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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婚解除那些事:如果軍人不同意,軍嫂能否起訴離婚等?

人民軍隊肩負著保護國家安全、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的神聖職責,而軍人因其職業特殊性,夫妻之間難免聚少離多。對現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護,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傳統。對於軍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那麼,是不是如果軍人不同意,軍人配偶就不能要求離婚呢?

一、軍人配偶享有起訴離婚的訴權。

因為《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導致生活中很多人對此產生誤解。以為軍人如果不同意,軍人配偶就不能夠要求離婚,不能夠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殊不知,要求離婚是每一個已婚人士的權利,包括軍人配偶在內。只要已婚,即享有提起離婚訴訟的主體資格。因此,即便軍人不同意離婚,軍人的配偶也依法有權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有人疑惑,如果軍人配偶不論軍人是否同意均有權起訴要求離婚,那麼《婚姻法》第三十三條又該如何理解呢?

二、軍人配偶起訴離婚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則要看軍人是否有重大過錯或軍人是否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則是,軍人配偶要求法院判決離婚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問題。也就是說,在軍人配偶提起的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軍人與其配偶離婚的條件比普通人的婚姻是否破裂的要求更為嚴格。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或是軍人同意,或是軍人有重大過錯。「以及《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之規定,對軍人配偶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必須滿足軍人同意或是軍人有前述三種重大過錯情形的其中一個條件。

我們都知道,法院出於家庭穩定性的考慮,在實務中,一般的離婚訴訟,如果第一次起訴時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將不會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但如果在第一次起訴之後,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原告再次起訴,兩次起訴之間雙方未能和好的,法院一般都會支持了原告的離婚請求。而換到軍婚上來說,如果軍人配偶起訴離婚,軍人不同意的,很多時候,即便軍人配偶第三次、第四次起訴離婚,法院都不會支持其離婚請求。

舉例說明: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68515號《張某與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原、被告原系高中同學,被告為現役軍人,雙方於2013年5月18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來,雙方因家庭瑣事致夫妻不睦。為此,原告曾分別於2014年8月和2015年4月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均未獲准許。現原告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並無聯繫溝通,夫妻感情亦未有改善為由再次起訴來院,要求法院判令離婚等。

法院觀點: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原告以雙方無聯繫溝通,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訟要求離婚,為被告所否認。被告則認為系因工作關係疏於和原告溝通,且自身不存在重大過錯。審理中,由於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原則性矛盾且被告有重大過錯,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對於軍人配偶如若想要離婚卻又未能徵得軍人一方同意的,其想要離婚的請求是很難得到支持的。作為軍人配偶,在決定離婚時直至離婚成功這件事情上,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其所需要耗費的時間將比其他人要長得多。實務中,很多軍人配偶都是在不斷起訴離婚的過程中經法院調解,或是各方協調最終軍人同意離婚,法院方才判決離婚。而且應當注意的是,軍人必須有重大過錯的過錯行為主要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三種,但實務中對於上述重大過錯的舉證責任都相對嚴格。比如夫妻之間因爭吵打架的,如若僅是一兩次,且雙方均有暴力行為等的,法院一般均將此認為是夫妻爭吵而不認為是家庭暴力,這也就涉及到家庭暴力的認定問題,法院對此審核的要求一直較高。對於婚外情的行為,該條規定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則可以通過長期開房記錄、與第三人生育子女信息、認錯保證書等等予以舉證證明軍人的過錯。

軍婚之不易,不僅僅是於保家衛國的軍人,更是於默默守護後方的軍人配偶。因此,軍婚中的夫妻雙方都應當給予對方更多的理解與包容,方能更好的守衛雙方的婚姻與家庭。

三、軍人一方為配偶的,由部隊進行調解是否是起訴離婚的前置條件?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十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婚一方要求離婚的,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進行調解,但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調解並非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即便沒有經過調解,軍婚一方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相關案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榕民終字第1690號《王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原、被告於2006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2007年5月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9月6日生育一女陳某乙。原告系軍人。後一審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原告起訴離婚未經部隊調解,原判程序有瑕疵。

法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為現役軍人,上訴人為地方人員,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之規定,調解並非起訴離婚的前置程序。

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明》蓋有其所在部隊政治處印章,可以認定真實性,上訴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但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故本院對其主張依法不予採信。根據該份《證明》的內容可以認定被上訴人所在部隊對該起離婚糾紛有進行調解。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軍人的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軍人所得費用為個人財產的情況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軍人所獲得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人身性質的補償,依法屬於軍人個人財產。

2、軍人所得費用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除此之外,對於軍人所獲其他財產則與普通夫妻無異,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符合上述規定的軍人財產,依法亦屬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軍人婚姻期間的工資、生產、經營收益、繼承所得等。

3、軍人所得費用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複員、轉業軍人的複員費、轉業費也稱為自主擇業費既不完全是複員、轉業軍人的個人財產,也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方式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依照上述計算方法,複員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複員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夫妻關係存續年限。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割。

軍人離婚與其複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複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複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複員費、轉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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