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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與失位:二十世紀中國革命中女性主義運動的雙重面相

中共宣稱繼承五四激進平等理念,但性別平等議題一直是更宏大政治目標的副產品甚或犧牲品。土地革命和抗戰時期採用恩格斯觀點認為生產模式改變後家庭模式和女性地位自動變化,且為保障男性貧農這一政治和軍事基礎,婦女組織和運動完全服務於共軍戰鬥和共區建設需要,打壓丁玲、陳學昭之類要求獨立婦女權利分子。建政後亦沿用此思路。

五四女權

新文化女權主義在五四時期廣泛傳播,在二十世紀初的中國激起了快速而廣泛的社會變革。

以文化變革為中心的新文化主義的論點是,通過使中國婦女成為人格獨立、不依附於人的個人,古老民族將邁向現代。在這一定義下婦女追求平等權利和獨立人格對於振興民族具有關鍵意義。民族主義話語與自由女權主義話語之間看似並無衝突,只是在中共誕生後才變為相互競爭和敵對。結合了馬克思主義和民族主義的中共話語號召婦女在現存的政治和經濟制度下不要去追求平等權利。它力勸婦女參加革命,革命首先會確保獨立、統一的民族,並最終會推翻私有制。中共有意識地把女權主義「引導」到國民革命上去,宣傳它的婦女運動定義,這一目標要求挑戰現存的自由女權主義話語。

藉助於國共合作的力量,中共的民族主義話語在20世紀20年代後半期得以壯大,在1925年的「五卅」事件後很快就令其他主義黯然失色,非政黨的女權運動的社會空間急劇地減少了。重要的是,黨派領導的婦女運動採用了「婦女解放運動」一詞,來表示與「女權運動」的不同,這兩個詞在後來的中共語言中互相對立,構成了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婦女解放者的論調。儘管中共在尋求與鞏固對婦女的政治控制時將女權主義排斥為對立的「他者」,但是它卻是一個激進的政治組織,為五四女權主義所形塑,並吸引了眾多女權主義者。一旦中共取得了對國家的政治控制,它就實施制度變革,這些變革不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藍本,而且表達了五四女權主義的理想。

婚姻和婦女解放法令的嬗變

為了動員農民參加革命,除了「打土豪、分田地」之外,還需要對女性的身體進行重新分配,總的流向與土地的流向一致,從富人手中流到了窮人手中。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一、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第1條);二、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條);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即行離婚(第9條);當時毛澤東、項英等人對當時農村婚姻家庭狀況的判斷是,「現在離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為女子剛從封建束縛之下解放出來,堅決反對離婚的絕大多數是男子。」當女人的身體從革命敵人的「魔爪」下掙脫出來,「決沒有守獨身主義的,……離婚後必然很快地就要結婚。」而這時站在她們面前像等待田地一樣等待老婆的佃農長工們,終於又嘗到了革命的甜頭。毛澤東在《興國調查》中記道:「中農貧農從前無老婆的,多數有了老婆,沒有的很少了。」這和以後抗日民主根據地和解放區都有相同之處,美國記者安娜·L ·斯特朗曾在筆記中寫道:「新婚姻法帶來了一個有趣的結果,就是姑娘的價錢倒便宜了。那個農業勞動模範老李到我的窯洞來談新社會的情況時對我說,他『鬧革命倒弄到一個老婆,只花了二十元,我從來不敢想我會娶得上老婆』。……」可是,革命是如何使姑娘的價錢便宜了呢?當斯特朗問起這個問題時,老李答了兩句,「他爹知道我現在有地了」,「現在女人不喜歡就可以離婚,所以大伙兒就不願出那麼多錢了」。無論是提送決策層的工作報告,還是當時的統計數字都表明買賣婚姻並沒有因此而絕跡。婦女仍然像以往一樣被看作男權主義的附屬物,唯一的變化只是「價錢便宜了而已」。

1931年婚姻法(由黨內的一群五四女權主義者所起草)中規定離婚絕對自由——「男女一方堅決離婚的,即行離婚。」比如項英將婚姻法的精神表述為「徹底消滅封建社會束縛女子的舊禮教」。但是好景不長,貧農們忽然發覺,自己身邊的老婆正在堅決地離開他們這些革命的受惠者。1930年,張懷萬在他撰寫的報告中提及了這種不合作的逆流,「一般農民(對離婚絕對自由)大生恐懼」,有的是出於傳統觀念而心生不滿,更多的則是擔心失去老婆和勞動力,「革命革割革絕,老婆都革掉了」,因此他們「採取完全反對的態度」,有的地方出現成年男子起來反抗的危機苗頭。甚至一些原與紅軍士兵訂了婚的女子,「現在多廢了約」。根據地時期,由於婦女靠紡織賺錢,甚至超過一個男人種地所得,於是婦女如對現在的婚姻不滿意,就敢於提出離婚了。

女子的大量離婚訴求導致了傳統力量(包括傳統農民、從農民中發展起來的幹部、因工作關係而與農民日趨同化的黨員幹部)的抵制,這種抵制的體面表達方式不是自身財產(女人)的被剝奪,而是將女人刻畫成狡黠、投機、刻薄、無義的形象,從而要求黨正當的鎮壓。黨開始收緊對婦女離婚解放的縱容,出台了一系列比如「男女主謀提出離婚不得過三次」,和11條離婚條件之類的規定,原本立場堅定的「婚姻自由」的口號開始改變,變成「家庭和睦」。頒布和考察是否符合離婚條件使黨的權力延伸到了家庭內部。

A.L.斯特朗這樣記述道,「在農民中推廣新思想的阻力是很大的。最後共產黨只得採取一種新的方法。婦女運動的領袖蔡暢對我說:「我們在農村地區的口號不再是『婚姻自由』和『婦女平等』,而是『拯救嬰兒』和『家庭和睦』了。我們犯了一個錯誤,把女權強調到不適當的程度,結果引起了農民的反感。男女之間的矛盾削弱了反對日寇和地主的共同鬥爭。此外,用這種方法也達不到婦女和婚姻自由的目的。』」這個記述是如實的。浦安修在《總結》中也著力分析了這一點。浦安修非常聰明地分析了農民和婦女的關係,認為「婦女運動的口號須依靠農民的覺悟程度來提出。」這也表明當時的共產黨的策略轉換上,農民的利益終於高出了婦女的利益。這我們不應以女權主義的立場來判決浦安修和蔡暢的「變節」,在當時的中國農村,這種提法反是務實的,真正關心婦女的。因為這個口號「正可以解放婦女不少的痛苦,並易獲得各種人士的同情,尤可得到老年婦女的同情……」。

建國後的兩部婚姻法無非是在抄襲《中華蘇維埃婚姻法》和《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而已,比如50年婚姻法確認了「婚姻絕對自由」原則後,又發生了像32年一樣的對要求婚姻自由的婦女的大量虐殺(據不完全統計,各地婦女在1950年婚姻法公布後因要求婚姻自由而自殺或被殺的,中南區一年有一萬多人,山東省一年有1245人),而80年婚姻法確立了「感情破裂原則」,竟然與《晉察冀婚姻法》同出一轍。

《「三八節」有感》

1942年3月9日,丁玲在《解放日報》發表了當時幾乎給她帶來滅頂之災、在未來歲月給她帶來無窮災難的《「三八節」有感》,具體透析了延安婦女的婚戀困境。革命的延安雖然消滅了階級剝削和貧富差別,消滅著知識分子與鄉土大眾、個人與集體、男女形式之別,但革命的男女之間並沒有因為平等制度的建立而消除了性別歧視和性別壓迫。

延安婦女的婚戀狀況充分顯示了她們處境的艱難:自由選擇婚戀對象,不行,「他媽的,瞧不起我們老幹部,說是土包子,要不是我們土包子,你想來延安吃小米!」;結婚也不行,「一個科長也嫁嗎?」;不結婚,就更不行,會成為謠言攻擊的對象;生了孩子請不起保姆的,被譏諷為「回到了家庭的娜拉」;為了不當「娜拉」而四處奔求於幼兒園;想少生孩子,冒著政治處分和生命危險去偷偷刮宮、吃墮胎藥,又被指責為「帶孩子不是工作嗎?你們只貪圖舒服,好高鶩遠。既然這樣怕生孩子,生了又不肯負責,誰叫你們結婚呢?」;當女性因為照顧丈夫孩子而耽誤了工作,她們就會面臨被精簡或安排去做一些無關緊要的事;那些被迫回到家庭的職業女性,則常常被指責:「在革命隊伍里不應該有自己不勞動而要人家供養的觀念,那是剝削階級的東西。」更有甚者,「落後」成了某些男性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她回到了家庭。丁玲一針見血地指出,真正的原因是「她們的皮膚在開始有折皺,頭髮在稀少,生活的疲憊奪取了她們最後的一點愛嬌」。

她們無權在性愛、婚戀、生育等切身利益上發表自己的意見,維護自己的權益。她們的問題不是涉及個人利益的私人小事,從身體到精神,都是延安「大一統」意識形態建構下戰爭機器上的「齒輪和螺絲釘」。

性別分工/雙重負擔

共產黨女性主義提出婦女解放需要兩個前提:堅持正確的革命路線和參與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和家務勞動之間的矛盾,通常是通過對能夠兼顧公職與家務的「超級」勞動婦女的表彰,和對那些因家務影響公職的落後分子的批評來解決的。也就是說,將社會勞動和家務勞動之間的緊張歸結為婦女個人的能力或道德問題。

《中國婦女》1956年第7期的「問題討論」專欄中,有一封名為《是我沒有上進心嗎》的讀者來信。來信者是個會計,同時也是三個孩子的母親。她很想做好工作,但是家務和孩子佔據了她太多的精力。她和其他女同志一起向機關要求辦託兒所,但都被領導以種種理由推脫,說:「女同志,真麻煩,今天要求餵奶時間,明天要求託兒所,老也沒個完。」對此這位讀者感嘆說:「孩子不能送託兒所,母親們白天勞累了一天,晚上回家還得料理家務,有的家裡有三、四個孩子要照顧,可是又請不起保姆,因此根本不能參加學習。日子久了,身體都拖壞了,媽媽們普遍感到睡眠不足,頭昏,無形中給工作帶來了損失。……我們女同志不僅從事生產、工作,把自己的力量貢獻給了祖國,而且教養孩子,為祖國培育後一代,我們由於這種雙重責任產生的某些實際困難,是合情合理的,為什麼得不到應有的照顧呢?」

「照顧」這個詞在這裡是有特定含義的。產假、託兒所、哺乳室的設立,都可以稱作是對女工的「照顧」,因為儘管兒童被視為未來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撫育孩子仍然是家庭,或者說是婦女個人的職責,所以母嬰便利設施的設立,在當時並不被當作社會對兒童應盡的義務,而是「單位」對女工的額外付出。與「照顧」這種居高臨下的態度相伴生的,是對女工的負面評價:她們勞動能力比較弱,難以擔當大任;她們家庭瑣事多,又惦記著孩子,難以把精力全部放在工作上。根據Margery Wolf在北京和紹興工廠中所做的調查,這種態度相當頑固,直到80年代初仍非常普遍。

Kay Ann Johnson在80年代曾經對中國勞動婦女的雙重重擔有過詳盡地分析。她認為,這種「通過勞動解放婦女」以達到性別平等的路徑,顯而易見是為婦女加上了沉重的負擔。因為這種路徑並沒有消解以男性為主導、婚後依男方居住,孩子歸父姓的傳統家庭結構,而只是將社會勞動疊加在了傳統家庭結構為婦女預留的角色上,並且預期這一方案會「自然」地帶來婦女境遇的提高,卻沒有積極提供更多的社會福利、服務和育兒機構來減輕婦女因母職而帶來的沉重壓力。這種方案的直接結果是為婦女創造了一種帶有社會普遍性的雙重重擔。這種雙重重擔在人民公社、大躍進、學大寨等運動中還會額外加重。尤其是在農村,託兒所增長的速度遠遠跟不上婦女勞動社會化的速度。在1956年,官方統計數字標示有80%的適齡農村婦女都參加了社會勞動,而託兒所容納量只增加了不到5%。到了1958年,參與社會勞動的農村適齡婦女增加到了90%,有的地區甚至聲稱達到了100%。與此同時,家庭勞動的社會化速度卻非常緩慢,只有很少的類似衣服、鞋子、食物之類的商品可以通過交易獲得,這意味著,在農村,婦女除了完成耕種、修築基礎設施等高強度勞動之外,還要完成照顧孩子、做飯、清潔、洗衣、縫紉等工作。在城市,這種勞動強度有所緩解,但是婦女必須在做好公職的時候兼顧家務也是普遍現象。而男性則很少會分擔這些家務。

傳統中的性別分工的問題在毛澤東時期沒有解決,但是不能說社會主義國家女權主義沒有去做這個事情。事實上董邊她們1964年在《中國婦女》雜誌上開闢了一個持續了十個月的大討論:「女人活著為什麼」,集中談女人在家庭、婚姻、育兒中的問題,集中批判了大男子主義,突出了性別議題。但是到1964年10月份,陳伯達以萬木春的筆名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文章《怎樣看待婦女問題》,說這樣的討論只講性別不講階級,是資產階級嚮導的結果。國家女權主義是要試圖解決性別問題的,但是被黨內的男權給打下去了。後來董邊又被拿出這個問題作為她的一個罪狀,文革中被整了十幾年。所以這樣的鬥爭是非常尖銳的,每一步的推進都很不容易。不僅要與社會上大批的封建主義者鬥爭,還要與黨內的男權鬥爭。黨內的阻礙是非常大的。80年代說黨內婦女解放是「階級遮蔽了性別」,是沒有看見國家女權主義在黨內做的非常艱辛的鬥爭。

參考資料

王政:《中國啟蒙時期的女性:口述與文本的歷史》

朱曉東:《通過婚姻的治理——1930年—1950年共產黨的婚姻和婦女解放法令中的策略與身體》中國研究服務中心

常彬:延安時期丁玲女性立場的堅持與放棄 _ 近現代文學 - 讀國學網

徐艷蕊:《「勞動婦女」的意識形態——從1950—1960年代〈中國婦女〉雜誌的發展看新中國婦女解放思想的傳播》forskning.ku.dk/find-en

王政:探尋被遮蔽的歷史 - 文章 - 當代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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