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美國專利申請中「交叉引用」的重要性及其優越性
原標題:淺談美國專利申請中交叉引用的重要性及其優越性
美國專利申請的交叉引用在某些情況下是相當有利的,因為它不僅僅明確說明了該美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希望享有哪些優先權,而且還由於「其全部公開通過引用併入本文」一句的聲明,使得其優先權文件能夠作為該美國專利申請日後答覆OA修改技術方案的依據。這個機制相當於增大了申請人原始公開的範圍,而不是僅僅局限於英文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
對於需要進入美國的專利申請,如果該專利申請要求中國優先權,那麼可以以巴黎公約途徑或PCT進入國家階段途徑兩種方式進入美國。如果選擇巴黎公約途徑進入美國,在該專利申請提交美局之前,一般會在說明書第一段之前加入一段有關優先權的交叉引用;如果選擇PCT進入國家階段途徑進入美國,一般會改寫第一段已經存在的交叉引用,將本PCT的權益也聲明加入。那麼這一段交叉引用除了明確說明該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希望享有哪些優先權,還有沒有其他作用呢?
現筆者結合美國OA答覆過程中的一個典型案例來進行說明。
該案例為一件以巴黎公約途徑進入美國的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的主題是一種空調系統。與通常情況下和房間進行氣流流通換熱的中央空調不同,該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將帶有加熱/製冷終端的封閉腔體直接建造在樓體內,例如,可直接建造在對應樓體各房間的天花板之上,牆壁內側,或者地板下方。然後,在該空調系統對樓體的房間進行溫度調節時,由於其是封閉腔體,不涉及與室內的任何氣體流通,而只是通過輻射來傳遞熱量或冷量,而且這種熱量或冷量輻射面積可以被設計地較大,例如在整個牆面輻射熱量或冷量,所以,可以使得房間內的溫度梯度可以較小,防止同一房間內的溫度出現較大差距,提高了人們的舒適性。
在該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過程中,美局審查員一直使用能夠與室內進行氣流流通換熱的空調系統作為對比文件駁回本申請。換句話說,審查員認為「封閉腔體」一詞不能夠確切地限定腔體與房間之間沒有氣流流通。因為封閉腔體很可能僅代表一種在結構上被圍成的閉合腔體,至於其是否與外界存在氣流流通,即是否密閉,並沒有限定。而實際上,該專利申請想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恰恰是一種具有氣密性腔體的空調系統,即沒有氣流換熱僅具有輻射換熱的空調系統。那麼,如果在答覆該專利申請的OA時僅從字面上進行創造性的爭辯,審查員很可能還不接受。所以,就需要找出能夠明確說明或暗示所限定腔體與房間沒有氣流換熱,即腔體具有氣密性的依據。
然而,不幸地是,該專利申請全篇均未記載或暗示腔體和房間之間不存在氣體交換。附圖由於展示的均是該空調系統的剖視圖,因此也不可能作為腔體和房間之間不存在氣體交換的依據,至此,該專利申請進入了一個瓶頸區。
通過反覆多次閱讀本申請,筆者在該專利申請的中文優先權文件說明書的中間部分發現一處記載:「為了防止由於直膨式強冷熱輻射板21安裝組件的密閉空間內產生結露現象對內部零部件造成損傷」,並且確認在整篇中文優先權文件中,僅該處記載了「密閉空間」,其他相關之處均記載為「封閉腔體」。在新申請遞交過程中,為使得整個申請文件術語一致,代理人對於該句處理為「為了防止由於直膨式強冷熱輻射板21安裝組件的封閉空間內產生結露現象對內部零部件造成損傷」。基於這種情況,該專利申請是否能夠以其中文優先權文件為依據進行修改呢?如果能,那麼申請人實際想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就能夠被準確地限定,進而克服審查員在OA中提出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問題。
筆者認為,該專利申請在進入美國時加入了交叉引用的內容,其最後一句為「其全部公開通過引用併入本文」。
由於該句確切地說明了其優先權的所有內容已經被加到該專利申請中,所以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公開的所有內容相當於與該專利申請一併申請,那麼,該專利申請就應該能夠以其中文優先權文件為依據進行修改。在該專利申請的具體情況下,中文優先權文件中記載了「為了防止由於直膨式強冷熱輻射板21安裝組件的密閉空間內產生結露現象對內部零部件造成損傷」。雖然該句沒有直接記載腔體是密閉的,但是,從中文優先權文件的全文來看,直膨式強冷熱輻射板21首先被限定安裝在封閉腔體中,那麼,「為了防止由於直膨式強冷熱輻射板21安裝組件的密閉空間內產生結露現象對內部零部件造成損傷」中所描述的密閉空間就應該指的是封閉腔體,這樣,就可以直接推導出具有一種密閉腔體的空調系統。
也就是說,雖然該專利申請沒有記載「密閉腔體」這一技術方案,但是其中文優先權文件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直接推導出「密閉腔體」,然後,根據交叉引用最後一句的聲明將該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修改為「密閉腔體」。就該思路的可行性,筆者詢問了外所的建議並且希望外所能夠與審查員電話溝通確認,審查員表示,如果能夠提供一份優先權譯文作為依據,那麼該修改存在支持並且將被接受。目前,筆者已經提交了該專利申請的修改的權項及其作為修改依據的優先權譯文,該專利申請目前在審理中。
從以上可以看出,美國專利申請的交叉引用在某些情況下是相當有利的,因為它不僅僅明確說明了該美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希望享有哪些優先權,而且還由於「其全部公開通過引用併入本文」一句的聲明,使得其優先權文件能夠作為該美國專利申請日後答覆OA修改技術方案的依據。這個機制相當於增大了申請人原始公開的範圍,而不是僅僅局限於英文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
相比較來說,在其他國家中,例如歐洲和日本等這些專利制度也相對成熟的國家,均沒有賦予申請人這種權利。
因為除美國的其他國家均沒有交叉引用的機制存在。也就是說,在除美國的其他國家中,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文件能夠用來確定該專利申請是否能夠享受該優先權,而不能用來作為日後答覆OA的修改技術方案的依據。從這一點來說,美國的專利申請制度賦予申請人的權利更多。
再有,筆者還體會到,中文專利申請由於中文語言體系本身的特點會導致翻譯成英文之後技術方案不夠清楚簡潔,例如,中文的名詞沒有單複數的區分,而英文中名詞的單複數會被明確區分。所以,中文專利申請中的技術方案本身可能包括多種,而譯成英文之後,由於英文語法體系的限制等而未能足夠合理的反映中文專利申請希望保護的技術方案。
當然,這種情況還可能包括中文專利申請文件本身撰寫的不夠清楚的問題,或者中英文具有對應含義的詞與詞之間在實際的語境中導致微妙的不同含義。
不管怎樣,筆者認為,在美國的專利申請中,如果可以基於中文優先權文件修改技術方案,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代理人可以挖掘中文優先權文件包括的技術方案,然後加到英文專利申請中從而嘗試克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從這個角度來說,在答覆美國的OA時,代理人可以基於更多的公開對OA進行分析答覆,這也是很有利的。
來源:IPRdaily中文網(http://IPRdaily.cn)
作者:郝琳佳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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