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 ?

甲主觀上想犯輕罪,客觀上卻犯了重罪,司法考試採取的是哪種學說?這個案例中對甲的行為是判輕罪的故意既遂,還是重罪的過失與輕罪的故意既遂的想像競合?


網上摘抄的:具體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嗣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對象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係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的符合說與法定的符合說的爭論。前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後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說採取法定符合說。

  (1)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做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例如,行為人本欲殺甲,黑夜裡誤將乙當做甲進行殺害。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而客觀上又殺了人,那麼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來,根據具體符合說,由於行為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卻殺害了乙,二者沒有具體地相符合,行為人對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乙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但現在的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並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這種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完全相同。

  (2)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是指由於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例如,行為人舉槍射擊甲,但因沒有瞄準而擊中了乙,導致乙死亡。在一段時間內,我國刑法理論以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發生認識錯誤為由否認其為認識錯誤的一種情況。其實,認識錯誤並不限於行為人主觀上發生了錯誤,而是包括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的一切情況。在打擊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認識(對甲射擊)與客觀情況(乙死亡)就是不一致的(通常所說的手段錯誤,如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來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不會發生危害結果;或者行為人本欲使用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或者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可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實際上分別屬於過失犯、未遂犯與不能犯的問題)。

  關於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認為,由於客觀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符合,所以,在上例中,行為人對甲承擔殺人未遂的責任,對乙則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由於只有一個行為,故二者屬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但是,由於具體的符合說存在諸多缺陷,刑法理論的通說採取法定符合說,即在上述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導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問題是,行為人本欲殺甲,但因為行為差誤,同時導致甲與乙死亡的,應如何處理?根據法定符合說中的數故意說,行為人對甲與乙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當然,採取數故意說並不意味著成立數個故意殺人罪,因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應按想像競合犯以一罪論處。

  (3)因果關係的錯誤,是指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推後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因果關係的錯誤主要有三種情況:即狹義的因果關係的錯誤、事前故意與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狹義的因果關係的錯誤,是指結果的發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係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例如,甲以殺人的故意用刀刺殺乙,使乙受傷,但乙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再如,甲為了使乙溺死而將乙推人井中,但井中沒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射擊,乙為了避免子彈打中自己而後退,結果墜入懸崖而死亡。要解,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問題,關鍵是要明確故意的成立所要求的對因果關係的認識,是一種什麼程度的認識。根據通說,只要行為人對因果關係的基本部分有認識即可,而不要求對因果關係發展的具體樣態有明確認識。所以,行為人對因果關係發展的具體樣態的認識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指向同一結果的因果關係發展過程的錯誤,在犯罪構成的評價上並不重要,因為既然行為人具有實現同一結果的故意,現實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也具有因果關係,就必須肯定行為人對現實所產生的結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結果,出於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的情況。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第一行為),造成乙休克後,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乙扔至水中(第二行為),實際上乙是溺死於水中。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有多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的第一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像競合犯,有人主張成立數罪。但以殺人的故意殺害了所要殺害的人,卻成立殺人未遂,違反了社會的一般觀念。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之際,對於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之際,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但行為的客觀事實完全相同,只因行為人是否誤信結果發生,來決定是否將行為分割為兩個行為,還缺乏理由。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但這一學說有歪曲事實的嫌疑。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體,視為對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是在相當的因果關係之內,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通常認為,在這種場合,第一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即仍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且現實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欲實現的結果完全一致,故應以故意犯罪既遂論處。

  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實際上是指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例如,甲準備使乙吃安眠藥熟睡後將其絞死,但未待甲實施絞殺行為時,乙由於吃了過量的安眠藥而死亡。再如,甲準備將乙的貴重物品搬至院牆外毀壞,但剛拿起貴重物品時,貴重物品從手中滑落而摔壞。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於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既遂。 ?


司法考試應該是采法定符合說。判輕罪的故意既遂,然後結果加重。

然後得加上具體罪的犯罪構成來看,看該罪要件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有具體罪的司法解釋,那就以司法解釋為準。


抽象實事認識錯誤,若重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包含輕罪的,則在輕罪的評價要素內一致,根據法定符合說,構成輕罪


如果主觀上想犯重罪,樂觀上犯了輕罪,並且主觀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故意,那麼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判斷是否重罪未遂,在此情形下:

1.當案件中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並且有重罪的危險結果的,成立重罪未遂,同時也成立輕罪既遂,認定為重罪未遂與輕罪既遂的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2.當案件中不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也無重罪的危險結果,則不成立重罪未遂,只能認定輕罪既遂。

引自刑法劉鳳科


認識上一直沒問題,可是做題總是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對比真題和鳳科大帝講義,明白了如何在司法考試中簡單判斷,在重罪方面,具體附和說和法定符合說重合時候就是誤把某甲當某乙(填錯地址寄錯毒藥,錯將哥哥當成仇人殺害的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成功對某甲做成了預謀事項。不重合時候就是,具體附和說主要矛盾點就是欲殺某甲殺某乙(舉槍殺乙卻殺了丙的打擊錯誤),對某甲未完成預謀事項


在輕罪與重罪的重合範圍內成立犯罪,再看對於重罪甲有無過失,如果有,則和前罪成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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