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說宋朝的武器管制很嚴格?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宋朝是一個「禁兵」的王朝也就是嚴禁民間持有武器,以防止民間作亂。但其實宋朝對兵器的管理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域都有著區別,是無法一概而論的。
宋朝建立初期,對兵器是沒有限制的,其動機類似於美國西部地區的槍械自由。當時的政府對民間治安的管理力量不足,於是允許民間持有武器自保。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國家步入正規,有關兵器的禁令便正式頒布了。禁令基本沿襲唐代,也就是弓、箭、刀、短矛、盾牌「五兵」不禁,其他兵器裝備則一概禁止,尤其是長矛、盔甲、弩等軍用兵器。
但是在一些特別的地區,則連「五兵」也要禁止。如首都開封城內,除了官員和兵將可以按照有關法規持有兵器外,其他人員一概不能持有兵器。宋朝在新控制的地區,也會實行一段時間的禁令。如南唐故地江南地區,自公園975年被北宋統一後,施行了八年左右的武器禁令,直到太平興國八年(公元983年)才放開兵器禁令。在爆發過叛亂的地區,宋朝政府會沒收一切兵器。如宋仁宗時湖南瑤族發生叛亂,鎮壓後政府沒收了當地的所有兵器,連刀、盾類的合法兵器也一併收繳。
雖然宋朝政府對「禁兵器」的管理十分嚴格,但是宋朝政府也保障持有合法武器的權利,並會嚴懲侵害這一權利的不法官僚。如宋太宗雍熙二年(公元985年),宦官何紹貞執行公務時路過中牟。他發現當地有人手持兵器於道路旁邊,於是馬上將這些人抓捕並嚴刑拷打。嚴刑之下這些人紛紛承認是強盜,隨即被押解都城開封。
得知此事後,宋太宗認為疑點太多,便讓開封府詳細調查,結果發現是本地民眾在進行祭典時為了防止強盜來襲而進行的防衛活動。宋太宗於是大呼「幾險平民於法!」馬上下令賜給這些被誣為強盜的平民茶、絲綢等貴重奢侈品,並送回家中。何紹貞責備受到了杖責、降職的處分。
在一些戰事頻繁、治安複雜的地區,宋朝政府則會有條件的放開對禁兵器的管制,以增強當地的自衛能力。如在宋朝與契丹、西夏接壤的北部邊境地區,宋朝政府就不禁止民間持有「禁兵器」,但是禁止他們將其帶入內地。如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山西代州地方上報說當地進士李光輔劍術高超(劍屬於禁兵器),請求其赴都城任職,但宋真宗認為如果這樣就昭入京城,會形成學劍投機的風氣,於是作罷,但還是對其有所賞賜。
澶淵之盟後,宋、遼雖然進入和平狀態,但河北沿線仍然時不時面對戰爭威脅,於是當地民眾成立自衛武裝組織「弓箭社」,這些人「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參與維護當地治安和抓捕盜賊,成為了宋朝政府的重要非正規軍事力量。
宋朝的武器管制政策在北宋王安石變法前後發生過一次較大的動蕩。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北宋政府推行保甲法,即將鄉村的農民組織起來進行軍事訓練,平時維護治安,戰時加入軍隊補充戰力。當時要求每家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男丁則出一人成為保丁,並且保定必須自備弓箭兵器,於是一時之間弓箭價格大漲,一張弓的價格達到一千五百文,十支箭的價格也達到了六七百文,有的家庭甚至不得不變賣家產購買弓箭,此舉可以說是政府強迫民間購置兵器的行為。
宋神宗死後,有關兵器的管理又轉向嚴格。哲宗時,北宋政府規定保丁的兵器除了冬天訓練的時候拿出使用,其他時間段一律收繳庫藏。至宋徽宗時,乾脆將所有武器收繳,並取消了有關的軍事訓練,連民間的弓箭社也一併解散,並禁止民間學武。
進入南宋時期以後,政府對兵器的管制已經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連玩具兵器也不得製造、出售。但此時宋朝政府對民間的控制力已經無法實行有效的控制了,其禁令雖然嚴格,但已經變成了一紙空文。在南宋臨時首都臨安的市場上,弩、盔甲等「禁兵器」公開在市場上販賣,而政府只能聽之任之。因為社會動蕩,全社會興起尚武之風,射弩活動開始在上層、下層社會同時流行,反過來又促進了這些「禁兵器」的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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