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亂收費加價,已收集證據,下一步的正確做法??

已經用手機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了一部分證據,包括食堂工作人員亂計費、被質疑之後推脫責任或予以退款的視頻和校園卡消費記錄流水,將會在進一步搜集證據之後通知媒體與監管部門,現在情況如下:

1,已向學院反映(僅是反應,尚未提交證據),但短時間內肯定不會有處理結果;

2,食堂標價與實際收費不相符合,不論是從亂收費的角度或者從標價不明確的角度來看,食堂已經構成侵權或違法,但如果食堂察覺後完全可以在短時間內提高標價來掩蓋其行為;

我們打算:

1,在聯合媒體調查取得足夠證據後,正式像校長反應情況

2,做好像監管部門投訴的資料文件,隨時準備投訴

3,若投訴無果或者校方、監管部門消極處理,則立即進行曝光

現在問題如下:

1,食堂行為已觸犯哪些法律法規?怎樣儘可能在材料中詳細列出?

2,應當向哪些部門遞交材料才可以保證有效監管、不易出現互相包庇推脫的情況?

3,作為學生,應如何最大化保證自身權利以及人身安全?

4,應防止食堂在短時間內採取什麼行為來推脫責任?如何應對?

特此請教知乎各位!

我們不求把學校怎麼樣,只是想找回屬於自己的公平!


我總結的相關法律依據在後面,前面簡單說幾點。

首先就如何向政府投遞證據的問題,首先各地實際情況都有差異,所以建議先在保護好個人信息的情況下多投(沒錯就像投簡歷╮(╯_╰)╭),包括但不限於市委市政府,工商局,安監局,後期視情況可反映到公檢法部門。

如果依舊沒有效果,兩條路,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政法委,紀委等部門反映,以及向省級報刊,不嫌事大的各報刊,網站,自媒體說明情況。

在對方態度未明朗前不要輕易泄露個人信息,非說不可的時候一定爭取儘可能多人簽署的聯名文件。不要胡攪蠻纏,就事論事,不擴大打擊範圍。還有積極聯繫家長特別是有相關經驗甚至是從事相關行業的家長,尤其後者建議的可信度無論從能力上還是親疏上都比我們強太多。

part1 維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十四,四十二條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五十四,五十八條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太多了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part2 取證,訴訟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這點嚴重醒目!!!


@交大撕撕 這個公眾號有經驗


老師可以買校車拉小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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