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為什麼要採取從輕原則?
我國現行法律實行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我關注的重點是為什麼對於違法犯罪要盡量從輕判決而不是嚴懲?刑罰的輕重該怎樣衡量?不要法律條文上的官方解釋,請各位知友用自己的理解闡釋~
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範圍是當法律有更新或變動的時候,而並非是所有的刑罰都從舊兼從輕。
舉例說明:
1) 某項行為以前是犯罪,現在不是犯罪了(比如投機倒把、流氓罪等等),如果你的行為是在「還是犯罪」的年代發生的,但在判決時法律已經更改,這時候「從舊兼從輕」就要體現從輕,而按照輕的判決,基本就是無罪了。
道理就是既然觀念已經更新,這類行為根本不是犯罪,不具備社會危害性,再對行為人處了刑罰沒有意義。
如果不考慮這一項,那麼按照76年之前的案例來說大部分人都可以進里判上幾年了。就算按76年刑法,約炮的全抓了也不冤。
2) 有的行為以前判得輕,現在判得重了,或者以前不是犯罪而現在是犯罪了。比如新增的酒駕等危險行為。
這個理論在於「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法無明文不為罪」。假如出現這個行為的時候,還沒有規定這類行為屬於犯罪,那在法律的指導下進行了合法的行為有什麼錯誤嗎?沒有,但是判決的時候法律更改了,可是行為當時是不可能預見法律會更改的,那麼進行不犯罪行為哪裡會有錯誤?這是體現法律嚴謹和威嚴的事情,所以這種情況下就要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從舊處理,按照行為當時的法律規定來判決有罪還是無罪,罪輕還是罪重。
同時這個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則:法不溯及以往。(刑法)
3) 如果行為當時和判訣當時法律沒有變動,那也就沒有「從舊兼從輕」這回事所謂從舊兼從輕,指的是被告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頒布之前,應當適用舊法,但如果新法的處罰更輕或者不認為是犯罪則適用新法從舊很容易理解,法律還沒有頒布當然管不到頒布以前的事情,如果從新的話所有人都將處於不確定的恐懼之中,你不知道你今天做的一件事是否明天就被新法律定義為犯罪然後抓起來了,或者今天只是個治安處罰的事情明天新法就變成要蹲五年大牢了。
從輕一方面是認為新法總比舊法科學(當然如果新法判得更重,根據從舊的原則就不能適用了),比如現在一個人知道他爸媽是83年還沒結婚就懷了他,然後奉子成婚,這事在現在連違法都不是,但按照當時的法律絕對是可以判流氓罪甚至槍斃的,難道要從舊從重把他爸媽抓起來斃了嗎?另一方面是整個現代刑法都是傾向於從輕和保護嫌疑人的。當然你可以不認同現代刑法的這種傾向。
我的理解是法律有兩個功能,最重要的是保護弱者,其次才是懲惡。法條是跟著時代不斷發展的,很可能今天的重罪,從明天的角度看並不算什麼。但今天一旦重判,就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所以基於審慎性,要盡量從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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