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 360 向酷派發出起認沽期權行權?

騰訊科技訊(樂天)9月8日消息,奇虎360今日宣布其日前已書面通知酷派公司,要求酷派公司按照股東協議內容,購買360在雙方共同成立的合資公司中所持有的全部49.5%的股權,總價約14.85億美元。


謝邀,果不出叔叔在前幾天寫的文章中所料,和解了。

360酷派之爭和解收場--時政--人民網

其實寫過文章:

從360與酷派的爭議看股東協議中的put/call條款 - UncleLeslie的看法 - 知乎專欄

從360與酷派的爭議看股東協議中的put/call條款

Leslie

本文曾授權智合網路首發權。

這幾天,幾家互聯網公司撕得有點熱鬧。9月8日,奇虎360公司發布公告,表示其日前已書面通知酷派公司,鑒於酷派公司違反了股東協議中不得競爭承諾義務,故要求酷派公司按照股東協議中「非競爭賣出期權」條款所規定的內容,購買360在雙方共同成立的合資公司中所持有的全部49.5%的股權。奇虎360認為其在合資公司持有的該等股權公平價值7.4億多美元,酷派公司應當按照股東協議中規定的兩倍於市場公平價值的價格即14.85億美元購買。奇虎360和酷派公司在2014年12月宣布成立合資公司交易,在該交易中,酷派公司將其互聯網手機業務和相關的一些專利技術等放入合資公司,奇虎360則以4.0905億美元現金入股,成為該合資公司45%股權的股東(在2015年5月奇虎360又以4500萬美元的對價增持了4.5%的合資公司股權,達到現有的49.5%股權)。

而在2015年5月奇虎360增持與酷派公司的合資公司股權之後,酷派公司在六月份發布公告,宣布公司其控股股東Data Dreamland以21.8億人民幣的價格出讓了18%的酷派公司股權給樂視。這就是奇虎360公司主張酷派公司違反「不競爭承諾」從而主張行使「非競爭賣出期權」條款的由來。

在奇虎360公司發布公告後,酷派公司和樂視公司分別對其主張表示的駁斥。究竟此事是否對錯曲直如何,我們先來看看奇虎360公司和酷派公司之間關於非競爭賣出期權的股東協議條款是如何寫的。

Non-CompetitionPut and Call Options

The Company undertakes that it shall not conduct any business of the research,development,designing,manufacturing,distribution,marketing and sales of (i) the Internetterminal products under the 「大神」 (Dazen)brand and (ii) other mobile phones that are distributed through Internet as theprimary channel excluding the 「Coolpad」 series of products developed for mobilenetwork operators and the 「IVVI」 series of products developed for the openmarket and the research, development, operating and provision of services forkey components and/or application exclusively used for the Internet terminalproducts described above (「Restricted Business」) other than through CoolpadE-Commerce Group and for so long as the Investor and/or its affiliates hold anyE-Commerce Shares, the Company shall not, and shall procure that each of itsaffiliates will not, without the Investor』s prior written consent:

directlyor indirectly, (i) own any interest in, manage, control, participate in,consult with, render services for or otherwise engage in, or provide assistanceto, any business identical or similar to, or competing with the RestrictedBusiness (「Competing Business」) in the PRC, Hong Kong, Taiwan or the UnitedStates of America other than through any member of Coolpad E-Commerce Group;(ii) enter into any joint venture or other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with anycompetitor of the Invest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Competing Business; providedthat the purchase by any such Investor』s competitor of the Company』s publiclytraded shares through open market purchases shall not be deemed as violation;

enterinto any agreement, joint venture or arrangement with any person that involves anyissuance of equity securities of the Company and/or its affiliates to any ofthe Investor』s primary competitor or any acquisition by the Company and/or its affiliatesof any equity securities of any of the Investor』s primary competitor;

providedthat, the purchase by any such Investor』s primary competitor of the Company』spublicly traded shares through open market purchases shall not be deemed asviolation;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in the event any such Investor』s primarycompetitor becomes an owner of any issued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throughopen market purchase, the Company and the Investor shall discuss in good faithto explore ways for the Company to avoid a change of control of the Company dueto such actions taken by such Investor』s primary competitor.

Upona breach of the undertakings above, the Inves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elect to exercise:

the Non-competition Call Option (i.e. an option, by serving a notice, to purchaseall E-Commerce Shares held by the Company or its permitted transferees at aprice of US$227,250 per E-Commerce Shares being 50% of the subscription priceunder the Share Subscription (subject to appropriate adjustment for sharesplits, share dividends, combinations, recapitalizations and similar eventswith respect to such shares)). Such price was arrived at after arm』s length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reference to usual practices. The closingof such purchase shall be on the 45th day after the final notice, which shallbe extended as necessary to obtain any regulatory approvals. Upon the close ofsuch purchase, the Company will no longer have any shareholding in CoolpadE-Commerce; or

theNon-competition Put Option (i.e. an option, to require the Company to purchase allE-Commerce Shares held by the Investor and/or its permitted transferees at a priceequal to two times of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such E-Commerce Shares as of thedate of the put notice given by the Investor.) The fair market value shall be determinedby an appraiser jointly selected by the Company and the Investor. If the Companyand the Investor fail to agree on the apprais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deliveryof the put notice, each of them shall select an appraiser and the fair market value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arithmetic average of the two appraisers. Any appraiserto be appointed shall be a top 10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easured by the totaltransaction volume of worldwid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transactions advised bysuch institutions in the most recent three full calendar years before asreported by Thomson Financial or its successor or if not available, a reputableglobal investment bank or third party appraiser with office in Hong Kong. Uponthe close of such purchase, the Company will hold the entire shareholding inCoolpad E-Commerce, assuming that there is no change in the shareholding inE-Commerce from the date of Closing to the date of exercise of theNon-competition Put Option.

根據上述雙方所簽署的「非競爭賣出期權/買入期權」條款,所謂的不得競爭承諾,其實是酷派公司和奇虎360公司在設立合資公司時,酷派公司在股東協議中向奇虎360公司作出的保證:保證自己和其關聯公司在未經奇虎360公司允許的情況下:(1)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的從事互聯網手機業務(即奇虎360公司和酷派公司成立的合資公司從事之業務);(2)酷派公司不得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和奇虎360公司的主要競爭對手進行合資等形式的合作,除非奇虎360公司的主要競爭對手是通過在公開市場購買酷派公司的股票方式進行的。

如果酷派公司對上述不競爭承諾有違反,則觸發所謂的奇虎360公司的不競爭買權/賣權。奇虎360公司有權選擇:(1)以當時入股合資公司股價50%的價格購買酷派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股權;或者(2)要求酷派公司以2倍於市場公平價的價格購買奇虎360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股權。市場公平價格需要雙方同意的評估機構來決定,如果對評估機構達不成一致的話,則各自選一家在湯姆森財經統計數據下參與過去三年內全球併購交易額前10的機構之一,兩家機構得出的市場公平價取算術平均數,如果湯姆森財經沒有相關數據,則選定一家在香港有辦公室的有聲譽的國際性投行或者評價機構。

綜合交易文件中的信息,和現有的實際情況看,如果奇虎360公司要成功行使其非競爭賣出期權,則需要滿足如下的條件:首先,奇虎360公司需要證明樂視是其主要競爭對手;其次,酷派公司大股東出讓股權的行為是屬於違反股東協議中所約定的酷派公司作出的不競爭承諾;再次,奇虎360公司所述的7.4億美元是其持有合資公司的公平市場價格;最後在酷派公司不認可奇虎360公司所述的7.4億美元是其持有股權公平市場價格的情況下,雙方需要履行股東協議中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程序。

一旦雙方走上爭議,這問題也不是一天兩天能解決的。仔細的看交易文件中的規定,也並沒有明確將酷派公司大股東出讓股權的行為直接規定為違反不競爭承諾的事件,奇虎360公司的主張要想獲得支持,還需要一場漫長的撕逼大戰,這看起來更像是一個逼迫酷派公司、樂視出來談條件的一個行動。

同樣,為何奇虎360公司不主張在股東協議下可要求「以當時入股合資公司股價50%的價格購買酷派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股權」的權利也頗有意味。

對於從事併購商事交易的律師或者商務人員來說,這個事件需要掌握在股東協議中常出現爭議的Put/Call Clause, 即賣出(Put)或者買入(Call)期權條款。賣出(Put)或者買入(Call)期權條款,是股東協議中的常見退出機制條款,簡單的說,Call right就是Option to purchase,即購買期權,其讓持有該期權的一方可在任何時候,或者協議規定的期間,或者在某些指定事項發生的時候有權購買另一方的股權。Put Right就是Option to sell,即賣出期權,有賣出期權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購買其持有的股權。持有賣出期權的一方可在任何時候,或者協議規定的期間,或者在某些指定事項發生的時候有權要求另一方購買自己的股權。賣出或者買入期權權利的行使一般和股東協議中所約定的觸發條件息息相關,比如可以約定在合資企業的經營指標達不到預期的情況下、或因一方違反股東協議的情況下,因併購交易購買部分股權而成為合資企業的股東一方有Put right, 可以在一定期間內要求出讓部分股權的賣方股東以合資協議約定的價格(strikePrice)購買其擁有的股份;再比如可以約定,在合資企業運營一段時間後,合資企業的一方股東在一定日期之前(Expirationdate) 對其他方股東享有Call right,可以以約定價格(strike Price)購買其他方股東的股份。Put 與Call 的Strike price可以有不同的定價方式:固定價、FMV(Fair market Value,公平市場價)、FMV一定程度的折扣價/溢價(比如奇虎360公司的非競爭賣出期權就是溢價,而非競爭買入期權就是折價)、公式計價等。如果按照約定價格計算的購股價格,在行權價高於股份的FMV(Fair Market Value)時,此時叫做Out of the Money(價外期權), 在行權價低於股份的FMV時叫in the money(價內期權)。往往股東協議中會約定,Put/call的權利一般具有專屬性(private),不能轉讓。

要避免在行使Put/Call權利的時候出現爭議,需要注意以下一些事項:1)明確約定Put/Call權利觸發的條件或者事件;2)對觸發行使條件後FMV的計算方式需要細化;3)對公平價格交由獨立專業第三方決定的情況下,對獨立第三方如何選任,做出邏輯上窮盡的安排(比如簽署的奇虎360公司和酷派公司協議中規定的選任方式);4)在Put/Call的行權價格上,如果對FMV有顯著的極大折讓/溢價,是否能夠得到執行或者受到挑戰,需要仔細的考慮其性質是否構成了Penalty。

所謂的「Every business decision has its legal implications」(每一個商業決定都有其法律涵義),從這場撕逼大戰也是可以看出來的。

【打賞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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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被Legal 500評為亞太地區最佳公司法務之一


這次事件給老周和更多的中國企業家提了一個醒,商場上誠信第一,越是大生意是否誠信越重要(涉嫌黃賭毒的不在此列)。和人合資或者深入合作前,一定得搞清楚對方的商譽。對那些人品/商譽有問題的公司,不管眼前的誘惑/壓力有多大,還是敬而遠之的好。

這個社會敢說真話的企業家太少,老周算一個,祝老周和360維權成功。

剛才查了一下兩家公司的股價,酷派今天一上午下跌16%,360昨天一天下跌2.5%


這些大佬們之間的撕逼是很複雜的,看戲就好。

唯一感興趣的是奇酷手機會不會是絕響。


這應該是360有史以來支持率最高的一次(我這種360黑都支持360)


中國的商業誠信一直就是個大問題,在利益和陰謀的勾結下,法律和輿論往往都會受到扭曲。

作為一個手機行業的人,雖然不喜歡甚至討厭360這個攪局者,但這次真心希望360能維權成功,畢竟一個誠信的社會和商業環境比什麼都更重要。


大家都認為周鴻禕是強者,互聯網橫行霸道,360縱橫天下,一直有人不看好他,說他是流氓。至少有一件事我認為做得很好,就是殺毒軟體免費了。這一次,周鴻禕明顯就是被渣男欺負得遍體鱗傷的小姑娘,肚子里懷著小孩子,但是,人家出軌了。一開始不想鬧,畢竟奇酷這個兒子快要出生了,一直忍氣吞聲,就算微博被渣男指著罵傻逼,也要忍。發布會發出以後,也就是兒子出生,以為渣男會收斂。沒想到變本加厲,把這個小姑娘說成魔鬼,還要帶著6000家屬一起討伐他。忍無可忍,小三樂視說他一個做殺毒軟體,搞一個CPU就要做手機,說她胡謅。只能一紙訴狀告法庭。可憐的是奇酷,剛出生,爹不要了,娘只能以退為進,故意說要14.5億美元交換撫養權,他爹酷派卻耍無賴,公然跟小三樂視調情。這個姑娘,內心他媽的居然還指望看在兒子份上,回心轉意。余佳文開始,周鴻禕就像一個弱勢群體,何時開始,霸道總裁,變得如此卑微。

心痛!


我不覺得老周這是為了fuck回去而放棄做手機。這條新聞忽視了一個很重要的點:

如果酷派不能以兩倍價格回購股份,360可以以認購股價價格的一半收購酷派在奇酷所有的50.5%的股權,一共2.29億美元。

對於酷派來講15億的回購價格顯然接受不了,老周這招很明顯是想逼宮酷派,並以一個很低的價格吞下奇酷。這才是真正的fuck大招。這個從360聲明中意味深長的一句"同時,360提醒投資人,公司無法保證360所要求行使的出售其持有的49.5%的股權能夠完全按照上述條件最終完成" 也能看出來。

那為什麼要等到這個時候才動手,我想是老周在等待先把手機發布出來,一個是不至於讓自己辛辛苦苦準備了這麼久的事情因為這次奇酷大戰流產,一個也是在這個過程中進一步消化原有酷派的一些資源,這樣在吞下奇酷之後才不至於又得自己從頭開始。

當然,這個事情就像老周說的,弄不好也是同歸於盡,酷派肯定不會這麼簡單就讓老周如願。如果酷派也下決心要同歸於盡,最終需要通過法律來解決,那兩家公司估計都會被拖垮。

360的成敗就看這一次了。


貼幾張圖

360和酷派撕B前

再看看撕B後

簡直就是狗血啊!

所以,接下來還有更精彩的!


以9月7日酷派集團的收盤價看,目前酷派市值不到10億美金。14.85億對於酷派來說顯然是一個無法承受的價格。

  而如果酷派不能以兩倍價格回購股份,360可以以認購股價價格的一半收購酷派在奇酷所有的50.5%的股權,一共2.29億美元。

  所以,對於今天早晨360這則公告,不是360要退出奇酷,而是在逼迫酷派退出。

如果是真的,支持老周。但我感覺怎麼像是友商在使環?


旅行路上,手機寫寫,一些個人理解,如有不對的看官見諒。

看到這條新聞的第一反應:老周的手機夢又碎了╭(°A°`)╮。

首先聲明我不是什麼奇酷手機或者說周鴻禕的支持者,360當年在PC市場各種臭名昭著的前科在那兒碼著,至少我絕不使用他們家的任何東西,也從不推薦我的任何親朋好友使用。

老周做手機的決心歷史可鑒,當年的特供機天天在微博上四處開炮約架沒命的吆喝,然而由於360自己認慫沒膽子自己做手機硬體,合作的廠商也沒太多看懂了小米模式敢壯著膽子一心一意陪360玩,所以結果就是360對這些廠商控制力越來越小,加盟廠商名氣也越來越渣,特供機最終就等同於預裝了360APP的山寨機,敗得很徹底。

所以當這兩年360這種傳統的PC殺毒軟體公司在逐漸增長停滯的PC市場遭遇了前進的天花板的時候,美股那邊也是縷縷重挫,老周終於下定決心要殺進手機市場。然而360缺少硬體設計團隊和供應鏈支持,這時候發展同樣艱難的酷派過來約炮,雙方當然一拍即合。

可是酷派是什麼公司??答:一家極其噁心前科更加惡劣的港農企業。

該司在手機里預裝木馬病毒,後台盜取數據,旗下大神手機做的宣傳文案比噁心更噁心。而且作為一家被移動互聯網新趨勢打的找不著北的傳統手機公司,在運營商補貼大減之際發展受到重挫,急需資本市場的重新認可。

所以周鴻禕的360和賈躍亭的樂視誰更有益於酷派在資本市場上的復活,應該不難比較的。陪360玩明顯不會有太快進展,而樂視這種資本市場的大牛一旦進駐,必然收效顯著。

所以先和360合作,炒作一番,同時作為後面對樂視的制衡讓樂視傾注更大資源。然後樂視入股,從後面捅360一刀,再一腳踹開。

周鴻禕前幾日發聲,至少說明:1.樂視入股這事兒,360不知道,酷派最基本的企業責任感在哪裡?? 2.紅衣大炮發完怒,還是希望三方團結,共同對外,免得其他人坐收漁利。

結果呢,今天的事件已經說明合作破裂了。對於酷派來說,他反正沒啥損失,就算要認購這15億的股份,也有大股東樂視幫忙付錢,傍大款的感覺真好(? ??_??)?。。。對於樂視:這是個事件呀可以好好炒作一下增加一下曝光度然後又跟金融市場的大佬們講講新的故事了(????ω????)

至於360,可能這10多億拿過來可以稍微緩解奇虎現在的資金短缺問題,然而老周這一把進軍手機市場的賭局算是輸乾淨了。酷派斷了供應鏈支持和硬體支持之後奇酷手機會不會面臨沒貨的壓力還不知道。360現在要從美股私有化退市,短期內自己應該是沒錢玩大的了,這樣一次失意應該也找不著其他類似酷派這樣的合作夥伴了。

我相信很多大佬應該是不希望看見周鴻禕涉足他們的圈子的,當年紅衣大炮做搜索做殺毒用強硬至極的兇猛方法玩死了多少人!!所以我相信這件事會讓很多國產手機的大佬長吁一口氣,畢竟這塊蛋糕已經被分的差不多了,來一個好不講理完全不受規則制約的周鴻禕對他們來說絕不是什麼舒服的事兒。

以上,要下車了。


其實,我比較懷疑的是,酷派在跟樂視簽協議的時候,真的不知道自己跟360簽訂過防競爭協議么?

如果有,我想酷派也應該有對應之策,如果沒有,酷派是傻逼?

所以,這件事情,我覺得應該靜觀其變,妄下結論不大好。


這次還是支持紅衣主教,酷派實在是太缺乏商業信譽了,買酷派家的手機都要小心,畢竟曾經傳出酷派給自家的手機安上木馬竊取用戶信息的醜聞。


哎,,,這是法律人最「願意」看到的!有活干,有錢賺!


老周在奇酷手機發布會上說:」總有人想在後面Fuck我一下,我先把手機發了,再讓你們看看我怎麼Fuck回去「


流氓遇上了更大的流氓?

「出來混,遲早要換的。」只不過是以周紅衣想不到的方式罷了。


若干年後一場經典的營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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