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孩子的人,在之後是否有權利將孩子要回?

比如遺棄了自己的孩子的人,等別人將孩子養大之後卻回來尋找。。。。(我個人覺得很扯淡)

還有比如六人行中chandler和monica領養孩子,萬一那個親生母親反悔怎麼辦?


我要說的M,既不漂亮,也不優雅。

喜歡吃,喜歡塗艷麗的口紅,燙煙花的頭髮,擦白的耀眼的粉底。

身材魁梧肥胖,常年緊身閃耀的衣服。

M第一次婚姻,生下一個兒子。

後來在其姐姐的慫恿下,拋夫棄子,嫁給了我媽媽八竿子打不著的舅舅的兒子。

婚禮上,她旗袍紅艷,下眼臉的銀色眼影,像極了一滴淚水。

那時候我還很小,拉著媽媽衣角,問「她怎麼哭了」,她塞給我一顆糖,含在嘴裡沾到了上頜,甜了半晌。

後來,M生了一個女兒,先天侏儒,還弱智。

過了幾年,又生了一個兒子。孩子漸漸長大,原本不漂亮的M也越來越接近慈祥的中年婦女。

我後來離家讀書,好多年沒見過她。

只聽說她再一次不辭而別了,拋棄了兩個不到十歲的孩子。

這次,她私奔的對象是一個老頭,沒錯,一個單身醜陋的老頭。

跟上次一樣,她選擇了滿足自己。

我不知道後來她有沒有再離開那個老頭,因為從此我再也沒有見過她。

沒錯,就是有像M這樣的人,他們單純真實,卻又不諳世事地壞著。

瀟洒自如。不為任何人停留。

我不知道她有沒有權利,會不會有天幡然醒悟再回頭對這幾個孩子盡義務,我只知道她的年幼的孩子,在看到別人父母嬉笑,家庭團圓的時候突然轉過身去,沉默不語。

而孩子的父親,M的老公,手足無措地站在一旁,木納的臉通紅又滑稽。


● 沒有權利

一旦孩子被別人撫養,確立了收養關係,孩子和新父母之間就形成了養父母子女關係,受《婚姻法》與《繼承法》保護。養子女在法律上和親生子女完全一樣,有繼承養父母遺產的權利,也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與親生父母脫離關係,如果大了以後對親生父母進行了贍養,還是可以分適當遺產的,這已經不是義務了,愛做不做,全憑情分了。

● 如果想要回,有兩種方法:

1、協商要回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2、特殊情況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沒有相關經歷,但是曾經思考過這個問題。

結論:沒有權利。

原因:

1.法律上沒有權利。

這個不想展開講,而且我也不專業,我想題主可能也不是問的這方面的。

2.人情上也沒有權利。

因為有可能給孩子造成二次傷害。拋棄他的時候已經深深的傷害了他,如果擅自從養父母那裡搶奪孩子那就是禽獸不如的二次傷害。情緒比較激動,可能會有偏頗,先暫時放著,等情緒穩定了再寫。


有收養協議的自然不用說!

民間和電視上遇到過這樣的案例,由於親父母各種原因不能撫養(要男孩、計劃s育為了要男孩、未婚x孕等),給予他人撫養且時間長達數年,孩子有認知了,我認為沒有權利(然並卵)!

最後的結果無外乎:

1、協商後,給撫養費要回(孩子很小)。

2、多次不知會直接上門,孩子二次受傷(這個見到最多,孩子基本10-20多歲後)。

多數被收養的孩子還是很懂得感恩養父母的,不會選擇回親生父母那(原因大家都知道)!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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