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從納稅人識別號的歷史分享一個快速查詢全國納稅人識別號的APP
先來捋一捋整個政策以及納稅人識別號的發展歷史,算是小小的稅科普如果不想看的直接下拉最下面有你們需要的APP和網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什麼是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賦予全國唯一的納稅識別代碼,該代碼是稅務機關辦理業務,以及進行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和共享的基礎,在辦理相應登記時確定。
一、現代納稅人識別號成型的原因
80年代末,我國對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管理是通過各職能部門按「條條」、「塊塊」進行的,社會監督機制很差,不僅在管理上十分混亂,而且漏洞多。為適應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需要,我們商定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國務院批轉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報告的通知》)
也就是各職能單位按照自己的編碼規則對企業進行編碼,木有統一起來,對於信息共享、企業信息採集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國務院提出了建設統一代碼標識制度的前瞻性設想。
「統一代碼標識制度」就是給每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頒發一個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它為政府各部門加強行政管理,監督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社會經濟行為提供有效的技術手段,為實現計算機自動化管理和信息交換提供技術保證,為完善我國監督管理體系,發揮整體效能建立技術基礎。
國務院批轉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報告的通知_找法網二、納稅人識別號的發展歷史
其實之前稅務系統在給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時都會按照一定的編碼規則進行編碼後發放稅務登記證,而我們現在使用的編碼規則的納稅人識別號,應該說是來自己96年深化稅收征管改明確的東東,也就是現代納稅人識別號的雛形。
(一)綱領性文件
從已知總局法規庫里找到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草稿)》的通知》(國稅發[1996]10號 狀態:時效性 )算是最早提出了建立統一納稅人識別號構想的綱領性文件,提到「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這是依託計算機監控管理的前提,是歸集、處理、交換、查詢稅務信息的先決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對於每一個納稅人賦予一個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各類登記、申報、繳款和其他涉稅表格、文書,以及從銀行、工商、海關等第三方採集信息,均須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
2次變化歷程(1996年和2015年)
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
統一納稅人識別號此次稅務登記換證將統一納稅人識別號。每一個納稅人在向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稅務登記前,必須先取得國標統一代碼標識,確保兩證一號。即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等組織機構納稅人適用國家技術監督局編製的9位碼,並加掛國標6位行政區域碼作為附碼;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適用公安部編製的居民身份證15位碼;外國個人以其國別加護照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
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一、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作為系統識別,不打在對外證照上。
(二)納稅人識別號編碼方法和編碼規則
4.1 編碼方法
採用組合編碼法。
4.2 編碼規則
4.2.1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義務人登記)並需發放相應登記證件的納稅人
(一)以「組織機構代碼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
(二)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4.2.2 臨時發生納稅義務辦理臨時登記的納稅人
(一)以組織機構代碼證、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
(二)無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由「F」+「操作員所在稅務機關的6位行政區劃碼」+「3位納稅人居民身份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5位順序碼」組成。
4.2.3 自然人登記的納稅人
(一)以中國居民身份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
(二)以中國護照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C」+「4位年份碼」+「156」+「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三)以外國護照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W」+「4位年份碼」+「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四)以軍官證、士兵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J」+行政區劃碼+8位順序碼。
(五)以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港、澳、台地區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所在地區拉丁字母碼」首位字母+「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即:香港居民由「H」+「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澳門居民由「M」+「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台灣居民由「T」+「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9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社會信用代碼】
最後就說說目前最重要的東東「社會信用代碼」
指導政策來自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社會信用代碼」工,全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歷史原因
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利於方便企業註冊,減輕社會負擔;有利於打破「信息孤島」問題,促進信息共享交換;也有利於降低社會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全社會運行效率。長期以來,我國機構代碼不統一,「多頭賦碼」、「多碼並存」,缺乏有效協調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多數代碼僅應用於各部門內部管理,一些部門信息數據相互割裂封閉,存在「信息孤島」問題,影響了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增加了社會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與此同時,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設立和辦理相關業務時,需到多個部門申請代碼,有的還收取費用,不僅給生產經營帶來不便,也增加了負擔,社會反映比較強烈。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什麼組成?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共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6位)、主體標識碼(採用組織機構代碼,9位)、校驗碼(1位)五部分組成。通過採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標識碼,體現了國務院「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要求,同時兼顧了有關部門按地區、行業、機構類別分類管理需求。
【最後的乾貨】
最後想啰嗦一句,為神馬16號文即提到了納稅人識別號又提到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我們會發現新的營業執照已經木有了「營業執照號」,而是替換成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因為企業的管理主要在工商部門,工商部門已經對年檢換證的企業以及新辦企業都重新進行了社會信用改代碼的發放,而稅務部門是給了納稅人識別號一定的存續期,對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在機構編製、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不久的未來將會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可能「納稅人識別號」也會如營業執照號一樣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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