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違約金和定金,損失之間問題?
01-25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120 萬元的拖拉機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5%。同時,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4萬元,後乙公司違約,給甲公司造成損失7 萬元。乙公司最多應依法向甲公司償付多少?
從已給情況來看,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定金條款,一方違約後又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這就涉及到了「三金」的適用問題。
我們通常所說「三金」,是指違約金、定金、(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由於三者的採用存在排斥問題,只能擇一或擇二適用,所以在選擇適用時,應該分析各種配置,采對非違約方最有利的方案。【配置一】違約金與定金
依《合同法》第116條,二者不可並用,只能選其一主張。若選擇違約金,則收受定金方返還定金,同時向收受定金方主張違約金責任:4+120*5%=10萬元。若選擇定金罰則:4*2=8萬元。【配置2】違約金與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二者原則上不能並用,優先適用違約金。它們的關係可以表述如下: 1、違約金>損失(高於30%),可以要求予以適當減少; 2、違約金>損失(高於但不過分),使用違約金不再調整; 3、違約金<損失,可要求增加。據此適用「違約金<損失」情況,6萬<7萬元,可要求法院增加至7萬元,加上返還定金(非適用定金罰則,只是返還原定金),共11萬元。
【配置3】定金與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兩者一懲罰性一補償性,可並用。具體來說,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據此:4(原定金返還)+4(定金罰則罰一倍)+(7-4)=11萬元。比較來看,選擇【配置2】或【配置3】,可獲最高賠償為11萬元。很清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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