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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醫生訴患者及網路平台名譽權侵害案再審裁定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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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4 月,丁香頭條曾以《狀告患者和自媒體平台名譽權侵害一審醫生贏了!》報道,四川某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醫生勝訴,因被告患者家屬及自媒體平台管理者名譽侵權。此後,該案原告上訴至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同年 9 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方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近日,再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2015 年 8 月 19 日,被告 Z 某某(28 歲)帶出生 40 天的孩子到原告李某麗坐診門診就診。原告發現被告的孩子用的就診卡是被告 Z 某某的名字,要求其修改。因就診卡信息錄入在電腦系統中,原告無法修改電腦信息,便反覆交代,並明確了醫囑中的鹽酸氨溴索糖漿只能是 0.5ml 的劑量,還在取葯需要用的指引單上進行了修改。

被告後來並沒有完成就診卡信息進行修改,稱挂號地點工作人員不予修改,讓下次就診後再行修改。

當日下午,被告 Z 某某丈夫到門診找到原告李某麗,拿出藥盒,稱藥房的用藥寫的是 5ml,原告李某麗當即通知住院部,並讓被告 Z 某某丈夫帶孩子到住院部洗胃。

原本,李某麗認為這是藥房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並未在意。但 8 月底,李某麗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題為《某縣某醫生因粗心大意險害嬰兒性命!?》(此處隱去醫院名稱),點進去卻發現自己的名字出現在文中,且評論中大量點名和不點名辱罵其和醫院的文字。

至此,李某麗以「名譽權侵害」為由,起訴患兒家屬以及刊發信息的自媒體平台。並於 2015 年 10 月 29 日立案。

立案前,公安局通知了平台管理者 D 某刪除侵權文章。截止被刪除時,閱讀量最高是 9944 次,不利評論點贊總次數達 967 次(不含文章點贊)。

2016 年 3 月 4 日的第一次庭審中,兩被告對原告無過錯進行了認同,但平台運營者 D 某認為,平台只是作為一個媒介,並沒有過錯;而患兒母親 Z 某某,則反覆強調自己孩子受罪了,她想不通。原告代理人在庭上強調,作為媒體,被告人 D 某有不可推卸的審核義務,而不是想發什麼發什麼。

3 月 28 日第二次庭審時,兩被告翻供。強調原告不接受電話和簡訊道歉,被告 D 某甚至拿著原告李某麗提供的證據亂念,妄圖推翻造成的既有損害;庭審人員針對「指引單」等問題單方面強迫原告舉證,否則不予認定等。

原告代理人提起上訴後,指出主要的幾個問題——

1、被告人Z某某的情緒失控與否,首先缺乏司法鑒定,其次,也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中的減責和免責條款;

2、一審對原告代理人提交的法律依據採取了無視,判決賠償結果甚至和前些日子重慶的朋友圈單純的名譽權侵害案相提並論,不符合客觀事實;

3、原告勝訴的情況下,居然被要求承擔主要的訴訟費,不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相關規定;

4、一審法院存在明顯的偏袒和雙重標準,應當予以糾正等。特別指出,原告代理人要求保留追究誹謗罪等相關罪名的權利。

然而,在上訴後的終審判決書,以及再審裁定書中,以上 4 項為代表的絕大多數問題,並沒有得到回應,仍然以之為理由,駁回原告李某麗的二審請求和再審請求。根據目前可以查證的資料,終審判決書還大篇幅地複製一審判決書,同樣沒有得到再審裁決的回應,這也是原告方計劃近期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的重要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的規定,分別包含了缺乏證據證明的、適用法律錯誤的等多項問題。

2016 年 4 月,四川某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告李某麗訴被告患者家屬Z某某及微信公眾號平台管理員D某名譽權侵害案,原告勝訴,判決書結果如下:

一、被告 D 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所管理的微信公眾平台顯要位置上向原告李某麗賠禮道歉,內容須事先經本院審查,該賠禮道歉信息應推送至微信公眾平台近期熱點不少於七次;

二、被告 Z 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被告 D 某所管理的微信公眾平台顯要位置上向原告李某麗賠禮道歉,內容須事先經本院審查,被告 D 某應將該賠禮道歉信息應推送至微信公眾平台近期熱點不少於七次;

三、被告 D 某,被告Z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侵害原告李某麗名譽權的精神損失費共 3000 元,其中被告 D 某賠償 2700 元、被告張云云賠償 300 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麗的其餘訴訟請求。

對醫護維權有重要指導意義

總的來說,本案是全國首例醫生訴患者及平台名譽權侵害勝訴案件,也是首例醫生訴患者及平台網路侵權勝訴案件,對醫務人員維權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和判例意義,有利於未來的更多的醫患糾紛案件中的名譽權侵害的追責,以及提供了追責方式、內容、手段和法律條文的有效參考,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

原告及代理人接受各媒體的採訪和追蹤採訪,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支持媒體參與現場庭審等,但要求保留相關權利。原告代理人將針對案情,進行專題分析和案情追蹤,直到結案。

但隨著三級不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反覆駁回,也應當注意到,儘管本案進行了多次報道,但訴訟之路遠比想像更為困難。尤其作為醫師,不僅要面對來自患方的壓力,還要面對單位甚至是社會的壓力。

以本案為例,由於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也的確出現了問題,醫院首先是不願意聲張,其次也希望能夠控制輿論影響,所幸李副主任醫師選擇了站出來,並且願意為之奮鬥,去成為第一個敢於反抗「想黑就黑,以黑談和」的人。至今李副主任醫師的手機里都還保留著醫院領導告知,患方說的「你們不賠錢,我們把你們發到網上去!」的原話。

儘管到此為止,這樣鬥爭並沒有取得預想的效果,但李副主任醫師及其兒子兼代理人,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代醫師,並沒有放棄,而重慶醫科大學的包容態度,也確實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可以想像,如果不是因為李副主任醫師處於退休的年紀(今年 8 月即將退休滿 1 年),是否還能夠有勇氣、有膽量,去面對如此艱難的維權之路?這也正應了一句話——學醫不學法,遇事就變傻。

國家強調依法治國,以法律作為社會行為的準繩,是否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還只是第一步。如何能夠承受多方壓力,向人身權利侵害說不,則是這第一步最需要邁過的障礙。法律應當規範所有人,在法的面前,不應當談及各種感情成分。這條路,不僅需要黨和國家去努力,更需要處在特殊行業的所有人去努力,因為,黨和國家拼盡全力去維護,而行業內卻充斥著「算了,自認倒霉吧,肯定要輸」的氣氛。如此,除了浪費黨和國家的努力,並沒有什麼用。

再審裁定的出爐,並不是這場曠日持久的國內首例醫生訴患者及網路平台名譽權侵害案的終點,而是另一個新的起點。一方面,國內已經落地多個最高法巡迴法庭,以後的再審申請,將直接向最高法巡迴法庭進行提交(再審申請可以是對審理法院,上級法院,和最高法),同時,由於已經觸犯了刑法及多部位聯合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告方在上訴申請書和再審申請書中,一再保留刑事自訴權利,法律仍然是維權的最後底線。

醫療行業不應當對訴訟抱有畏懼,既然已經需要面對,那就大膽地站在最前面,向各類侵權行為說一聲:不!我們拒不接受!我們要維權!

最後放一下個人的新玩法,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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