成功運用這一手段操縱投票結果的經歷),詳見參考文獻 [3]。

除了投票悖論,多數決準則更大的問題是,由於完全基於個體的序數偏好,對信息的處理能力不足。這點在 Amartya Sen 經典的分蛋糕問題中有所體現:

問題 3 (分蛋糕問題). 考慮兩種在三個個體A, B, C中重新分配蛋糕的方案如下. 如果每個個體的偏好是單調的, 那麼在多數決準則下, 兩種方案在信息上完全等價.

事實上,分蛋糕的例子所反映出的問題存在於一系列更廣的社會福利準則之中,其中就包括了 Arrow 不可能定理的那個框架,詳見參考文獻 [4]。參考文獻:

[1] Mossel, Elchanan. Social Networks and Social Choice. Lecture Notes, 2010.

[2] Ladha, Krishna K. "The Condorcet Jury Theorem, Free Speech, and Correlated Vote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992, pp. 617-634.

[3] McKelvey, Richard D. "Intransitivities in Multidimensional Voting Models and Some Implications for Agenda Control."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2, no. 3, 1976, pp. 472-482.

[4] Sen, Amartya K. Choice, Welfare and Measuremen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雖然我們今天一提民主,好像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但其實從西方歷史上來看這並不是那麼顯然。古希臘人的民主表決只用在很有限的場合,比如決定一個人是不是有罪。到中世紀之後,教士們認為在集體決策的時候簡單多數原則是不可接受的,因為異議的存在意味著「聖靈沒有降臨到我們」。所以一開始教宗選舉是採用一致同意原則的。

然而一致同意原則畢竟協商成本太高,逐漸地,三分之二多數原則開始被教士們接受。他們認為,這樣可以盡量減少少數明智者的意見被忽略的風險。在15世紀的英格蘭,簡單多數原則也開始再一次被用於審判。但一致同意還是知識階層追求的標準,他們覺得這樣能夠確保我們儘可能地接近了真理,或者盧梭所言的「公意(general will)」。事實上直到18世紀,在聯邦黨人文集里,麥迪遜還反覆警告民眾,黨爭,也就是精英集團的意見分裂,可能給國家帶來各種危害。

如果我們相信「公意」代表了全社會追求的善,而多數人的決議又更加能夠代表公意,那麼就很容易理解為何麥迪遜對黨爭如此反感。在這些早期的民主理論里,異議者是沒有地位的。少數服從多數有助於社會達到理想的狀態。

但人們逐漸意識到,多數未必意味著真理。而且如果每個人都選擇服從多數人的決策,放棄自己的主張,那一開始根本不會有所謂「多數意見」形成。民主的真正價值,並不是幫我們更好地判斷正誤,而是承認每個人都有平等參與政治的權利,並通過協商尋求合適的解決方案。

這樣,少數派的意見就顯示了其可貴之處:通過他們的視角,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這個世界的多樣性,做出更加全面的判斷。當然,這無法保證少數派的意見最終被完全採納,但他們的存在仍然可以對政策制定產生影響,使得最終的決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們的訴求(比如議會中的少數派政黨)。而在決策做出之後,如果少數派相信自己的意見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表達,那他們自然會選擇妥協,並支持最後的結果。如果他們覺得自己的意見被忽視了,那也可以通過公民不服從等方式進行合理的反抗。更為重要的是,在民主制度之中,少數派改變現狀的可能性始終存在,他們可以不斷努力使自己的意見成為主流,從而推動政策的更迭。

非政治理論專業,希望聽聽 @林垚的意見


這個問題是很嚴肅的。如果從政治學的角度討論它的話,我們難免會陷入到對社會制度的優劣性,效率與公平的博弈等問題的辯論中。可是,對這些問題的看法往往是見仁見智,因人而異的,很難有某一種觀點能讓所有人信服。因為本題納入到了『經濟學圓桌』中,我覺得不妨用經濟學家的視角來聊聊這個社會問題,看看能否對大家產生一點啟發。

一、自由市場與社會選擇

不管是 John Stuart Mill 還是 Milton Friedman,都在著作中提到過個人選擇與社會選擇的矛盾。

Mill指出,政府做出的社會選擇,往往會限制持有不同意見的個人的自由意志。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我作為消費者只喜歡紅色的襯衫,而所有的工廠只生產綠色的襯衫,那麼我就無法實行自己『選擇襯衫顏色』的自由。Mill稱這種現象為『多數人的暴政』。

Friedman則認為,自由市場可以完全解決上述問題。不管別人喜歡什麼顏色的襯衫,只要有消費者喜歡紅色,市場上就會有廠家為了逐利來生產紅色的襯衫。這也就是為什麼Friedman把『自由市場』與『社會選擇』完全地對立起來,讚揚前者,貶抑後者。

可是,現實中的市場不是完美的,它不能像Friedman認為的那樣,解決所有多數人與少數人的矛盾。

舉個例子,假設我喜歡吃中餐,而我朋友喜歡吃美式快餐。如果我們一起開車橫跨美國,那麼這一路他總是可以吃到自己喜歡的漢堡薯條,因為路邊的每一個休息站,途經的每一個城市,都有數不勝數的美式快餐。而我則要等到經過華人較多的大城市時,才能吃到我喜歡的正宗的中餐。在這一路上,我在用餐選擇上的自由意志被限制了。(當然,如果我們開車橫跨中國,那麼結果自然會恰恰相反了。)

上面這種現象反映了產品差異化不足所導致的局限。為了理解這種 局限,我們首先需要理解產品差異化的產生原因。

二、產品差異化與固定成本

為了理解產品差異化的產生與局限,我們不妨先談談成本的問題。大家都知道,為了生產某種產品,一個工廠需要投入兩種成本:固定成本(fixed cost)與可變成本(variable cost)。舉個例子,在活字印刷術出現以前,印製每一本書都需要一份不同的模板。模板是很難製作的,雕刻模板的成本屬於固定成本;但是一旦模板完成了,印刷每一份書籍的『可變成本』就很低了。活字印刷術通過反覆利用字模,降低了印刷工業的固定成本;因此,市面上也出現了種類更加豐富的各種書籍。

上面的例子其實已經簡單地說明了可變成本如何影響產品的差異化。下面我再用具體數字舉一個例子*。

假設消費者對於某種商品的偏好可以被連續地排列在[0,100]的區間內。拿襯衫顏色舉例,我們可以把光譜排列在 [0,100]區間上,如下圖。

之後我們用數字來表示消費者的偏好。假設我喜歡某種天藍色,它對應的數字是20,那麼在購買襯衫時,我會選擇和20最接近的數字所對應的顏色。

假設1000個消費者在這個區間上均勻分布,每個消費者都需要且僅需要一件襯衫。假設工廠生產一種新顏色的襯衫需要固定成本1000元(比如說,購買新的染色設備,更新生產 線,等等)。每件襯衫的可變成本是15元。市場售價固定在20元**。這個行業可以自由進入(free entry)。在這些條件下,市場上會出現多少種不同顏色的襯衫呢?

首先,整個襯衫工業的總營業額為 20*1000 = 20000元,在可變成本上的支出為15*1000 = 15000元。市場可以自由進入,說明行業的總利潤為0,因此剩下的5000元全部用於支付行業內的固定成本。市場上總共有5000/1000 = 5 種不同的顏色,分別位於 {10,30,50,70,90} 這些點上。偏好在 [0, 20] 區間的消費者選擇第一種顏色,[20,40] 區間的消費者選擇第二種顏色,依次類推。消費者購買的襯衫顏色和最中意的顏色的平均距離為5。

假設現在由於科技進步,生產一種新顏色的固定成本降至100元。那麼新的工廠會進入市場,最終市場上會出現5000/100 = 50種不同的顏色,分別位於{1,3,5,7,...99}這些點上。偏好在 [0, 2] 區間的消費者選擇第一種顏色,[2,4] 區間的消費者選擇第二種顏色,依次類推。此時,消費者購買的襯衫顏色和理想顏色的平均距離降低至0.5。平均說來,每個消費者的福利都提高了。

這個例子說明了兩點。

1. 即使消費者的偏好是連續的,由於存在固定成本,市場上可觀察到的商品種類也是有限的。

2. 固定成本的降低會導致商品差異化增加,消費者福利提高。

讀到這裡,你可能會問,這個例子和『少數服從多數』有什麼關係?別著急,請繼續讀下去。

*注1:這個例子以及下面的延展討論來自 Joel Waldfogel 的『The Tyranny of The Market』(《市場的暴政》)一書,第一章。

**注2:售價固定在 20元是一個很強的假設。在這類問題中,『定價』是一個非常核心的部分。為了簡單直觀地向所有讀者闡釋商品差異化的概念,這裡省去了定價部分的理論分析。感興趣的專業讀者可延展閱讀下面的幾篇論文:Hotelling(1929), d"Aspremont, Jaskold-Gabszewicz and Thisse (1979), Economides(1989,1993)。

三、群體偏好

還記得嗎,在上面的例子中,我們假設1000個消費者的偏好均勻分布在[0,100]的區間上。下面我們討論一種不同的情況。

假設消費者分為兩個群體,黑人和白人。其中黑人是少數,僅有100人,而白人有900人。假設黑人消費者對顏色的偏好位於[0,20] 區間上,白人消費者的偏好位於[20,100]區間上。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市場結構會有什麼不同?

由於生產一種新顏色的固定成本依然是100元,市場上依然會出現5000/100 = 50 種不同的顏色。均衡條件下,生產每種顏色的廠家會服務20位消費者。因此,在[0,20]區間上會有5種不同的顏色供100名黑人消費者挑選,分別位於{2,6,10,14,18}各點,相隔為4。類似地,在[20,100]上會有45種不同的顏色供900名白人消費者挑選,相隔為80/45 ≈1.78。詳見下圖。

我們看到,在這個模型中,白人消費者的商品選擇更加豐富,購買的襯衫顏色與理想顏色的間距更小。社會資源的分配是偏向於白人消費者的,這對黑人消費者來說,大概算不上公平。

問題的關鍵不是某個群體內消費者的絕對數量,而是消費者的密度。在這個模型中,[0,20]區間上有100名黑人消費者,每單位上平均有5名;而[20,100]區間上有900名白人消費者,每單位平均有11.25名。對於任何人來說,如果附近有越多相似的消費者,那麼市場就越可能會優先滿足這些相似消費者的需求。

舉個例子。美國有大概1%的人口對花生嚴重過敏,攝入任何劑量都可能會危及生命。可是超市內銷售的半數以上糖果、零食都含有一定劑量的花生。可以說,整個食品工業並沒有公平地對待這部分過敏人群。這並不是因為食品工業對他們有什麼偏見——只是因為這部分人群數量太少而且太過分散,使得廠商沒有強烈的動機針對他們的需求制定生產計劃。當然,由於生產一種新零食的固定成本往往不高,所以市面上也有一些零食是不含花生的,只不過包含花生的產品種類更多罷了。

總結一下,上面的論述說明兩點。

1. 消費者偏好的群體性差異會導致社會資源分配不平均,從而使不同群體內的消費者福利產生差別。

2. 社會資源傾向於優先分配消費者偏好更集中、密度更大的群體。

四、效率與公平

前面我們僅僅是描述了市場上『少數服從多數』現象的產生,即多數消費者的偏好會影響少數消費者自由選擇的空間。 我們還尚未討論這種現象是不是效率最高的,又是否是最公平的。 這是一個很難回答清楚的問題,我在這裡僅僅是拋磚引玉,提出一點自己的想法。

先分析效率。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知道,固定成本的存在限制了商品差異化的程度。在固定成本極高的情況下,市場上可能僅有一個公司在生產商品。這個公司自然地處在了壟斷的地位上。壟斷者為了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會提高銷售價格,減少銷量。這種結果對於整個社會往往不是最有效率的,因為供給短缺使得有些消費者買不到自己喜歡的商品。還有種情況是,當市場規模極大,進入市場的固定成本又很小時,過度競爭會使得市場上出現太多相似的產品。在我看來,中國的電影市場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接下來說說公平。嚴格說來,這個問題不屬於傳統經濟學的範疇。說到底,什麼叫做公平呢?平均分配就是公平嗎?可是,每個人對於社會資源的需求是不同的。比如,男性每日需要攝入的食物,從分量和結構上都和女性有所不同。難道說按需分配就是公平嗎?那又如何保證每個人誠實地反饋自己的真實需求呢?

隨著行為經濟學的發展,公平問題也逐漸進入到經濟學的研究領域中。行為經濟學家曾經做過一個有趣的實驗,叫做『最後通牒』(The Ultimatum Game)*。

  • 他們把兩個志願者(一號,二號)分成一組,給一號10美元,讓他選擇X美元分配給二號,剩下自己保留。
  • 分配方案決定後,二號可以選擇

    • 接受方案,一號得到(10-X)美元,二號得到X美元

    • 拒絕方案,誰也得不到任何報酬

根據博弈論的分析,對於二號來說,最優的決定應當是接受任何大於零的方案,因為即使對方僅僅分給自己1美元,如果拒絕,自己還是什麼都得不到。一號知道二號的最優決定,會分配儘可能少的錢給二號。可實際的 結果卻是,大多數的一號誌願者會公平地分配5美元給二號,而很多二號誌願者會拒絕X &< 5(對自己不公平)的分配方案來懲罰一號。

上面的例子從一個側面說明了經濟學家對於公平問題的研究,以及人類對於公平的關注,但是它並沒有解釋『少數服從多數』是否是公平的。對於公平問題的討論,可能還要留給讀者自己去思考了。

【參考資料】

Güth, W., Schmittberger, R., Schwarze, B. An experimental analysis of ultimatum bargaining.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1982, 3(4) 367-388

Waldfogel, Joel. The tyranny of the market : why you can"t always get what you wan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rint.


我這裡歪個樓,不討論公平與否的問題,而是從公共選擇理論角度出發理解有效多數的概念以及簡單多數。先把結論說一下,「少數服從多數」這個概念其實很模糊,不同的投票規則都可以是「少數服從多數」。一般意義上的,「少數服從多數」是「不公平的」。(公平這一詞其實也很模糊)

「少數服從多數」可以理解為「簡單多數原則」(simple majority rule)的一個不嚴格的表述,另外一種「少數服從多數」是「多數原則」(plurality rule)。假如說某個議題(issue)有多達j個(j&>=2)提案,在simple majority rule下,提案a必須達到50%以上才能通過(算上棄權);在plurality rule下,提案a只要在眾多提案中獲得最多數認同即可。後者最讓人詬病的一點就是:假如存在5個提案(a,b,c,d,e),共有投票人n=100, 每個提案對應的支持率分別是(28, 18, 18, 18, 18),很明顯提案a應該通過;但是剩下的100-28=72人都不同意方案a;72人遠大於28人,這還叫「少數服從多數」么?而前者問題也很明顯,當j較大時,或者提案實在太奇葩,大家都棄權了,可能根本就沒有支持率超過50%的提案。

一般來講,當方案數j=2時,「少數服從多數」就是majority rule,而大多數情況,我們都是採用這項規則處理「二選一」。@王也 (sorry,艾特不到你)在前面說的很有道理,更加相對「理想」的原則應該是「一致性原則」(unanimity rule),這一原則要求某個proposal必須得到全部選民的同意才可以生效。當然,這個原則最大的優點就是pareto-preferred,得到的結果一定是Lindahl equilibrium。但是這個原則的問題也是相當顯然:需要確定每個選民的偏好,這個過程很可能曠日持久,損失的時間可能比獲得的收益更大;選民很可能act strategically,在preference revealing過程中ta可能不說實話,從而搭便車。結果,unanimity rule可能是最低效的一種原則(時間意義上的)。而相對的,majority rule的時間成本就低很多。

我們假設投票的成本有兩個部分: 外部成本C,對立提案(~a)通過產生期望成本,和D,整個決策過程產生的時間成本。考慮兩個極端:unanimity rule,既每個人都能隨意否決一項提案直到出現某個和ta心意的提案;而另個極端就是每個選民都可以單獨決定。前者的時間成本可能無窮大,但是不存在外部成本(反正只有和我心意的提案才能通過);而後者的時間成本為零,但是外部成本無窮大(選民各說各話,神tm能通過個提案)

(from Dennis Mueller, Public Choice, ch.4, taken from Buchanan and Tullock, 1962)

如圖,提案a的有效多數(optimal majority)存在於點K。既a得到K/N比例的人的支持就可以通過。

當然,每個議題都不一樣,有些議題的有效多數可能相當接近N,而有些議題甚至不需要多少人就能通過。

而simple majority rule直接將K/N設置到N/2的位置

(from Dennis Mueller, Public Choice, ch.4, taken from Buchanan and Tullock, 1962)

從圖中可以看到,時間成本D在N/2位置存在一個明顯的「kink」:在獲得半數支持前,提案a和對立提案~a同樣可能通過,在激辯過程中,時間成本可以不變(甚至可以是在N/2前都是單調遞減的:支持的人越多,剩下的人越容易說動)。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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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Buchanan, James M., and Gordo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Vol. 3.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

Mueller, Dennis C. "Public choice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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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諾諾 同學通過殺人遊戲的例子舉出了對多數人暴政的結論,這給了我一些啟發,想做一點回應。殺人遊戲中無限依賴公眾判斷的規則,的確很適合作為民主時代多數暴政的現狀,多數始終正確,優異之士總被冷落,大眾擁有一種類似於宗教領袖般不可置疑的權威,這種情形是低效率的。但「少數服從多數」思維的適用性依舊存在,一個有缺陷的制度可以逐漸完善,畢竟現實生活中不僅僅只有這種樸素的投票制度,可以去平衡多數派與少數派的訴求,至少保護少數派發聲的機會,不至於是粗暴的服從。

不妨回到歷史的源頭看看,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緒論里寫過這樣的話,「即使民主社會將不如貴族社會那樣富麗堂皇,但苦難不會太多。在民主社會,享樂將不會過分,但苦難不會太多;科學將不會特別突出,而無知將大為減少;情感將不會過於執拗,而行為將更加穩健。」但他也沒有忽略制度的缺陷,事實上「多數人的暴政」也是他最先提出的。

這個判斷來自19世紀,到今天已經一百多年了,相比於那時的社會,預言也算基本實現。無論實現與否,托克維爾的判斷大致可以算是一種對民主制度的精神寄託,也是試圖通過「投票」這一手段所達到的目的。

「少數服從多數」最早出自毛澤東的一段講話,簡單易懂,但卻粗暴得容易讓人誤解民主與投票的本質。「服從」是個過於情緒化的詞,似乎是多數人利用選票擊敗少數人,而少數人必須屈從於多數人的意志,好像投票是個針對「人」的概念,這其實背離了投票制度的初衷。所謂的民主制度,首先應公認的是所有投票人是一個共同進退的群體,而不是彼此鬥爭的兩派,大家討論的是某件事情,對事不對人,是「贊同票超過反對票則提案通過」,談不上誰服從誰。所以我很反感「服從」這個說法,但下文還是繼續沿用這一慣用詞語。

面對「少數服從多數」,無需否認人的自利性,如同殺人遊戲中的例子,人出於自我利益的考量,很可能會做出有害於集體利益的選擇。也不一定所有的投票人都會認為自己是集體的一部分,很有可能有一部分人只會考慮自己的得失,甚至通過犧牲他人而成全自己。如果單純遵循「majority rule」,這些人的自利性都會被無限放大,這在經濟學的討論中已經被多次證明了。

但這並不能成為認為「投票制度」不靠譜的論據,西方民主制度發展了幾百年,其中犯過的錯誤數不勝數,直到今天依舊如此。相比於中國傳統偏向教化的思路,總希望「存天理,滅人慾」,從人性的角度解決這些問題,西方的觀點更偏向於工具化的限制,讓整體的民主制度越來越精巧,以期規範人的行為而非改變本性,不要隨便什麼事情都上升到道德信仰人性的層面。

「少數服從多數」是表決階段的概念,而 majority vote(過半數表決)只是幾種表決手段中的一種,要求獲得實際投票人數的超過半數的贊成投票時,決議才得以通過。此外還有 plurality vote(相對多數表決),即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競爭者的情況下,得票數不必超過半數,只要相對最多即可獲勝。還有 two-third vote(三分之二表決),要求至少超過三分之二的人贊同才能通過。還有很多分支不再一一贅述,面對不同的議題,可以採取不同的投票模式,已盡最大限度克制自利性帶來的弊端。

對於企業界來說,同樣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只是投票權重不同。比如扎克伯格承諾把99%的 Facebook 股份投入公益行業,但他依舊可以依靠A、B股的設計來保證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有人說,扎克伯格一個人可以決定所有的事情,那不就是「多數服從少數」嗎?這又是對「人」和「事」的誤解,這不是多數服從少數,只是他有更多的票,Facebook 很大一部分是他的私人財產,他自然有權決定。是少數票服從多數票,而不是少數的股東服從於扎克伯格這個人。投票的本質不是比誰人多,而是比站在哪邊的票數多,從而決定某一件事情,這個概念有些繞人,但很重要。代議制民主制度也是這樣的原理,防備民粹對結果的侵襲,防備多數人的暴政。

如果把民主制度中的各個環節孤立出來評估,可能都是不可靠的。只提案不辯論?只辯論不表決?只表決不辯論?這些環節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內在邏輯相互支持又存在制約,盡量把風險降到最低。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即便是經過投票通過的決議,也可能同樣利用合理的制度手段將其推翻,不會因此違背程序正義的精神。

一個充分討論後的「少數服從多數」多半要比沒有討論時來得可靠,我們在評估這一思維的適用性時也不能拋下他之前的部分,畢竟投票表決已經是民主制度最尾端的環節之一。此前各個步驟的質量如何,也直接影響投票的效力。

舉個提案階段的例子,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適合進行公共投票,議題的性質決定了投票的有效性。比如「上課不許說話」,一個人上課說話可能會干擾到其他人上課,這時如果討論公投「上課禁止隨便說話」是合理的,因為這屬於公共事件,可以用投票解決。但如果是「作業忘帶」就要另說,王諾諾你作業又沒帶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學習,這時如果討論公投「不許忘帶作業」就是不合理的,屬於公共領域侵犯私領域的個人權利,不該通過集體表決的方式決定。有些事可以投,有些事不該投。當然,這也只是我個人對公私領域界限的理解,這其中的邊界還存在許多討論。

也不是所有的場合都適合投票,比如上傳下達、號召動員、進展彙報、信息互通、布置工作、扯淡閑聊這樣的場合都不大適合投票,但在進行頭腦風暴、分析決策、制定規則等事務討論的時候,就可以採用投票這一工具幫助得到討論結果。

投票是一種工具,為了保證結果的順利產生以及可靠性,人類總結出了許多套議事規則,在各國議會、公司中實行,以確保投票這一思維的適用性。孫滌教授曾經有個闡述,總的來說有以下幾點共識:

  • 約定性:尊重規則,對事不對人
  • 工具性:拒絕人身攻擊、道德指控,能用工具解決的就用工具解決
  • 多元性:規則是為了凝聚組織認同,提高運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最終形成有效的行動和決議

絕對的一人一票,絕對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規則是不合理的,這在許多錯誤的教訓中得到證實。而工具存在的意義就是避免重複犯錯,組合利用各種工具手段,盡量在共識的基礎上得到最優結論。投票制度的初衷,只是讓各方聲音得到充分表達,在最後的結論中找尋多方的共識,推出最後的結論,投票的結果只是達成一個集體的共識,無關正義或真理。效率與正確性是很重要,但那是之前提案、辯論、修正環節該處理的東西。

回到殺人遊戲,也回到托克維爾的判斷,或許「正義就是理所當然被犧牲掉的」是民主社會的宿命,但現階段我們也沒什麼更好的選擇。至少,殺人遊戲的場景我們還可以通過選警長之類的事情來遏制「多數人的暴政」,在民主社會中類似「殺了富人分錢」的情況也還沒有大批量發生。工具上的限制目前還是有效的,對「少數服從多數」不必過於悲觀。在更好的制度被開發出來之前,它還是具備較強的適用性,只是需要一個複雜的體系來制衡。越是對人性不信任,越需要工具來制衡。

一個健康的制度下,最後表決通過的提案多半是「修正案」,而非提案方的一言堂,期間必須有少數派聲音的充分表達,必須有雙方妥協的空間,最後的修正案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他們的需求,一開始的反對態度也可能會轉變為贊同票,儘管這個過程可能非常漫長。對於到最後也要投反對票的人來說,即便人數很少,這些少數派依舊有合法的手段表達自己的異議,並試圖讓自己的觀點得到多數認可,最終得以通過。如果他對制度本身的決策程序有意見,也可以提案對制度進行修正,也正是如此,投票這一工具才在人類社會中存在了如此久的時間,並且得到逐漸完善。

但無論工具如何完善,他的核心精神還是「少數服從多數」,或者說是「贊成票多於反對票」。我們的共識是自由平等也需要適當的約束,任何社會制度都需要不斷的完善,需要保護反面或少數派的聲音。不靠譜的是堅持樸素的「majority rule」,希望本文能為此問題提供一些粗淺的技術性補充。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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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碎碎念:和經濟學的思路差距還真的好大啊,實在懶得做文獻檢閱了,沒圖沒表沒證明,感覺好沒有說服力,因缺斯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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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一些朋友的邀請,因為感覺沒什麼可說的,所以就放了好幾天,你們確定(づ??????)づ寶寶能說出點什麼,2333333.

因為題主所述說政治層面,所以開宗明義的是這種思維在現行體制下的使用性很強,但不一定合適。

適用性很強是因為間接民主被廣泛的使用,而間接民主的本源就是在解釋「少數服從多數」,即如GainesPost經過研究後指出的:13世紀法學家借用和融合了三個概念,將關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 這一本屬私法程序上的狹義的同意原則運用到共同體的政府上。

簡單來說就是:

1.即使有少數不同意,多數仍有對共同體事務的決定權。

2.繼承古典的程序原則,將所有利益相關的人的同意作為適當程序的本質特徵。

3.使個人或多數人的同意隸屬於團體或共同體的意見,或公共福利。

而類似於全民公決這樣的直接民主本身就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公理,所以從制度層面上看這種思維適用性還是很強的,當然怎麼使用這種思維是另外一回事。

總體而言如果非要把其和多數人暴政扯在一起對於現在已經沒有很大意義了,因為如今民主並非至上,而使得憲政歸為第一的情況下,任何國家的體系都有強大的機制來規避這個問題。為此,雖然在國家層面上不會因為這個問題出現太大的紕漏,但是在具體問題上仍會出現相關問題的影子,使得「少數服從多數」損害了一批人的利益。

舉個例子:比如在全市修建一座核電站,那麼如果採用「少數服從多數」這種思想,那麼可以得到的結論就是在這個城市任何一個地方修建核電站都是合適的,哪怕是你家後院。其邏輯關係就在於,不同意修建在你家後院的人數相比於總人數來說肯定是處於劣勢,而大多數又抱著只要不修建我家後院的心態,那麼只要利益不損害於我,選擇誰家都無所謂。

這就是眾所周知的鄰避問題。(Not-In-My-Back-Yard)這個觀點在民主學上是適用的,它極大的揭示了在一個圈子內,多數人出賣少數人的極端情況。

當然這種思想運用在企業,小團體,或者出門旅遊都是可以的。(づ??????)づ寶寶原來觀察後就發現,一起出門玩的幾個男生,當一位女生提議就讓誰誰干苦力背包時,其他人全部都附議贊成。

這當然只是一個模型,在任何實際運作時都會有這樣或者那樣的其他因素。

再把這個問題上升到國家層面,說到底「少數服從多數」出現的各種問題依舊是並沒有達成一致的「正義」,即正義原則的最初目標不是一致的,多數人把出賣少數人的利益看成「正義」,而少數人指責多數人暴政也是「正義」,

羅爾斯在《正義論》里就強調:既然一個決策不能普遍的適合所有人那麼至少要讓因為決策導致的「最少受惠者獲得最大的利益」。即採用補償性正義,利用補償,優惠,其它方面的特權來彌補少數派,最終獲得全民的平等。

這種思想的根源出於:

1.每一個人都擁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和其他人類似的自由權並存在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

2.社會與經濟不平等的情況下,應該要用其手段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這也就揭示了我們現在的國家或者社會都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各種手段來幫助少數即最少受惠者,因為任何的政策難以廣泛的適用於社會各個階層,而每個階層都有可能成為少數,所以不採用補償性手段,就易於造成社會動蕩。

可以開展聽證會,諮詢會,調研,由專業人士撰寫相關政策文件,再交由社會討論並最後採納不同意見進行修改,採取儘可能的最優化。在議會機構內出現不同階層的代表並賦予一定的權力,如美國國會下設委員會的副主席一般都由少數派擔任。

當然了除非有一天我們能從程序上找到一種比"少數服從多數「更適合的也更有代表性的辦法,否則,這種思想可能還會使用下去,但是也就如前面所說這種思想怎麼用是另外一回事。

以上一點淺見!


先說結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原則在大部分情況下並不嚴格適用,但是在大部分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的做法並不會犯太大錯(經濟學角度的錯)。而嚴格按照效率原則行事本身就很沒效率,因此大部分時候少數服從多數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經濟學)基本原則來自於:

假設一個提案對一個人產生積極效用(Utility),則他會投贊成票,並且如果提案通過獲得+1效用,如果提案未通過獲得-1效用。

假設一個提案對一個人產生負效用(Negative Utility),則他會投反對票,並且如果提案通過則獲得-1效用,如果提案未通過則獲得+1效用。

這時候假設X%的人是能得到該提案積極效用的,則1-X就會得到該提案的負效用。

那麼這個時候如果通過這個提案帶給社會的效用為:U = 1cdot X+(-1)cdot (1-X).

因此,X>0.5 時,提案通過,社會效用為正。X<0.5時 U<0,提案不通過,社會效用仍然為正 (此時 U = (-1)X+1cdot (1-X)

在此情況下雙方獲得自己想要的結果後得到的Utility相等,獲得相反的結果的Utility也相等,因此當少數服從多數時Utility達到最大(或者換種方法說,少數服從多數的時候機會成本最小)。

然而!

在很多情況下,一方和另一方在獲得對自己有利的結果後得到的Utility是不相等的,在獲得相反的結果後失去的Utility也是相反的。

舉個栗子:假設我家有台頂配 AlienWare Area51, 和一台95年出廠的老電腦,而且我有兩個弟弟(這不是假設,真的有)。這時候我想玩Fallout 4, 他們想玩NES模擬器上的Super Mario Bros。

提案1: 我用Area51 玩 Fallout 4,獲得1 Utility,他們在老電腦上玩Super Mario Bro,2人各獲得0.5 Utility(因為可能會卡什麼的……嗯我瞎編的)

如果提案1被否決就執行提案2

提案2:他們用Area51 玩 SMB,2人各獲得1Utility,因為另一台電腦並不能玩Fallout 4,因此我獲得 -1 Utility 因為啥也幹不了啊……

此時,因為提案1中mon deux petit frère 獲得 0.5 utility < 1 utility,因此他們倆都會選擇否決提案1進行提案2。而我會支持提案1。

如果提案1通過,我會獲得1Utility,我倆弟弟加起來獲得1Utility,U_{soc} =2

如果提案2通過,我會獲得-1Utility,我倆弟弟加起來獲得2Utility, U_{soc}=1

然而,如果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最終提案1被否決,造成了社會效率的損失,而我一個人無所事事的坐在這裡,想想就來知乎寫了這樣一篇答案。

最後,個人認為是否通過一個提案的標準應該是:

 U_{a-pass} X + U_{b-pass} (1-X) geq U_{a-rej}X +U_{b-rej}(1-X)

a - pass 代表 group A在提案通過後獲得的Utility

a - rej 代表Group A在提案否決後獲得的Utility

b - pass/ b-rej 以此類推。

X代表 Group A 的 proportion in Population

如果以上不等式成立,則提案應該通過,反之則不應該。

然而,去鑒定各個group甚至各個個人在一個提案通過後的utility和否決後的utility成本太高了,所以大部分時候我們還是少數服從多數吧……


只要有「服從」二字,就不可能有個角度都滿意的「公平」。 不從人數上服從,就從經濟上服從(窮人服從富人)、權力上服從(下級服從上級)、知識上服從(群牤服從精英)、甚至道義上服從(信眾服從精神領袖)

公司是股東的,所以按股份分配話語權。國家是三胖的,所以是棒子服從三胖。

要說決策結果哪個更好,就要仔細分辨了。

科學問題,不管科學院怎麼判定某理論姓社姓資,對與錯立竿見影,分分鐘打臉。經濟決策,市場不管你是國營私營,遲早打臉。至於國家政策,反正三胖本來就挺胖,打臉也顯不出來,所以依然有很多人非常糾結。國家政策的結果好與壞,如何判斷?又是一個服從。只要兩次服從一致,該政策就一定正確,相比其它情形,也確實更難打臉。


不完全公平。

少數服從多數,是表面的民主,形式的民主,不是民主的本質。

絕對地少數服從多數,必然導致多數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

這不但會導致民主的失敗,而且會誘發民粹主義和沙文主義。

美國防止「多數人暴政」的辦法

在美國憲法還在十三州經過表決通過前夕,針對憲法的內容美國精英階層分化為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兩個團體,前者要求創立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後者則要求主權在民以及州權第一。後者擔心出現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美國會變成君主制國家,總統會成為類似國王這樣的角色,喬治·華盛頓會成為未來的喬治一世,而人民將會喪失個人權利和自由;前者則認為在憲法三權 分立的制約下,不可能會出現獨裁政府,相反人民則因為當時教育程度低知識欠缺因此需要一個負責任的階層帶領避免因為人民一時的狂熱損害其他少數人的利益和 國家的前途。

簡言之,這是美國到底是要防範「少數人的暴政」還是「多數人的暴政」的較量。最後聯邦黨人得到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和三權分立的憲法,反聯邦黨人則要求憲法通過的同時通過10條保障人權不受政府侵犯的憲法修正案,也就是美國的「人權法案」。

歷史走過200多年,彈性和富有活力的三權分立體製成功的制約了獨裁政府的出現,美國出現過強勢總統,強勢國會乃至強勢高院,但是獨攬大權卻從未出現,印證了憲法起草者們對憲政體制的信心。也從制度上保障了美國避免出現「多數人暴政」的可能。

那麼美國憲法是如何制約這個可能的?

首先,兩院制的創立。美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實行兩院制的國家,而兩院制的創立本身就是一種平衡人民的願望和政府政策的措施。建國之初,美國眾議院議員由人民直選產生,參議員則是由各州立法機關選舉產生;眾議員任期兩年,參議員6年;眾議員要求年齡25歲,參議員要求年齡30歲。眾議員由人民直選產生,意味著一個眾議員如果要保住自己的位置連任,那麼他提出的議案就很大程度受到自己所在地區人民意願的左右,假設某一個地區的人民思想狂熱那麼這個眾議員自然也會跟著狂熱。並且每個眾議員代表自己所在轄區都是比較小的一塊,現在的要求是每67萬人一個眾議員,那麼這些眾議員的思想就相對比較地域化,只能 代表自己所處地區人民的意願,不能總攬全局高瞻遠矚的看待事物,議案往往比較偏激針對性很強。而參議員是由州立法機關選舉產生,不直接對人民負責,代表全 州的利益覆蓋面較廣,可以從某一地區人民的利益中超脫出來,從全國的大局著手處理和看待問題,相當程度可以避免因為人民的狂熱而失去冷靜的態度,較長的任期也可以制定比較長期穩定的政策,不會因為任期短而為了保住席位疲於奔命討好選民,年齡較大相對閱歷較廣資歷較深。雖然後來參議員也變成人民直選,基於其 他優勢,參議員還是可以從某地區人民的局限利益中走出來更好的處理美國政務。

其次,兩院的議政格局。眾議院的多數黨的黨魁也就是眾議院的議長,眾議院法案在討論過程中,每個議員的發言時間和規則受到議長的控制,因此多數黨發 言時間長發言機會多,少數黨則處處受制,因為眾議院議員受到黨控制比較強,最後投票可以說基本都是對多數黨有利的。假設美國只有一個眾議院,當多數黨都被其選民的狂熱情緒控制或者根本就試圖借優勢來推行某些狂熱政策,是非常容易的。好比德國的納粹黨墨索里尼的政黨取得國會的簡單多數就將整個國家帶入萬劫不復的深淵。但是美國還有一個參議院,任何議案光是眾議院通過是不夠的,一定要參眾兩院都通過經總統簽字才能生效。參議院的議長是副總統,除了出現 50:50的情況下,平時不能發言。參議院的辯論規則是人人平等的,一個議案如果要被否決,參議員有很多方式或明或暗的阻擾,暗的打一個電話就能阻止法案進入討論程序或者一定人數缺席使投票不能生效;明的就是打持久戰口若懸河滔滔不絕的發表自己的看法阻止議案進入投票階段,而其他參議員沒有辦法讓此人閉嘴,除非另有參議員再提案表決讓此人閉嘴並且得到2/3在場參議員同意才行,要提案都不容易了要取得2/3的同意更是難上加難。因此,一個參議院的法案拿出來,要不想胎死腹中躲開明槍暗箭,那麼這個法案就要確保滿足所有參議員的要求,討論前的各種準備各種會議各種折衷各種妥協都要做足,最後參議院的法案必然是非常溫和八面玲瓏。因此,狂熱的思潮是絕對在參議院行不通的,參議員們各種利益的交鋒也確保了最後法案的面面俱到,不會傷及人民中少數派的利益。

第三,總統的間接選舉模式。總統作為國家的三軍統帥和元首,如果是人民直選,則也很可能會成為占多數選民思潮的傀儡。因此美國除了人民直接投票之 外,中間加了一個選舉人團的機構來制約人民對總統權力的過分干擾。選舉人團由所有參議員和眾議員組成,本身不能有投票意願,投票根據本州人民投票結果和本州投票規則決定。運作方式是人民先投票,假設紐約州60%支持戈爾,40%支持布希,那麼戈爾在紐約就是勝利者,根據紐約州投票規則是贏家全拿,那麼戈爾 就能得到紐約州兩名參議員和所有紐約州眾議員的投票。同樣,德州51%支持布希,49%支持戈爾,布希也能拿走德州全部的選舉人票哪怕優勢只有那麼一丁點。最後出問題出在佛羅里達,因為佛羅里達的規則不是贏家全拿,而是比例拿票,假設戈爾在佛州60%,那麼佛州的國會議員們只有60%能投戈爾,而不是全部。因此在佛州,計票工作就尤其重要,而佛州還是著名的搖擺州,經常舉棋不定讓候選人鬱悶,所以2000年大選最後會出現人民投票支持戈爾的多,但是選舉 人票支持布希的多這樣的現象。雖然這種情況極其罕見,但是不能因為一次事件就否認間接選舉的優勢。間接選舉讓總統不僅對人民負責,還獲得國會支持,因此在日後制定政策的時候可以一定程度擺脫人民利益的糾結而對全國負責,防止總統跟著人民深陷狂熱。

第四,最高法院大法官終生制。憲法從兩個條款保障了法官的獨立不受干擾,第一就是終生制。民選政府如果有能力干預法官判案,那麼多數黨肯定能通過明的暗的途徑妨害司法公正,損害少數派人民的利益。如果法官不會被撤,自然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或者總統的政治壓力而妨礙判決公正,因此經常出現總統選錯了 大法官這樣遺憾終生的事情,保守的艾森豪威爾就選了最高法院歷史上最自由的首席大法官而引之為一失足成千古恨,進而最高法院在60年代民權運動中的扮演突出角色。第二個條款保障法官獨立司法的就是不能減少法官的工資,只能加不能減,而且還要與時俱進的加,拖拖拉拉都不行。憲法起草者們考慮到雖然國會不能施加政治壓力,但是如果你施加經濟壓力,法官的獨立司法還是不能保證,因而加上這一條。因此哪怕整個國會都被人民的狂熱所感染,出台一些不合適的法案,總統也被狂熱的人民所挾持做一些出格的事,最高法院一個違憲令就能擊垮民選機構不合時宜的舉措。而憲法起草者之所以讓最高法院來擔任這個把守最後一關的衛士,正是考慮到最高法院雖然看似擁有大權,但是最高法院沒有武裝力量,也沒有財政來源,也不管財政預算,就算有如此大權也不會直接干涉到人民生活和權利。並且最高法院的違憲令也不會主動參與,而是要有人上告到最高法院,法院才會被動處理。

最後,那就是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機制。憲法修正案通過,基本是難於上青天。首先要保證參眾兩院都要2/3投票通過,然後還要3/4的州分別批准。一條 憲法修正案的議程動輒幾年十幾年。最近的一個修正案是限制國會給自己加工資的許可權,從1789年提案到1992年通過,200多年。從建國到1996年, 美國國會先後正式提案修憲11000多次,非正式10萬多次,最後只有29條在國會通過,只有27條最後通過了各州授權。這27條還包括附帶在憲法一塊的前十條人權法案。剩下17條還有一條是禁酒,一條是取消禁酒。整個美國200多年,只有區區15條修正案得到通過,而這些修正案是什麼?

所有族裔都可以選舉投票;所有婦女也能投票;投票人取消納稅限額;18歲以上公民可以投票;副總統候選人單獨一張選票;公民的國家定義;限定總統任期;總統不能行使權力的緊急應對措施;聯邦法院對涉及州政府訴訟的專署司法管轄權;取消奴隸制;人權法案各州適用;聯邦政府開徵收入稅;限制國會給自己加工資的權力~~

可以說200年來的修正案主要是民權的不斷擴大的必然產物,民權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各種利益的人群的政治權利得到保證,人民利益的差距越大越不容易因為狹隘的狂熱思潮所控制,就本質上杜絕了「多數人的暴政」。

看了這裡,不禁要問為什麼美國憲法起草者要把政府設置得如此繁瑣?因為美國的國父們都是改良主義者,期望國家能通過改革而不是革命取得社會的進步和 公共福利的增長,他們認為革命是破壞大於創造的行為,因此盡其所能的在法制上控制革命的苗頭,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人民才能在安定的環境下充分發揮自己的 能力去增進社會福利和實現個人成就。

美國從獨立到建國是一個理性的不能再理性的「革命」,其思想的母親法國則因為沉溺於革命帶來的快感一次次的讓國家陷入不穩定狀態,美國憲法可以用200多年,而法蘭西共和國都已經是第五個,比照兩個國家今昔實力對比可以看出國運興衰的端倪。

高一飛:靠什麼防止民主形成「多數人暴政」?

民主的一般意義就是按照多數人的意志決定,即多數人比少數人更有決定的資格。當然,由於人性的弱點,多數決定並不能確保意志的合法性與正義性,即多數人也不一定總是對的,所以會有所謂多數人暴政的問題,完整的提出民主會產生暴政的觀念的是法國人托克維爾,托克維爾在其名著《論美國的民主》中談到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數人暴政問題,他說道:「民主政治的本質,在於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

怎麼樣防止多數人的暴政,沒有人完整提出完整的預防體系,托克維爾提出了兩個方法:

一是在多數人權威與個體公民或者少數人之間建立一個緩衝地帶。這個緩衝地帶由無數的公務員和法官構成,使得多數人不可能真正有能力傷害到少數人。他說:「全國的多數,儘管其激情動人,其倡議振奮人心,也無法在全國各地以同樣方法在同一時間使全體公民服從它的意旨。當代表多數的中央政府發布國家命令時,必須責成一些官員去執行命令,但這些官員並不總是隸屬於它,它也不能每時每刻予以指導。因此,鄉鎮和縣的行政機構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緩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錯了方向。」

二是通過司法權威防止民主暴政。托克維爾說:「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相對於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規則,盧梭認為民眾會被蒙蔽,所以眾意不可靠,實際上這是一個職業分工問題,就像法官不能夠去當足球裁判一樣,因為足球的規則法官不懂,在訴訟過程中也一樣,民眾不可能象法官那樣懂法,因此民眾作為旁觀者在案件審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認識錯誤,而常常是由於觀念的非職業性帶來的對法律事務的陌生,使得他們無法對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確的判斷。司法的權力不能簡單地以人頭數來賦予,法官不是投票選出,而是通過特殊的優選程序來選出的。麥迪遜和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中說道:「在組織司法部門時,嚴格堅持這條原則是不利的。第一,因為特殊資格在成員中是極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慮的應該是選擇那種最能保證這些資格的挑選方式;第二,因為在該部門任職是終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對任命他們的權力的一切依賴思想。」法官通過對民主決定的事務的裁判(如法律是不是合憲)來達到防止民主暴政的目的。

麥迪遜在《聯邦黨人》第五十一篇中設想過另外兩個方式,他說:對於民主可能造成的「多數人暴政」,有兩種方式可以防止這種罪惡。一是建立一個獨立於大多數人意志的最高政治權威,這樣,當大多數人通過民主程序建立了侵害少數人利益的法律,這個最高權威就可以出來否決。但麥迪遜接著說,這個最高權威一樣可能支持多數人去侵害那少數人權益,而且還可能利用自己的最高權威同時侵害多數人和少數人的利益,只滿足自己的利益;所以這不是一個好方式。麥迪遜推薦的是第二種方式,那就是組織一個多元的社會體,包括了各個行業、各個地區、各個民族,這樣,就難以在某一特定社會事項上形成一個大多數,去反對一個少數派。

在德國,因為吸取法西斯時代的教訓,又提出了一種方法:建立若干項高於民主程序的規範,包括不得以民族主義的借口迫害少數民族,不得侵犯他們的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可是,即使德國人同意了這樣的立法呼聲,也立了這樣的法案;但誰能保證這樣的法案能被遵守呢?一個得不到當時社會力量支持的法案,廢除起來不是很容易?所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民主造成「多數人暴政」是有前提的,即整個社會用民主的方法確立起尊重少數人權利的制度並嚴格遵守它。

另外,在美國的實踐中,還通過「一致裁決」制度達到防止多數人暴政的目的。這種情況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陪審團審判中。因為刑事訴訟牽涉到以國家的名義剝奪公民的權利,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甚至於牽涉到國家剝奪公民的生命的問題,所以要特別慎重。但是,刑事審判在多數票表決制的情況下,會出現兩種不合理的情況,一方面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裡,多數人的意見可能恰恰是錯誤的決定。另一方面是多數票表決制意味著一部分人強迫另一部分人接受了自己並不願意接受的決定。而一致裁決能夠克服這兩方面的缺陷。也許有人會說,在審判中事實上很難達成一致裁決,因為只要有一定的人數就會有不同的意見,一致裁決豈不是使案件無法解決?但在美國要求一致裁決的情況下,達不成一致裁決而形成所謂懸案(hanging case)而要求重新組成陪審團的只是佔了所有案件的2%左右。那這又是為什麼呢?原因在於人都是理性的,當一致裁決成為對審判人員的一種要求時,在評議的時候,陪審員會將彼此的意見進行妥協與折衷,各自放棄一部分己見,而形成一個中間的結果。如起訴的是重罪,而當有一個人堅持認為重罪不能成立時,為了判此人有罪,所有的人可能能夠接受一個較輕的罪,而這個堅持的人未必認為有輕罪,但是因為那麼多人堅持,他有可能在無罪的意見上發生動搖,於是大家在彼此的說服與妥協中形成一個中間決定。當然,也不排除無法彼此說服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這時就只能通過重新組成審判組織進行審判。

以上防止多數人暴政的六種辦法,簡單歸納起來,實際上說是法治與人權。民主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種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但是不是唯一的文明制度,民主、法治(包括正當的司法)、人權(包括自由)三者的結合才可產生真正文明的政治制度。這樣,多數人決定的民主制度,由於受到法治和人權的制約,能夠克服其固有的缺陷。當然,關於法治與人權的制度設計如何才能合理,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那要看是什麼情況下的少數服從多數了。

比如某個答案提到的公投存款利率,的確是個反例。但換個角度來說,如果由國民公投「哪些人更適合決策經濟」,再由票選出的決策者們來定利率,這樣就會好很多。

再比如我們曾經有很多國民想判鄧小平死刑,如果真的判了,也就不會有後來的改革開放。這也是一個明顯的反例。但同樣換個角度來說,由多數人選出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員組成機構,由這三個機構來維護法律健康運行,由法律來判決鄧是否有罪,這樣就會好很多。

少數服從多數,是不能夠適用於「所有問題」的。但它卻有可能是所有問題的「基礎解決方案」。比如有知友回答的伺服器如果出現問題,是找幾個精英程序員立即動手解決,還是找一堆高管開會投票解決方案,哪個更有效率?當然是立即動手解決更有效率。但這種高效的流程是怎麼來的?難道不是一堆高管開會討論出來的嗎?在寫制度定流程時,難道不是多數高管們認同,「在伺服器出現意外問題時,允許精英程序員立即動手解決再行上報(舉例)」,是正確的,才有了你這個高效的解決方式的嗎?

水平有限,不能展開。


完全不適用,尤其是多數和少數是隨機情況的時候,根源是自由和平等的矛盾



TF-boys 粉絲過千萬,你敢說他們很優秀?


如果強姦被看作是不道德的,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那麼輪姦就不應該是比較高尚或比較有道德的。

有些人恐怕不同意我把福利、公辦醫療保險和農業補貼稱作「盜竊」,而喜歡自欺欺人地把它們稱為「收入再分配」。照那麼說,我們是否也可以讓政府來審批政府支持的強姦,並稱之為「安慰再分配」?

怎樣斷定誰可以傷害誰?在獨裁體制,由獨裁者決定。在民主社會,由暴民們決定。在自由社會,由私有產權決定。

最惹我生氣的頭幾件事之一,就是聽到人們說美國是個民主國家和說伊拉克應該成為一個民主國家。在我們兩份立國文件——《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中並沒有「民主」這個字。

我們國家的創始人蔑視民主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說,在純粹的民主社會裡,「把犧牲少數人或不得人心的人送上祭壇的衝動,不會受到任何制約。」在1787年憲法大會上,倫道夫說「這些惡行都能追溯到民主造成的騷亂和荒唐之中。」首席大法官馬歇爾說「受制衡的共和與民主的差別,就像是秩序與紊亂之間的差別一樣。」立國者們知道民主會導致暴政。他們追求的是共和。

除非每一個參與者都先有了自己的被明確界定和受到高度尊重的產權,然後又自願把它們交給「多數人原則」處置,否則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的民主,都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我覺得這段說的可以的...

現實裡面絕對粗暴的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並不多,因為強行每個人權利一樣,效率極低,浪費太大。所以人們使用各種方法改變規則節約浪費,比如選票交易、代理人、賄選、分級投票。總之就是要複雜化少數服從多數的機制,把它變成以交換為核心的規則,提高效率。

但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很多在表面上看至少還是少數服從多數,或還具有一部分基因。這種規則雖然效率低,但很好賣,非常適合社會動蕩,國家主權不穩的時候。怎麼說,要成為一個偉大的總統,你首先得成為總統,當上後你以為你可以偷天換日,結果你並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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