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靈魂與肉體的監牢
作者[法] 米歇爾·福柯 /節選自《規訓與懲罰》劉北成 譯/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 2003
人們會說,對感覺反應的定量評定至少能從新興的生理學找到根據。單憑這一點,它也應在科學史上佔一席之地。但是,規範監督也被一種醫學或精神病學緊緊地包裝起來,從而也具有一種「科學性」。它還受到一種司法機制的支持,後者直接或間接地給予它一種法律證明。因此,在這兩種重要的保護層下,作為這二者的聯繫紐帶或交流媒介,一種精心制定的規範監督技術不斷地得到發展,延續至今。
懲戒不再是一種展示的儀式,而是一種表示障礙的符號。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傾向於顛覆整個現代性的刑事活動領域。改革者認為,他們通過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而賦予懲罰權力一種經濟而有效的手段,這種手段可以適用於整個社會,能夠把一切行為編成符碼,從而控制整個彌散的非法活動領域。
犯罪的影響不一定與其恐怖程度成正比。一種讓人感到恐怖的罪行所造成的惡果常常比一種被大家所容忍並準備仿效的違法行為還少。重大犯罪是罕見的,而危險在於日常的違法活動可能會成倍增加。因此,人們不應尋求犯罪與懲罰之間的定性關係或恐怖之間的等式:「一個壞蛋在受刑時的嚎叫能夠從不可倒轉的過去中收回他所做過的事情嗎?」人們不應從罪行的角度,來計算一鍾刑罰。人們需要考慮的不是過去的罪行,而是未來的混亂。人們所要達到的效果應該是使惡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願望,而且也不再有效仿者。因此,懲罰應該是一種製造效果的藝術。
相反,我們應該承認,權力製造知識(而且,不僅僅是因為知識為權力服務,權力才鼓勵知識;也不僅僅是因為知識有用,權力才使用知識);權力和知識是直接相互連帶的;不相應地建構一種知識領域就不可能有權力關係,不同時預設和建構權力關係就不可能有任何知識。因此,對這些「權力——知識關係」的分析不應建立在「認識主體相對於權力體系是否自由」這一問題的基礎上,相反,認識主體、認識對象和認識模態應該被視為「權力——知識」這些基本的連帶關係及其歷史變化的眾多效應。總之,不是認識主體的活動產生某種有助於權力或反抗權力的知識體系,相反,權力——知識,貫穿權力——知識和構成權力——知識的發展變化和矛盾鬥爭,決定了知識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領域。
人們向我們描述的人,讓我們去解放的人,其本身已經體現了遠比他本人所感受到的更深入的征服效應。有一種「靈魂」佔據了他,使他得以存在——這本身就是權力駕馭肉體的一個因素。這個靈魂是一種權力解剖學的效應和工具;這個靈魂是肉體的監獄。
只有肉體被某種征服體制所控制時,它才可能成為一種勞動力,在這種體制中,需求也是一種被精心培養、計算和使用的政治工具。
或許我們應該拋棄那種傳統的想像,即只有在權力關係暫不發生作用的地方知識才能存在,只有在命令、要求和利益之外知識才能發展。我們應該承認,權力製造知識。
邊沁也感到驚訝的是,全景敞視機構會如此輕便:不再有鐵柵,不再有鐵鐐,不再有大鎖;只需要實行鮮明的隔離和妥善地安排門窗開口。舊式厚重的「治安所」(house of security)及其城堡式建築,將會被具有簡單、經濟的幾何造型的「明辨所」(house of certaity)所取代。權力的效能,它的強制力,在某種意義上,轉向另一個方面,即它的應用外表上。隸屬於這個可見領域並且意識到這一點的人承擔起實施權力壓制的責任。他使這種壓制自動地施加於自己身上。他在權力關係中同時扮演兩個角色,從而把這種權力關係銘刻在自己身上。他成為征服自己的本原。
但是現代刑事司法的怪異之處在於,儘管它採納了許多超司法因素,卻不是為了從司法角度限定它們,逐漸把它們整合進實際的懲罰權力,相反,是為了讓它們作為非司法因素在刑罰運作中發揮作用,是為了使刑罰運作不再是單純的合法懲罰,是為了使法官不再是純粹的、唯一的懲罰者。
使權力非個性化和自動化。虛構的關係自動產生了一種真實的征服,因此無須用暴力強制犯人改邪歸正,強制瘋人安靜下來,強制工人埋頭幹活,強制學生專心向學,強制病人遵守制度。全景敞視如此輕便…… 被觀看者在權力關係中扮演兩個角色,從而把權力關係銘刻在自己身上,他成為征服自己的本原。(另一方面)規訓方法並不僅僅是封閉形式,而表現為觀察中心在整個社會的散布。
古典時代的人發現人體是權力的對象和目標.我們不難發現當時對人體過於關注的跡象。這種人體是被操縱、被塑造、被規訓的。它服從,配合,變得靈巧、強壯。
他們是政治玩偶,也是權力所能擺布的微縮模型。
在任何一個社會裡,人體都受到極其嚴厲的權力的控制。那些權力強加給他各種壓力、限制或義務。但是在這些技術(令18世紀的人感興趣的馴順性的設計)中有若干新的因素。首先是控制的範圍。他們不是把人體當做似乎不可分割的整體來對待,而是「零碎敲打」地分別處理,對它施加微妙的強制,從機制上——運動、姿勢、態度、速度——來掌握它。這是一種支配活動人體的微分權力。其次是控制的對象。
這種對象不是或不再是行為的能指因素或人體語言,而是機制、運動效能、運動的內在組織。被強制的不是符號,而是各種力量。唯一真正重要的儀式是操練。最後是控制的模式。這種模式意味著不間斷的、持續的強制。它監督者活動過程而不是其結果,它是根據儘可能嚴密地劃分時間、空間和活動的編碼來進行的。這些方法使得人們有可能對人體的運作加以精心的控制,不斷地征服人體的各種力量,並強加給這些力量以一種馴順——功利關係。這些方法可以稱作為「紀律」。許多規訓方法早已存在於世,如在修道院、軍隊、工場等。但是,在17和18世紀,紀律變成了一般的支配方式。
紀律的歷史環境是,當時產生了一種支配人體的技術,其目標不是增加人體的技能,也不是強化對人體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種關係,要通過這種機制本身來使人體在變得更有用時也變得更順從,或者因更順從而變得更有用。當時正在形成一種強制人體的政策,一種對人體的各種因素、姿勢和行為的精心操縱。人體正在進入一種探究它、打碎它和重新編排它的權力機制。一種「政治解剖學」,也是一種「權力力學」正在誕生。它規定了人們如何控制其他人的肉體,通過所選擇的技術,按照預定的速度和效果,使後者不僅在「做什麼」方面,而且在「怎麼做」方面都符合前者的願望。
這樣,紀律就製造出馴服的、訓練有素的肉體,「馴順的」肉體。紀律既增強了人體的力量(從功利的經濟角度看),又減弱了這些力量(從服從的政治角度看)。總之,它使體能脫離了肉體。一方面,它把體能變成了一種「才能」、「能力」,並竭力增強它。另一方面,它顛倒了體能的產生過程,把後者變成一種嚴格的征服關係。如果說經濟剝削使勞動力與勞動產品分離,那麼我們也可以說,規訓強制在肉體中建立了能力增強與支配加劇之間的聚斂聯繫。
在此,我不可能撰寫具有各自特色的各種規訓機構的歷史。我只想基於一系列例證來勾畫某些最易於傳播的基本技術。這些技術都是很精細的,往往是些細枝末節,但是它們都很重要,因為它們規定了某種對人體進行具體的政治干預的模式,一種新的權力「微觀物理學」。而且,因為自17世紀起它們就不斷地向更廣的領域擴展,似乎要涵蓋整個社會。那些具有很大擴散力的狡猾伎倆,那些表面上光明正大而實際上居心叵測的微妙安排,那些羞於承認屈從於經濟要求的機制或使用卑劣的強制方式的機制——正是它們在現代歷史的開端造成了懲罰體系的替植。要想描述它們,就必須注意各種細節……它們作為狡猾的伎倆,與其說是出於那種永遠站得住腳的、使小事也具有意義的重大理由,不如說是出於對一切都加以注意的「險惡用心」。
紀律是一種有關細節的政治解剖學。
為了控制和使用人,經過古典時代,對細節的仔細觀察和對小事的政治敏感同時出現了,與之伴隨的是一整套技術,一整套方法、知識、描述、方案和數據。而且,毫無疑問,正是從這些細枝末節中產生了現代人道主義意義上的人。
現代處決儀式證實了這一雙重進程:示眾場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
懲罰逐漸不再是一種公開表演。而且,依然留存的每一種戲劇因素都逐漸減弱了,彷彿這種"結束罪惡"的儀式被人們懷疑是與罪惡相聯。它使劊子手變得像罪犯,使法官變得像謀殺犯,從而在最後一刻調換了各種角色,使受刑的罪犯變成憐憫或讚頌的對象。
這是很值得玩味的。在即將執行死刑之際,犯人被注射鎮靜劑。這是一個司法保持克制的烏托邦:奪走犯人的生命,但不讓他有所感覺;剝奪囚犯的全部權利,但不造成痛苦;施加刑罰,但沒有任何肉體痛苦。訴諸心理的各種"阻斷物"是一個合乎邏輯的結果。
處決只傷害生命而非肉體。囚室的牆上書寫著黑色大字:「上帝注視著你」。
犯人所懷有的冤屈感是造成其桀驁不馴性格的原因之一。當他看到自己因不公正而受苦——而不是出於法律的規定,他就會逐漸習慣於對一切憤憤然。他會把任何政府人員都看成劊子手。他不再認為自己有罪。他詛咒司法本身。」看守人員腐化,畏縮,低效:「……後者只有依賴告密者才能維持住某種程度的安全,也就是說必須依賴他們自己所精心散播的腐敗。
規訓機制首先依據的是單元定位或分轄原則。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而每一個位置都有一個人。避免按組分配空間;打破集中布局;分解龐雜的、多變的因素。有多少需要分散的實體或因素,規訓空間也往往被分成多少段。人們應該消除那些含糊不清的分配,不受控制的人員流失,人員的四處流動,無益而有害的人員扎堆。這是一種制止開小差、制止流浪、消除冗集的策略。
那些具有很大擴散力的狡猾伎倆,那些表面上光明正大而實際上居心叵測的微妙安排,那些羞於承認屈從於經濟要求的機制或使用卑劣的強制方式的機制——正是它們在現代歷史的開端造成了懲罰體系的替嬗。要想描述它們,就必須注意各種細節。我們不應該在各種形象後面尋找意義,而應該尋找告誡。我們應該不僅從某種功能的困境,而且從某種策略的連貫性來考慮它們。紀律是一種有關細節的政治解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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