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行為能夠構成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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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生。小學四年級暑假的時候,去一個老師家補課,在老師給我們做題目的時候,他的父親會過來,當著幾個同學(包括和我同歲的表弟的面)把手伸進我的衣服內摸我的胸(其實是乳頭)。

而且他已經做過好多次,那時我每次都害怕補課。

因為是一個村子而且當時很小也害怕,就沒敢說。

經常在網上看到有關兒童被猥褻的新聞,可沒有看到過到底是怎樣的猥褻,所以想知道什麼是兒童猥褻?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於猥褻兒童的規定是否不同?猥褻兒童的發生率會不會很高?

求大神幫助,我並不想對我童年的那個大叔做什麼,只想了解。


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行為方式很多,太雜的話大家會看的很亂,所以答主用自己的思路給不同的猥褻行為進行分類,然後逐一闡述。

一、一般的猥褻兒童行為

這一類行為是一般意義上的猥褻行為,主要是為了滿足性慾而對兒童實施的性交以外的淫穢行為。主要包括扣摸、吸吮、舌舔、摟抱等行為,也包括讓兒童對自己實施手淫、口交等行為,還包括讓幼童進行性行為供其觀賞的行為(變態)。這裡所說的「猥褻」一般不包括性交行為,其實這只是一種立法導致的問題,因為與女童性交的行為直接會被認定為強姦,而不受猥褻罪的約束了。所以一般刑法意義上的「猥褻」不包括性交。

當然,各國對性交的定義是不同的,目前咱們國家還是將性交限定在生殖器官的插入或接觸上。但已經有很多國家對性交行為的定義突破生殖器的插入了,比如口交、肛交、以手指插入生殖器、以器械插入生殖器等都視為性交行為。但由於我國刑法還沒有如此規定,那這些行為還是只能算作猥褻行為。

二、對男童實施的性交行為

這個問題是猥褻兒童罪中的一種特殊情形。上文講過,一般所指的猥褻行為不包括性交,但這並不意味著猥褻這個概念不能包容性交的概念。

從概念的包容角度來說,猥褻屬於性交的上位概念,性交當然包含在猥褻行為之中,只不過因為刑法當中將與女童性交的行為當做強姦處理,所以猥褻行為就默認將性交排除在外。但由於男童並未被強姦罪所保護,所以,如果認為猥褻行為不包括性交,那就無法解釋為何對男童性交的行為可以追究猥褻罪的刑事責任。

三、不作為的猥褻行為

猥褻兒童罪的成立不要求有強制性,甚至不要求必須是主動實施的作為犯罪。不作為的行為同樣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

由於兒童的認知與成年人是有一定差距的,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由於生長環境和教育背景的不同,對哪些行為可為哪些行為不可為不一定有清晰的把握和判斷。如果說兒童主動要求違法的行為,作為具有明確認知的成年人是有義務阻止和拒絕的。也就是說,如果有兒童對行為人實施猥褻行為的,此時成年人不阻止,還認為與自己無關想趁機爽一把,那就大錯特錯了,這種對兒童的不作為的猥褻行為同樣是屬於猥褻兒童行為的一種,也是可以認定為猥褻兒童罪的。

在保護幼童方面,刑法從來沒有含糊過,想伸黑手的人,慎之!


一、「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該罪行為主體是已滿16周歲的自然人。這裡插播一句,法律上以生日第二天起視為已滿當年周歲。

2.行為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包括男童女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強姦不滿14周歲的女性可定為強姦罪,但「強姦」不滿14周歲的男性則基本被定為猥褻兒童罪,不構成強姦罪。這緣於我國法律目前並沒有將男性納入強姦罪的犯罪對象。

3.該罪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求是故意,但不要求具有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如鄰居為報復隔壁小孩兒父母,對孩子施以猥褻行為,同樣構成此罪。

4.該罪的重點是如何理解「猥褻」行為。

二、「猥褻兒童罪」的「猥褻行為」

所謂「猥褻」,即是說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對女童採取的一切非交媾方式的,對男童採取的一切性行為包括性交的性行為。在這裡對行為進行區分是因為我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但男性不屬於我國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如果行為人強制對14周歲以上的男性進行性行為,以強制猥褻罪論。

猥褻作為一種手段通過多種形式體現,通常是強吻、摟抱、吸吮、摳摸隱私部位,口交或者強迫觀看行為人生殖器的行為。

三、如何認定經過了「被猥褻人的同意」?

正常的成年人之間的自願的親昵行為,不涉及公共秩序的,法律一般不應介入。這裡很關鍵的一個點則是受害人的意志能力問題,即如何認定經過了「被猥褻人的同意」?

需知,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制定了更高的保護標準,法律並不認可兒童的性自主權和性處分權。如果是在尚不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還不能正確對性作出準確認知,不能對性有一定的了解以及不能正確表達性觀點的人,法律上不考慮其實際上是否違背受害者的意志,而是直接推定為「違背他人意志」。兒童、智障人士等都是適用上述推定。


如何認定猥褻兒童罪?(中國大陸)

  • 猥褻兒童罪(刑法第237條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手段。
  •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立案標準、認定

Child Sexual Abuse Statistics

  • 1 in 5 girls and 1 in 20 boys is a victim of child sexual abuse;
  • Self-report studies show that 20% of adult females and 5-10% of adult males recall a childhood sexual assault or sexual abuse incident;
  • During a one-year period in the U.S., 16% of youth ages 14 to 17 had been sexually victimized;
  • Over the course of their lifetime, 28% of U.S. youth ages 14 to 17 had been sexually victimized;
  • Children are most vulnerable to CSA between the ages of 7 and 13.

Child Sexual Abuse Statistics


絕對算,不過時隔太久舉證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如果你有孩子,一定要記住教育他或她保護自己,不要讓過去發生在你身上的經歷發生在他們身上。


欺負我這樣單純可愛,溫柔善良,內向膽小的寶寶的時候


什麼樣的行為能夠造成當事人有猥褻的衝動?

教育,本性,不良信息,缺乏監督。

從命理上面相上來說,某些特定的人會好色。這是他難以改變的。還有如果網路上有太多的不良信息,也會造成這種傾向。在中醫上,不良的生活習慣,也會從生理上造成這種衝動。

中醫說不治已病治未病,所以這種東西不能過於譴責當事人。就好像,他被無意識推到懸崖邊,自己不小心跳了下去。人們怪他有問題。在某些年代,人們是遠離懸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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