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出警當事警察不願意或十分反感被拍照?

一個真實的題主參與的故事,背景,很長很長:

「11號晚間。

中午實驗室安排上崗,不允帶手機等電子類設備和其它無關設備(打火機類等),在電子廠工作過或有相似經歷的知友肯定明白個中原委,於是同行數人手機等物品歸置於我的公文包(包內有個人證件,too young too simple)(倫家肯定不會說自己是菇涼……),同行負責人共同前往且以之工號登記寄存至實驗室安保處。寄存時未登明細。

20:00前後下班,同行負責人有事不能同往,並叮囑可報其姓名工號即可取回寄存物品,再者,包里不是有個人證件嘛……

至。

安保處不同意放行寄存物品,聲稱「身份證不能證明個人身份」,且無權開包。 各種折騰後,安保處鬆口:包內財物須本人到場驗證認領,X的,十多號咱不能這樣么?

無奈,找警察叔叔,X的……

怪蜀黎警察到場後調解,然對方一再堅持須簽字人認領方可取回。

怪蜀黎頭疼之。

以「身份證不能證明個人身份」為由竭斯底里的與安保處呼喊,並於警察理論。

……

安保處讓步,同意僅放行身份證件。

題主不滿並憤怒之:敢情你消遣姑娘來著?

當時已開包。

於是強烈要求怪蜀黎鑒證的情況下用自己手機打一個電話(人家才不說打給某呢……)。因不滿現場處理結果在結束通話時,做死般的站在怪蜀黎正前舉機拍攝警號(等)。

No zuo No DIE!

蜀黎憤怒值瞬間爆表!倆小弟一左一右扭住倫家的雙臂外加協警上前搶奪(臨時工真好……)……

協警負傷一對月牙印後(羞羞),倫家被三壯漢拖進了隔壁的警務室……

此處省略1,000字……

重要的是,一場和BlackBerry Q10生離死別轟轟烈烈的真愛,就這樣,產生了!

……

以上。」

疑問:

①.蜀黎們出警時,如此反感被拍照,甚至不惜瞬間憤怒值爆表?怕輿論?擔心自身安全?

②.夾帶私貨:類似此類情況的物品寄存,如何保全?(不扯放在車裡……)

玻璃心請繞行。

對於本次蜀黎們的出警,是有無比敬仰的感謝感激之情的,這個沒跑。


因為媒體一貫以來看圖說話的能力實在是太強了,平白無故被拍張照片,沒有前情後續的,誰知道會被按上個什麼故事…


我勒個去。。。。。不懂法的別胡說八道好嗎。。。。 @ZC ZHOU@杜若@Azure Xie 想拉黑請自便,關鍵是咱別誤導別人行嗎!求你們了。 肖像權在不盈利不惡意構陷他人情況下不判定為侵權,不然央視、315等早就被告了。。。。 不管你們多讚美警察,自己多成熟博愛。。。。但是不能罔顧民法吧。


人民的監督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二條第三款:公務員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七條第7款:法官應當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八條第6款:檢察官應當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ps

讓公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在人手一部智能手機並且無線網路無處不在的情況下,民眾用手機相機等設備記錄國家公務人員的執法過程是在行使公民的監督權。

此舉有利於中國法治建設,有利於社會文明進步,有利於司法執法的公平公正公開。

~~~~~~

哪些扯有心人惡意造謠故意曲解拍攝內容,,不說中國的社會輿論到底是誰在控制,是民眾還是政府?

單就是千萬網評員+刪帖封號就讓普通網民無可奈何了。

更何況警察有執法記錄儀和手機器,還怕民眾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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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不可以拍照的理由有:

①警察做為公民有肖像權是一定的。但警察在公共場所執法不存在隱私權和保密性,同時警察執法過程民眾是有權監督的(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軍事秘密,,不在本人討論中)。

②民眾拍照是私權利,警察執法是公權力。

私權利法律無明文禁止就是許可,公權力法律無明文授權就是禁止。

③警察這一職業確實有可能受到犯罪分子的報復,介意的話可以岀台一部《警察保護法》,,但「警察保護法」沒岀台之前,就不要以此否定民眾的監督權,因為這不是理由,也不合法。

~~~~~~

那些惡意曲解、故意造謠,拿自己腦補岀來的私貨當事實用的傢伙,對這些貨依法處理就好了,,但這不是否定民眾監督權利理由,這是中國社會公平公正公開的代價。

慶安槍擊事件中不就有個傢伙造謠記者收封口費的被拘留訴訟了。

~~~

網上發帖的語言描述要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保持客觀,,不要把自己腦補岀來的私貨不經事實證明就當「真相」傳播。

同時也不要人身攻擊,遵守網站規則。


謝邀~

首先警察也是人,也是有人權的,在工作的時候應當得到尊重。穿警服的時候我們代表國家執行勤務,實際上現在城市監控十分發達,街面執法攝像頭就可以完整記錄當時情況,入室執法,一般都會攜帶執法記錄儀或專門的攝錄設備,沒有現場情況的真實記錄,我們也怕將來說不清楚,檢察院找上門來,現場對執行勤務的警察拍照,首先沒有必要。人與人是要相互尊重的,如果面對的是一個普通人,未經人家同意私自拍照,首先就是不夠尊重甚至含有挑釁意味的,那麼面對警察的時候,首先必須意識到,權利義務並不對等,特別是你又對具體負責處理的警察有意見,那麼這完全可以理解為一種惡意的挑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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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說說具體事:

題主是個姑娘,就不說重話了,但是還是要告訴你,請勿無理取鬧!

從你描述的過程中可以看到,首先,你們沒有按照安保存放物品的相關規定來做,為了省事,將多人物品置於一人的包內,這個就是不合規的;在領取物品時,當時登記的存放人員不到場,那麼不給你們東西完全符合規定,我完全支持安保部的做法,如果誰隨便來說下就能領走,那還要這個保存制度幹啥?第三,就你報警的情況,公安機關並不應該出警,這是你個人與公司之間的糾紛,公司並未侵犯你的合法權益,其實警察無須到場處理,你應該找公司主管部門交涉,而不是給警察添亂。

「身份證在這個包里」,就能夠證明這個包是你的嗎?這個邏輯是不對的,按照你這個邏輯,我的身份證在這個包里,那其他東西都不算了嗎?那麼我們在現場抓獲了一個小偷,包里有錢有手機有財物,包是小偷的,裡面的東西就都是他的嗎?

做人首先要明理,所以姑娘,明白了道理,再來吐槽吧……


你這個包的事,看不太懂……不評論。但是看了排名第一的回答,真的是……執行公務的時候是沒有肖像權的,比如在法院警局拍照都是可以的,泄露國家機密除外。肖像權看兩點,一未經當事人許可,二用於盈利。拍警察執法,只違反第一條,第二條還沒違反呢。你哪裡來的肖像權?這件事在煙台中院發生過,拍法院工作人員的時候也是被制止,當時被一堆律師質問為何法院的工作人員也不懂法。還給法院的工作人員講解了,為什麼他們沒有肖像權。


前幾天抓人,路邊有群眾一直用手機錄像,嫌疑人很囂張,一直在喊警察打人。如果錄像上傳到網上,後果是是不是讓大批群主誤以為警察打人了?但是我們是在抓嫌疑人,辦案啊。所以,錄像手機沒收掉,回單位以後刪除錄像,進行批評教育再還再還。你說為什麼要錄像。

我只是個小警察,還是繼續潛水的好,好不容易休息幾天照顧懷孕的老婆比在這發牢騷有意義多了。求大家輕拍


就不能好好說話?!敘事能力差,還非得裝可愛用那麼多亂七八糟的詞。


無意看到這題,題主的敘述方式真是醉了!樓上的竟然能看懂也是不容易。題主這顛三倒四的講故事方式,話都說不清楚,可見平時也是個拎不清的人。

好吧,不吐槽你了,回答下問題:當然不爽了!換做你你爽嗎?大街上一個陌生人舉著攝像頭突然拍你你爽嗎?爽嗎?爽嗎?


題主別這麼玻璃心

警察來我們學校打學生的時候,我偷偷用ipod拍照,之後也被他們威脅了

習慣就好了

「沒事別逞強,多讓別人。」我奶奶一直這麼教育我&<3

有一句話叫做不zuo不會死啊,別和國家機器做對

我用事實教育你一下

你看一開始的時候,警察來這裡帶著盾牌攔著學生們也沒有發生什麼

然後這群傻逼學生在那噴警察,口號從「法西斯滾出校園!」變成了「警察也滾出校園!」

你看看,是不是賤的。。。

警察一圈圍過去把前幾個學生按在地板打,盾牌圍著打,拍都拍不到,我又是個mp3渣像素。。。

打完站都站不起來,被人扛走了。。。是不是賤你說。。。然後我趕緊回家去了,路上還看到一隊憲兵車

這個是我拍了以後他們盯著我走過來,我就跑回家了。。。

之後聽說學生們開始攻佔皇宮什麼的,還有撬地鐵和放煙霧彈。。

到了最後好像警察脫帽致禮什麼什麼的我也不清楚我那時候已經害怕的不行回國去吃沙縣小吃去了。。。

說了這麼多就是想和你說,別和他們做對,就算革命勝利了你也被打吐泡沫了沒什麼有意思的。

真理不重要,命才重要。

你錯還是警察錯沒所謂,你是弱勢你認錯你跑就對了。別聽知乎上一堆政治正確聖母兒瞎比比

PS:知乎管理員和我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請不要找我,我說的是資本主義社會的水深火熱


這寫得是什麼玩意兒?姑娘,裝可愛適度即好,多則生膩。


最好的情況是執法對象或圍觀群眾在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隨便拍,輿論上也尊重事實。

情況1:視頻發布者稱警察執法不當或涉嫌故意傷害執法對象,且情況屬實。警方應公布所掌握的影像資料,警察應當受到相應處罰。

情況2:發布者稱警察執法不當或涉嫌傷害執法對象,情況不屬實。警方應公布影像資料,說明情況,追究視頻發布者的責任。

情況3:發布者只發布視頻不添加評論和意見。警方應公布影像資料,處理情況視結果決定是否處理執法警察。

說明1:發布者雖沒有添加文字,卻剪切影像,故意使正常執法看上去像執法不當或其它損害警察形象的行為,也屬於添加錯誤意見,處理適用情況二;故意使執法不當看起來像正常執法,包庇執法警察的,也要追究責任。

說明2:警方如果沒有影像資料,應當說明理由,如當事人不服,可以由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現實社會的問題

問題1:警察不讓執法對象和群眾拍照,即使沒有干擾執法和成為報復對象的風險。

問題2:執法對象和圍觀群眾不顧事實,隨意拼接剪切影像資料,歪曲事實。

問題3:網路輿論和執法環境險惡,不少人都有敵視警察的傾向。

問題4:警方領導就是怕出事,只要輿論有壓力就會採用不公布影像資料,不給說法,拖延答覆等待風聲過去。

問題5:只要是出事,警方領導會不顧執法警員是否有不當行為的事實,批評或處理警員。

問題6:只要是出事,上級部門就會責成執法警員的直接領導處理該警員,與問題5相輔相成。

問題7:不論是執法對象,群眾,還是警方,還是檢察部門,還是法院,都不相信事實,相信自己的判斷;都不相信法律,相信自己的利益;都不相信公正,相信得過且過;都知道哪裡錯了,都沒有動力去改正。

所以,執法警察一定不能讓別人拍到執法過程,以免被動。

執法對象一定要想辦法拍一些東西,以獲得有利地位。

群眾,看心情,看是否迫切需要關注度而定。

總之,大家都知道該怎麼做,但不會去做,萬一xxxxx呢,信任缺失而已。


幾年前綜合執法,城管的推一賣水果的三輪車,小販抓住一人的領子就撕,一邊喊,警察打人了。。。然後就往地下坐,旁邊很多買菜的用手機錄像,我想,之所以那個隊員沒出事,就是因為他衣服被撕爛了也沒還手沒說話,所以才沒有視頻在網上。

利益相關,執法人員,不是城管,家裡也沒有做城管的,萬幸。


姑且認為安保處屬於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你當然有權利拍照。

但是呢,有個關鍵的問題:你拍照前爭得警察同志的同意了嗎?根據你的描述看起來好像沒有……那麼對不起,

你的行為侵犯了警察作為自然人的肖像權。根據我國以及世界各國關於肖像權的規定,公民不僅擁有肖像使用專有權,即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還擁有肖像製作專有權,即有權禁止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當然包括用手機拍下的照片。

還有啊,肖像權是基本人權哦,受憲法保護哦~所以呢,你的問題基本等同於「我為啥不能侵犯執法者的基本人權?」然後還羅列了侵犯過程……

綜上,我認為警察及時制止你的侵權行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另外加兩句,咬人是不對的,咬得太厲害還有可能涉嫌妨礙公務罪呢。整件事情最該責備的就是你的同行負責人,至少也該給安保處事先說好,最好留一份書面說明,拍拍屁股就走簡直枉對負責人三字。


廢話,害怕你把事情鬧大了,人家也是小民警一個,本來沒人家事情,你這一拍不是坑人家么。這麼弱智的問題也有人問也是醉了。。。。。。


這的從社會主義法權說起,社會主義法權就是國家剝奪國民的各項權利,比如說為了GDP拆你的房子,為什麼能拆,因為你的私有財產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公權力的來源,公權力是私權利的集合,但我們貌似不是。雖然憲法上說寫的是,但事實就是不是。警察蜀黍認為你冒犯了他的公權力,而事實上你也確實冒犯了,而他可以說你做了危險動作,他誤判所以反應過激,多合理的解釋,要在美國你早就被斃了。槍斃你的程序是這樣,先朝你開兩槍,然後朝天開一槍,最後做出沒有發現致命武器的結論,然後你就死了,被警察正當防衛打死了,原因很可能就是今天他出門的時候他老婆罵了他,他不爽。以後處事要冷靜,就是生氣也不能在警察蜀黍身上撒氣,他有電警棍、手銬、槍的,他還可以合法的使用暴力,他之所以沒對你採取進一步措施,Because you"re a girl。

三是警察叔叔不知道你有權攝像。因為他也不懂法,你也不懂法,你們倆就是一對活寶,假如你當時可以說出如下話語,那就是另外一個局面: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本人要求申辯;根據警察法第九條,本人要求你告知你的姓名、單位、職務、警號以及執法區域、執法類別以及執法證有效期限。為保護本人的合法權益,便於日後核實真偽和行政複議,我要求對你的工作證件進行拍照。假如你不同意,請說明理由,如不能使我信服,我將向你的主管上級部門的領導反映你拒絕出示執法證件,並以玩忽職守和程序違法向檢察院起訴。假如那個警察蜀黍神經正常的話,會立刻規範執法行為,並拿出執法證件給你拍照,並對執法程序和過程進行說明。


因為總有那麼一些人,想方設法的抹黑我們。訪民上訪,我們被剝奪休息時間去預防突發事件,你以為我們願意?說不定啪啪幾張照片髮網上,配上【xxx還我公平正義,警察狼狽為奸阻礙上訪】。真是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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