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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二審之後還有什麼救濟方式? ?

說來龍去脈。甲先後三次將自己的房子賣出,但三次都做了口頭約定再將房子買回。第一個買受人短時間沒收到全款,就將部分錢款退回,所以房子應該算賣給他了。後兩個買受人接受了部分房款,之後甲躲起來。報案後,甲的家人湊齊了剩餘的房款還給了那兩個買受人,得到了買受人的諒解。公安移送到了檢察院,檢察院起訴,涉案金額定的是十幾萬,一審法院打電話說如果先交罰金就可以判緩刑,甲沒交,判了三年實體刑。上訴到中院,中院書面審理之後維持了原判。請問,還有哪些方式和可能改判?是否可以適用和解程序?如何申請再審?中院在未詢問甲情況下,書面審理是否違反程序?謝謝


瀉藥。

首先,回答你對於二審用書面審理的形式進行的疑惑:

刑事訴訟的二審,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到底是開庭審理還是書面審理,二審法院有自由裁量權,但是如下情形的,必須要開庭審理:(簡稱「事實錯」、「程序錯」)

1.二審合議庭經實體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直接核查和開庭審判、不宜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

  2.當事人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這類案件不論二審合議庭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均應開庭審理,通過庭審最後依法認定案情和證據,以體現審判的嚴肅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3.被告人辯護律師或自訴人代理律師經委託人同意代為上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這類案件既然律師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不當代為上訴,應對律師所持的上訴理由予以充分重視,通過開庭審理可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又可進一步確保二審裁判的質量。

  4.重大、複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對這類案件即使二審合議庭認為事實清楚,本可不開庭審理,但為了強化刑罰的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功能,也可以開庭審理,以收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有利於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5.涉及原審審判人員違法亂紀甚至接受賄賂等影響公正裁判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6.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從你的表述來看,爭議在於量刑是否過重,那麼就算是量刑真的過重了,這個也是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並不屬於法定的必須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二審的情形,所以二審法院進行書面審理沒有任何問題。

再來回答你對於和解等等的問題:

已經是二審了,兩審終審制之下,此時再來談和解已經並無卵用了。而且和解只是一個酌定從寬的情節,不要把它當成免死金牌一樣的存在。

最後回答你關於再審的問題:

甲作為被告人,其想要再審,只能由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是法院在自糾自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刑事案件要想啟動再審程序,需至少有如下條件中的一個: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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