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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應訴通知書收到了嗎

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後帶來的送達新形式、新方法。

送達,辭海解釋為,司法機關按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交給訴訟參與人的行為。送達是保障當事人應訴權的必要手段。而在司法實踐中,送達無疑成為了老大難問題之一。

開胃小菜:送達的奇葩現象

電話通知:

法院:你好,我是**人民法院,需要你過來領一份訴你的法律文書。

當事人:騙子,沒事少玩手機多看報,你這老套路未必騙得了我。

嘟嘟嘟...

郵寄送達:

郵寄專員:你好,這是你與***一案的法律文書,麻煩你簽收一下。

受送達人:本人不在,你現在見到的是他的孿生弟弟。我不簽!

現實中的送達工作難於上青天,各種奇葩的拒收理由更是千奇百怪。如果你是案外人大可一笑了之,可如果你是一名瀕臨破產的企業老總,急需通過訴訟去追回個人債款來回籠資金,而在你起訴後對方以各種方式逃避送達,訴訟周期將無限趨近於審限,你是否才能感受到送達在民事訴訟中重要性?

送達方式2.0:通知帶來的改變

最高院在認真聽取各級人民法院關於送達的意見後,經過多次深入調研,於2017年7月19日公布實施了《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該通知對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躲避、規避送達等行為提出了針對性解決意見。

一、經當事人同意,可採用包括傳真、電郵、微信等電子形式送達。

通知第二條明確了「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此舉不僅免去了法院一部分人工送達、郵寄送達的費用,也極大程度上提高了送達成功率,但前提是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方式,且該方式不適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送達。

二、第一審程序確定地送達地址,可直接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

通知第六條規定了「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通知出台前,民事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後,二審法院一般要求當事人再次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而在通知出台後,二審法院可直接將當事人在一審法院簽訂的地址確認書複印使用,無需當事人另行簽訂。而且當事人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下落不明的,無需再進行公告,可直接採用一審法院的地址確認書進行送達。

三、因當事人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實際送達本人接收的,已採用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方式的,仍產生已送達效力。

通知第七條「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當事人提供虛假送達地址、拒不提供送達地址、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法院是民事送達難中的幾大常見情況,通知明確了因以上情況導致訴訟文書沒有實際被受送達人接收的,人民法院已採用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方式的仍發生已送達效力。但筆者認為該條文更多的是出於懲罰當事人主觀惡意逃避訴訟的立法本意,對於該種可生效的送達方式採用的是完全列舉,即直接送達與郵寄送達的情況,採用其他送達方式的不必然依據本條文產生送達效力。而且在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情形中,如何還會有條文中所稱的「該地址」?通知也沒有明確。歡迎大家在留言區討論。

四、當事人逃避送達的,人民法院可分情況推定送達地址。

通知第八條「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第九條「依第八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當事人以各種方式給人民法院確定送達地址製造困難的,人民法院可按照以下順序確定送達地址:合同函件約定的送達地址、提交材料涉及自身的地址、一年內訴訟或者仲裁使用過的送達地址、一年內民事活動常用地址以及對於自然人、法人推定的送達地址。筆者認為通知第八條、第九條對於當事人送達地址是一種概率推定,同時條文存在著較為模糊的區域,如第八條第四款中關於「民事活動」應作何理解?按照文義解釋,民事活動是指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一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若依照以上解釋來推定當事人的送達地址未免偏頗,給人民法院送達工作帶來了較大的裁量權,一定程度上是不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五、進一步限定公告送達的適用範圍,有利於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通知第十五條「要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加強對公告送達的管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送達的兜底方式,司法實踐中存在個別人民法院未窮盡其他方式即采兜底的現象,而公告送達程序較為複雜且法定公示期間長,輕易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即時利益。而通知明確了對躲避、規避送達的當事人和可以通訊聯繫的當事人,不能適用公告送達。

六、規範新興送達方式,人民法院應當進行憑證保全。

通知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要求人民法院採用電子、電話送達的應當有證據附卷,但對於存在送達證據瑕疵的情況,送達效力的問題通知並未明確。

七、鼓勵各級人民法院在不違反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要樹立全國法院一盤棋意識,對於其他法院委託送達的訴訟文書,要認真、及時進行送達。鼓勵法院之間建立委託送達協作機制,節約送達成本,提高送達效率。

法諺有云:遲到的正義非正義。送達方式的多樣化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即時利益大有裨益,當然,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只有得到嚴格執行,才能彰顯價值和權威。最後,借用米蘭·昆德拉的一段話送給那些惡意逃避的受送達人。

永遠不要認為我們可以逃避,

我們的每一步都決定著最後的結局,

我們的腳步正在走向我們自己選定的終點。

Do not ever think about that we can

escape ,

our every each step determine the final

outcome,

our foot steps are

moving towards the end of own chosen ta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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