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ity的幾層法律含義

半夜寫這篇文章,本是為尋找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而之所以要找這個Act,則源於上午看王涌老師的一篇講民總法人分類的文章,其中寫道民總將法人分為營利與非營利兩種,美國的法人分類可作支撐。

結果,在微信上搜到北大鄧峰教授的一篇文章,裡面說一個美國老案例,其中一句話是這樣的:

公司的所有事務應當在董事會的管理下或指導下進行,被告在本案中始終擔任這一角色,擁有相應的權威和權力去處置公司事務。

出於法律翻譯的職業敏感,我猜測「權威」二字的英文是authority。若果真如此,這句話就越看越「扎眼」了。

Authority自然有「權威」的意思,可以是「權威人士」,可以是「權威依據」,也可以是「權威資料」,但這裡的authority顯然不是「權威」。

如果翻譯合同比較多,了解合同中的representation&warranty條款,會經常見到這個詞,說公司有authority and power去簽署和履行合同。這裡的authority and power應該就是鄧教授上面所說的「權威和權力」。

普通的法律翻譯都知道,這裡的authority是「許可權」或「授權」的意思。鄧教授作為公司法的行家,譯作「權威」,未免有失水準。

為避免不屑,我預先承認,是,這篇文章就是要來吹毛求疵的。

我本以為這些常見詞語的意思,應該是人人皆知的。沒想到連法學教授也「崴了腳」。看來,我此前寫作的前提要修正一下。

不過,要是文章專門為了挑人家錯誤,難免有些無聊。這裡還是要有點其他的內容,順便聊下自己的感受則更好。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authority大致有三層意思:

第一是「權」,具體分為「授權」和「許可權」兩種。前者以代理權為典型,後者以公權力為代表。兩者除法律領域(私法與公法)不同外,結構上並無差異,都屬於「授權」。

第二是「公共機構」,這個在法律文件中也很常見。

第三是「權威」,包括「權威依據」、「權威人士」等。

這三層意思是我的概括,詞典本身分作6種,有興趣的可以去看。

下面附贈一彩蛋。

詞典還提到Anson的《合同法原理》中對這個詞的解釋。略有學究氣,可能實務人員不大愛看。無奈本人學究習氣尚有些,這裡拿來與同好分享:

Anson說,authority與contract一詞一樣,都可分作三個層次:

其一是法律事實層面,指授權行為等;

其二是法律效果層面,指授權行為帶來的法律關係,尤其指其中的「權力」的部分;

其三是法律事實的結晶:授權書,也就是我們常見的power of attorney一詞的典型含義。

這說法不知道是來自Anson老先生,還是來自該版的主編Arthur L. Corbin?若熟悉Corbin,當知道他是Hohfeld的精神傳人,而Hohfeld以法律關係的分類理論著稱於世。

寫到這不禁想起醞釀博士論文的日子。巧的是,介紹Hohfeld最有力者,正是本文開頭的王涌老師。我最初在法大昌平圖書館翻看王老師的博士論文,還是大三那會。等到寫博士論文,用Hohfeld的理論,已經是七年之後。而此刻寫這篇文章,又一個七年過去了!

啰嗦這麼多,這裡只分享Hohfeld理論中的一個知識點,希望能有助於理解,進而有助於翻譯。

若知道Hohfeld的理論,當知道power不限於「公權力」,其含義大致與我們所說形成權接近,但不限於此,處分權也是一例。

所以,這裡的authority和power其實大致是同義詞。在廣義的「權利」層面,power範圍可能略大一些。

無奈「權利」和「權力」的區分,在法律界幾乎已成定論。我不知道它的來源如何,是否完全正當,但對於理解power的含義確實成為一道障礙。各位若處理英文法律文件,切記拋開這一「成見」。

最後的最後:

是在寫博士論文期間,我學到,一篇文章真正有價值的,或許不在它的主題,而是通往主題結論途中那些散落的識見。這一認識讓我的博士論文寫作有趣了不少,其過程有如藏寶,真正懂的人不會過門不入,但我更期待那些「誤入歧途」者,他們收穫的是意外的竊喜與深深的理解。精神傳承在此之間發生。我希望這篇文章也能有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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