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且喝且珍惜

把一個自己的回答帖出來:

在中國,酒文化底蘊濃厚,也不乏許多勸酒高手,很多喝醉能人都以把對方喝醉為最高境界。其實親朋好友聚在一起喝酒,就是為了一個高興的心情,但是一些人往往強人所難,不管對方能不能喝酒,都一味地強求,或用言語刺激,或強行灌酒,這讓一些酒力弱的人十分難堪。本人就是明顯栗子啊!

但難堪是小事,如果大家在一起共同飲酒,出了事故那才是大事。下面我來為大家講述共同飲酒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 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不喝酒就不答應對方的合法合理的請求等等,致使傷害或者死亡的發生。

此種情形主觀惡性大,具有故意性,即勸酒者能遇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後果的發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後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在一些友好的喝酒場合中,因說話不中聽或者其他因素導致轉化為惡意性或敵意性的喝酒氛圍。《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當初責任。

二、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如坐在一起的幾個好友,一個說自己身體不好,醫生說不適宜喝酒。對方說少喝點應該沒事的,由於礙於情面,幾個就喝了起來。或者聽其他人說,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或者死亡的。

此種情形具有過於自信或疏忽的過失,主觀惡性較小,過錯程度較輕,可主張減輕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當初責任。《民法通則》第131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三、 酒友均不知道有不能喝酒的狀況存在。

如幾個要好的朋友一起喝酒的過程中,一人誘發出疾病花去不菲的醫療費,誘發疾病的人也不知道自己潛伏著這種疾病,因無力完全承擔醫療費,把另外幾個告上法庭。又如,幾個要好的朋友因多年未見,相約大醉一場,幾個都醉了,其中一個在睡覺的過程中因吸收嘔吐物窒息身亡。好友之間主觀上均沒有過錯,那麼就應當公平分擔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當然,公平分擔並不是說加害人與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擔損失。確定損失分擔,應該考慮行為的手段、情節、損失大小、影響程度、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達到公平合理、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四、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未勸阻其酒後駕車。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或者辨別能力時,酒友未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步行或者駕車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此種行為屬於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及公序良俗。(1)楊立新教授認為,不作為侵權的義務主要來源於以下三種情形: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自業務或職務上的要求、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2)王澤鑒教授認為,除了契約和法律外,尚有因發生所謂的社會安全注意義務而從事一定作為的義務,其主要情形有:因自己行為致使發生一定結果的危險而負有防範義務;開啟或維持某種交通或交往;因從事一定營業或職業而承擔防範危險的義務。(3)也有的學者認為作為義務的來源包括源自法律的規定、契約上的約定、先前行為所衍生的作為義務、生存共同體相互扶助的作為義務。

因此,可以看出主流觀點認為先前行為是產生作為義務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於違反由於先前行為所衍生的義務而不作為時是不作為侵權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先行行為的定義,這裡暫且引用刑法關於不作為犯中的「先行行為」來代指先前行為即有關概念,主要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法律的專門規定,但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特定環境條件下,而使沒有積極作為義務的行為人轉化為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人,如果他不履行這樣的作為義務也構成不作為的加害行為。(以上兩段引自:繁昌縣人民法院辦公室作者葉進財)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即符合善意的救助行為。

五、 宴會中飲酒傷亡的情形。因喜事或喪事舉辦宴會,席間因勸酒致人死亡時,主辦宴會的主人如何擔責?

飲酒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而未予以停止、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是導致損害發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因此飲酒者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宴會的主辦者對於他所邀請的客人負有保障他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義務,宴會組織者對過量飲酒行為未進行勸阻,在酒後也沒有進行必要的救助或及時通知其家人等相互保護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其行為與傷亡後果之間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係,因承擔次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民法通則》第131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後,我們都不是李白,千杯都不醉,所以別折騰自己,也別灌別人,真正的朋友不是一味的圖個痛快,而是要對相互負責任的。千萬別拿生命當兒戲!喝酒雖好,切莫勸酒,且喝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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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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