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立法禁止隆胸手術嗎?(下)|城與邦

作者:@王笑哲 (劍橋大學性別研究碩士在讀,研究興趣:女權政治、性別理論與文化批判(著重關注後殖民女權的敘述問題,以及女權理論對主流政治理論的批判))

前言

  上一篇推送,我主要介紹了當代哲學中自由主義如何與女權主義相重合,並引入張伯斯在分析這種重合性質時採用的思考工具,即一類自由與二類自由的概念。之後,我將這個工具運用到努斯鮑姆的政治自由主義中,並在上篇的第三部分中嘗試剖析努斯鮑姆的政治自由立場與女權立場發生理論交叉時的幾種結果。接下來,我將問題具象化到殘割女性生殖器(FGM)與隆胸手術,並論證張伯斯的觀點,即:在某些情景中,為了追求某種二類自由從而迎合某種有害的社會規範是一種不公正的現象。為論證這一觀點,我會將努斯鮑姆批判FGM時的政治自由派女權主義的觀點運用在隆胸手術上,並嘗試說明,對於努斯鮑姆,殘割女性生殖器與隆胸手術理應沒有不同,兩者都須被立法禁止。

殘割女性生殖器官:男權統治的天然體現

  如上文所說,政治自由主義者會強調對二類自由的保障,即便有人在追尋二類自由的過程中做出了對她們有害的選擇。約翰·斯圖爾特·密爾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便是一個例子(雖然密爾並非政治自由主義者;傷害原則的最基本形式是:如果一個人的選擇不傷害到他人,那麼國家便不應該阻止他的選擇)。

  殘割女性生殖器(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是女權主義者們嚴詞反對的一例社會文化習俗。世界衛生組織將其定義為「包括所有涉及非醫學原因,部分或全部切除女性外生殖器,或對女性外生殖器官造成其他傷害的程序」。目前已知有27個國家境內具有這種風俗。作為一名女權主義者,努斯鮑姆堅持應該由國家立法禁止這一類舉措。但從政治自由主義的角度出發,如果這一類習俗的操作過程經過一定改善,那麼一個成年女性在已知所有利弊的情況下選擇接受這種習俗,國家應該允許並且保障她這樣選擇的能力。可見,努斯鮑姆的女權立場與政治自由主義立場在此互相衝突。

  具體說來,努斯鮑姆反對殘割女性生殖器(FGM)的具體理由有八項:

  1. FGM是強制施行的。

  2. FGM的施行對象是對此措施毫無意願傾向的未成年女童。

  3. FGM的施行對象大多還沒有機會接觸良好的教育,因此不具備「判斷利弊」的能力,無法在此之上進行「自由選擇」。

  4. FGM的施行方法一般對身體健康有害。

  5. FGM造成的生理改變不可逆。

  6. FGM造成的健康問題是終身的。

  7. FGM剝奪了許多女性會珍惜的一些性功能。

  8. FGM的前因後果與男權制霸關聯密切。

  其實,前三個理由都與「自由意願」相關。如果政治自由主義者確實承認二類自由的優先性,那麼當一個成年女性在被給予充分的利弊信息後選擇接受殘割女性生殖器這樣的習俗(並以某種角色參與到其中),政治自由派人士似乎沒有更多的理由去阻止她們。在此之上,如果我們保證醫療環境的完善(從而解決第四個反對理由),那麼政治自由主義從自身立場出發,理應接受這種習俗。

  如果是這樣,那麼第五到第八的反對理由又具有怎樣的重要性?如果我們是努斯鮑姆在A Plea for Difficulty當中所闡述的政治自由主義者,似乎第五到第八個理由並不足以提供我們一個去干涉、去要求國家阻止殘割女性生殖器(FGM)的理由。FGM不可逆(第五個理由),但許多類型的紋身也不可逆,又或是男性的包皮手術、墮胎、預防性乳房切除或子宮切除、以及許多絕育的手段都含有不可逆的對人體器官的操作過程。「不可逆性」並非我們干涉FGM的充分理由。同理,FGM引起的健康問題確實是終身的(第六個理由),但就像吸煙、無節制飲酒、不健康飲食等也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終身的健康問題,但自由主義者們似乎並不願意國家在這些方面立法干涉人們的行動與決定權。FGM剝奪了女性的部分性能力(第七個理由)也無法充分地論證國家干預並立法禁止FGM——因為,單獨的「丟失性能力」並不足以成為理由,我們需要的是「被迫丟失性能力」(參考上文關於主動絕食與被動受餓的區別)。所以,如果一位決定禁慾且不打算要孩子的女性選擇接受FGM,那麼政治自由主義者似乎沒有理由反對她們。

  第八個反對理由與前七個不太一樣。努斯鮑姆寫道:「殘割女性生殖器毫無疑問與男權制霸的文化是緊密關聯的。這項習俗中所強調的女性的『貞潔』、『歸屬』等概念均系某種性階級的產物……不同的是,美國媒體形象中構造的理想女性的身體含義是多元且複雜的,它有男性凝視的壓迫,但也有體態健康、獨立、和中性美感等不同語言符號……這些區別解釋了為什麼FGM在諸多國家是非法的,但我們不常見到人們要求國家立法禁止節食項目,或者Vogue中的女性廣告形象。」

  第八個理由確實很有效力。首先,它能夠有力地解釋類似FGM與自主絕育之間的區別。前者,而非後者,是男權的產物,並確實地助長了男權的存續。換句話說,FGM是許多社會中性別不平等的重要原因。這裡我們可以看到,第八個理由包含了關於「平等」的思考,而前七個理由則大多關乎「自由選擇」。努斯鮑姆的意思,似乎是第八個因素可以單獨作為充分理由使得國家立法禁止FGM,且即便某女性願意行使她的二類自由,選擇接受(或以某種角色加入到)FGM,國家仍然有權利禁止她這麼做。如此看來,努斯鮑姆就與她堅持二類自由的政治優先性矛盾了。

隆胸手術與FGM:同樣服務於男權,同樣需要被禁止?

  從上文得知,我們如果給予努斯鮑姆最寬鬆的解讀,那麼第5到第8個原因或可同時作為充分理由,為國家立法禁止FGM提供理論支持。但我在下文將嘗試論證,隆胸手術也符合上述第5到第8個理由。也就是說,對於政治自由女權主義者來說——即那些認為:國家應優先保障人們的二類自由,即便在追尋二類自由時可能必須踐行某些對人有害的社會規範,國家也不應出面阻止——如果她們以努斯鮑姆的理論為基礎支持國家立法禁止FGM,那麼她們也應該以同樣理由支持國家立法禁止隆胸手術。

  可以明確的是,許多對所謂「女性美」的西方標準,都將女性展現為男性愉悅的服務產品,無論是成人片、所謂的soft porn、還是大多小報版式的「女性專業」,都以「我們單身可撩」、「我們服從於你的慾望」為潛台詞去組織並進行畫面的產出。努斯鮑姆本人也曾對類似現象有過批判:

《花花公子》告訴讀者的是,不管這個女人是誰,也不管她有多優秀,在你面前她就是浪貨,你的性吸引力讓她褪下所有裝飾。她可能在某些場合是個網球運動員——但對你來說,在你的思想中,你可以完全侵佔並把她調教地騷欲不止。對於你,我親愛的讀者,她們是「常春藤姑娘」(《花花公子》每一段時間便出版一次這個專題)。無論你是誰,這些女人將在你強有力的胯下呻吟。這便是《花花公子》吸引人的地方,它讓男人們覺得自己特殊而有力量……《花花公子》對男性的影響無疑是負面的。但我並不打算以此結論推理建議在法律層面對它有何動作。整形師Randolph Guthrie的著書(其主要目的在於「鼓勵並安慰正在考慮隆胸的女客戶」)與《花花公子》有異曲同工的地方。Guthrie堅持,他的客戶並不想擁有《花花公子》當中那般「大胸性炸彈」,然而這卻是Guthrie對每一位希望自己的胸型變得「正常」的女性做的事:「我對客戶說,去買一些維密或是《花花公子》的雜誌和好看的照片……然後我會把這些露胸的照片掛在手術室的牆上,讓醫生們知道客戶想要什麼……」

  說回政治自由派女權主義者們或許需要面對的難題:如果上文第5到8個理由可以使FGM被立法禁止,這些理由若同樣適用於隆胸,那麼隆胸也應該被禁止。

  隆胸在一定意義上確實不可逆(第五個理由),但即便之後反悔,隆過的胸無法再回到最初的形狀,正如整形師Andrew Skanderowicz講述的:「我的經驗是,再把填胸取出來是很罕見的……如果你填胸時間長了,你會發現你的胸越來越扁。這是因為填胸撐大了你的皮膚,所以胸部組織隨年齡縮小很正常。」John Byrne對曾把填胸再取出的女客戶做過如下描述:「她的胸前只剩皺褶的、褪色的皮膚——像戳破的氣球被閑置很長時間了一樣。皺紋之下什麼都沒有……她的乳頭是內縮的,因為缺乏胸部組織的支撐朝胸腔內凹去……」把填胸取出來的難度比放進去要高出太多。填胸過程中,得先開一個小切口,因為填胸物可以摺疊起來放進去。但再取出來時,口子需要開大才行,血也因此流的多。許多整形師從不接受「取出填胸」的客戶請求,而那些願意做手術的醫生,則有被同行放逐的趨勢。為了保持填胸後的胸型,客戶實質上需要終身接受不斷的手術。英國衛生部建議:「隆胸手術沒有完全的保證。很可能病人需要多次花銷和多次手術。年輕女性需要做好終生為此接受手術的情況。」簡單說來,隆胸實質上並不可逆,也不能一次性、一勞永逸地「解決煩惱」。

  隆胸同時也會帶來終身的健康問題(第六個理由)。有關隆胸手術對身體危害的看法眾說不一,隆胸手術的管制歷史也略複雜。硅膠填胸被道康寧公司發明,於1963年第一次出現在市場上。美國醫藥局對此有過以下記錄:

對填胸的管制,直到1976年毫無痕迹可循。1988年,食物與藥品管理局(FDA)將硅膠填胸劃分為「必須符合嚴格安全與有效條例」,再之後,又對其加註「上市前檢查」,使製作發行公司必須上交樣品,獲得當局審理通過後才可被作商業用途。1991年四月十日,FDA要求所有硅膠填充物的製作方進行備案。1992年,FDA立案禁止大多數硅膠填充物。1993年,FDA對鹽水注射方面也採取91年時對待硅膠填充物的措施……在安全與有效的醫療工具被立法要求使用前,硅膠填充物在市面上已有幾十年的商業歷史。

Silas Braley,當年為道康寧公司宣傳硅膠填充物的負責人曾講述:「我們沒有對硅膠、或在人類、甚至是動物身上做過任何實驗。當時我們能做的,就是把它放進去,然後看接下來會發生什麼。當時沒有規則、沒有法例,什麼有沒有。」在英國,只有硅膠與鹽水注射被法律所允許。2003年,英國衛生部將隆胸標註為「最高危醫療工具選擇」(the highest risk category for medical devices)。

  或許這當中最有名的一件事例是Collen Swanson的案件。1991年,Swanson將她的硅膠填充物取出,上文中Byrne描述的便是Swanson取出填充物之後的面貌。而她選擇取出填充物的理由也十分常見。與向道康寧公司贏取共計40億美元的聯名41萬女客戶一樣,Swanson在填充手術後經歷了一系列病症,包括偏頭痛、部分身體麻痹、肩膀冰冷、關節疼痛、胃口失調、性慾下降、皮疹和長期疲勞。Swanson案件不尋常之處在於,Swanson的丈夫,John Swanson,在道康寧公司工作了一生。而John也正是道康寧公司唯一常駐的公司道德審理小組委員,主要負責保證公司遵守社會道德。因為妻子和全球上萬名女客戶的反饋,John才一改對公司忠誠的態度,最終選擇離職。

  毫無疑問的是,隆胸手術是有負面醫療效果的。1997年,美國眾議院指示醫藥局對隆胸手術進行全方面研究報告。這份報告在2000年發表,並發現胸部併發症是隆胸的主要安全隱患。這些併發症,據報告指出:「能夠引起不適,且在部分例案中造成可觀的危險……這些癥狀經常發生,且會以此引起其他更多的醫療需求,比如更進一步的手術……」

  或許危害最大,且最常見的胸部併發症是莢膜攣縮(capsular contracture),也就是網路俚語所描述的「石頭奶」。英國衛生部標註,10%的隆胸者遭遇過攣縮癥狀:「致使胸部變形、變硬,且在部分情況下,產生痛感。」美國醫藥局則有記錄:「胸部會變硬、冷,且有痛感……」美國醫藥局的記錄與英國不同,對於25年以上的隆胸者來說,莢膜攣縮的並發率是百分之百,「且十分嚴重」。

  攣縮並非唯一可遇見的副作用。每20個隆胸者中,便有一位女性遭遇過紅斑癥狀,即有「艷色明顯、痛感明顯」的斑點在胸部周圍出現,通常「將需要多年時間」才能恢復。前6個月,基本上所有女性也會感到乳頭疼痛。諷刺的是,當填充物被放在胸壁肌肉之下而非之上時,臂膀疼痛與知覺退減的概率將高出2倍,但為了降低嚴重攣縮的可能性,現在大多數的填充會在胸壁肌肉之下進行。填胸同時也可能造成胸內組織斷裂,引起「褶皺、扭結、垂直皺紋互相重疊和波紋式胸部」,看起來或體驗起來「不滿意」,有時甚至流血或被感染。造成斷裂的原因可能是車禍、活檢甚至是一次「有力的擁抱」,或者在醫生治療攣縮的過程中發生組織斷裂(「治療」過程基本上是醫生擠壓本已痛感十足的胸部,擠破攣縮組織,甚至有時候需要擠破填充物本身)。斷裂的頻發性並不清晰,報告顯示在百分之0.3和百分之77之間。鹽水注射的斷裂情況也沒有確切數據,美國醫藥局的檔案指出,百分之1-3選擇鹽水注射的女性會經歷斷裂,「而隨著時間增長這一比例也會增加」。

  所有的填充物都會影響「X光線檢查早期乳腺癌徵兆」的成功性,不是直接擋住X光,便是通過擠壓剩餘胸部組織以阻撓偵察乳腺癌發生的癥狀。隆胸手術也會阻撓某些形式的性快感(第7個理由):每7個女性中,就有一位會「永久失去感受乳頭附近的性刺激的能力」。

  總得說來,通讀有關隆胸的文獻,隆胸的結果通常不盡人意的印象隨處可見。這一結論實際上並不意外,我們只需想像其他起碼有真實需要的移植手術,比如器官移植和填充。況且,針對隆胸填充物的先行安全性實驗實在少之又少,前去嘗試的女性們其實成為了活生生的小白鼠,結果到現在也不能令人信服。

  綜上,隆胸手術符合努斯鮑姆對殘割女性生殖器(FGM)提出的第5到第7個反對理由。努斯鮑姆個人更曾聲明過(第8個理由),隆胸手術所倡導的女性形象與先進的男權階級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其他女權主義理論家,比如同屬自由派陣營的Sheila Jeffreys,也認為整形手術是專為類似女性這般「在社會階級中屬於需要為了迎合更高階級(男性)的需求而改變」的人群所設置的。Alkeline Van Lenning不同意Jeffreys的分析方式,但也認可「幾乎所有整形手術是為了將身體向某個壓迫性的美的標準趨近」,而這一種標準則是「包含了男性主導的價值和手段」。

  對於努斯鮑姆來說,FGM區別於隆胸手術的最大之處,在於FGM是男性強迫於女性的習俗。但對於西方的「美」的標準來說,選擇因為「美」去做一件事「是否自願」並非清晰明了的問題:「比如節食,其實並不是全是自願而行:這些決定可能是錯誤的信息或強大的社會潮流的壓力所致……我們應該批判這些壓力和在社會壓力之下女性能夠去『自願』選擇的場域的消失……」此處,努斯鮑姆觸及到了問題的核心。對於醫療保護措施齊全的FGM來說,即便有婦女自願參與到其中,我們也會擔心、反對,因為我們會擔心到底是什麼文化作用力使得她去做出這個選擇。我們會詢問,她是面對了什麼壓力;她的世界觀是怎樣的,才致以相信割裂生殖器對她是好處。總的說來,我們會自問,到底是什麼條件才能正當化她自願選擇FGM的決定。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必將觸碰社會中性別不平等的真相,以及這些不平等所帶給女性的「選擇的有限性」。

  既然如此,面對隆胸手術,我們也應該問類似的問題。而我們在此將觸碰到的,則是一系列和性別與權利有關的思考。誰來決定什麼是「美」?為什麼只有從小胸隆到大胸而少見大胸隆到小胸?隆胸之後的「大」,是給誰看的?胸大了以後「能更自信」,那為什麼小胸就不容易自信?胸大是「為自己」,為什麼胸小就不是「為自己」?

  Gerry Mackie曾對FGM、裹腳有過透徹的論述。當中關於「社會該如何應對」一問,或許可以轉移至隆胸的討論中:「大多數人如果想避免為了某種看似更好的社會狀態(e.g.更受歡迎)而去迎合某些有害的規範(e.g. 隆胸),唯一的辦法是我們所有人對這些規範的共同反對。不然,永遠都會有起碼一人願意為獲得她想要的狀態去迎合既定的規矩。如果社會想要針對這些規範(e.g. FGM;裹腳)做出有力的打擊,以免更多人自我傷害,全面的立法禁止是必須的」。

結論

  綜上,努斯鮑姆和其他政治自由派女權主義者有兩條路可選。或者,努斯鮑姆承認她的政治自由主義不允許她完全禁止女性「自願選擇」FGM;或者,努斯鮑姆需要基於「自願選擇」這個概念在男權社會的成立與否,重新對「正義」、「自由」這兩個概念進行更複雜的理論研究;如不然,在某些情景中,為了追求某種二類自由從而迎合某種有害的社會規範便是一種不公正的現象——這或許不是政治自由派女權主義者們希望的結論。換句話說,努斯鮑姆需要承認,即便自由只被我們作「二類自由」理解,如果正義是指人們在公平的基礎上自由過生活,那麼這種正義的實現,無法被不關注「自由選擇的內容是什麼」的政治自由、道德中立的政府所實現。而針對於FGM和隆胸,對於所有即關心女權,又覺得自由選擇在政治上具有有限性的人來說,兩者理應擁有同樣的道德和政治包袱,都需要被我們立法禁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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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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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Health Minister Lord Warner Welcomes New Safety Measures for Breast Implants.』』 Press release ref. 2003/0277, 25 July 2003.

  3. United Kingdom. National Breast Implant Registry. Annual Report 2002. 2002.

  4. United Kingdom. UK Breast Implant Registry. Annual Report 20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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