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者,承擔的不只是民事、行政責任,最高還有可能判處死刑

近年來暴力拆遷引發的血案、命案時有發生,群眾對此深惡痛絕,政府形象嚴重受損、社會和諧穩定遭致破壞。暴力拆遷屢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嚴格依法追究違法犯罪分子責任,應該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北京京坤事務所史西寧律師(微信公眾號:北京史西寧律師)結合多年辦理征地拆遷案件經驗,總結違法強拆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一 民事責任

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總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根據《民法總則》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及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 行政責任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第四部分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規定,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 刑事責任

征地拆遷中拆遷方涉及刑事犯罪的一般涉及以下幾種情況: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最高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私闖民宅,構成私闖民宅罪。《刑法》第245條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採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構成侮辱、誹謗罪。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上述三種責任並非只能適用其一,或有先後之分,而是相互之間是交叉或互補的關係,當出現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時,是可以相互並用的,甚至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者合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是政府的基本職能。違法強拆嚴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最嚴格的法律制裁。某些司法機關在該領域不作為,不僅使得公民權益受損得不到救濟,而且極大地戕害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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