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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周明評論有感

在塗洋洋的回答公務員在工作中都碰到過哪些有意思的事情? - 知乎下,周明給出了他的見解。

@塗樣 很簡單,理論上政府成本最低的做法… - 知乎

我打算寫篇日誌寫寫自己的想法,以及事情最新進展。當然沒有反駁周先生的意思,我只是借題發揮。

特事特辦還是循規蹈矩?

很簡單,理論上政府成本最低的做法是討價還價然後給予賠償,然而需要主要負責官員有很強的責任心還不怕擔責任,經辦人員有高明的談判技巧,同時還要解決財政走賬問題,流程審批問題,如果這些環節都通暢,一對老夫婦的家,重新裝修又能花多少錢?

實際上政府最可能的做法,興師動眾,壓制媒體,攔截上訪,工作人員花大量的精力應付老人的投訴扯皮,錢肯定比賠償花得多得多,好處是任何一方都不用擔責任。

其實第一段就是特事特辦,第二段就是循規蹈矩。的確循規蹈矩花費更多,而且大家都不高興。不過我突然想到另一個例子。

杭州公交縱火案。

國家機關的做法是什麼呢?花幾百萬把嫌疑人搶救治療,然後審判後處死。

如果低成本的做法是什麼呢?很簡單,扔路邊讓家屬打死。這樣大家都會高呼大快人心。開玩笑的,我的想法是,讓醫生一不小心醫死他,到時候既省錢又有實體正義。

顯然,這案子的特事特辦,倒很不符合程序正義追求法治的理念。雖然多花了幾百萬,但是維護了法治。循規蹈矩多費錢看起來也不是那麼不堪是吧?

只不過大家所厭惡的是政府機關擁有的維穩的權力,認為維穩上的花銷都是不合理的。我想這大概是不同之處吧。

不過特事特辦,有時候大家是歡迎的,比如禁酒席。

所以我也不太清楚大眾到底喜歡哪個。

必要條件不等於責任

平時我們常見的錯誤邏輯就是,如果動物園阻止了他逃票,那麼他就不會被老虎咬死。

因為被老虎咬死的必要條件是逃票容易,所以動物園有責任,這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的。

畢竟按照必要條件來判定責任的話,所以問題都可以把責任歸結為因為你媽生了你。

顯然,這位老人說的因為政府修了排污管所以才會有損失,也是必要條件當做責任一例。(我知道按法律來說可以追究政府疏於管理的責任)。

訴諸法律的後果

我看評論,很多人的擔憂無非兩點。一個是法院會偏袒政府,一個是事後打擊報復。

從我的見聞來說,兩者都沒有。

擔憂法院偏袒的,首先法院起訴是去區法院,鎮政府作為被告。兩者的無論地位還是關係都有差距。除非是特別有政治影響的案子區法院的上級有指令,一般情況下就是公事公辦。我親眼所見,鎮政府應對訴訟,是請律師,收集政府提供給法院,然後派人去出庭。一年政府的律師費都好幾萬。

我認為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法院起訴的問題在於門檻和花費。

事後打擊報復是不會的,政府感謝還來不及呢。因為當下對於鎮政府領導的考核中,信訪維穩是一票否決,可是行政訴訟不是。所以當下信訪部門的一大目標,就是把一部分信訪訴求轉化為法律訴訟。所以政府會非常感謝的。可惜大多數人依舊堅持信訪,就我在今年一月寫的那個被摩托車撞的女人,她後來去區政府信訪了,訴求依舊是交警應該賠償,死活不去法院起訴肇事者。區信訪辦的來找鎮政府要之前處理問題的結果,鎮政府提供之後。區政府信訪辦給的答覆依舊是應該去起訴。

進展

該男子今天舉牌到政府喊冤,政府機關表示,願意聯繫施工方,下周給出結果,鑒定政府部門是否有責任。

私貨

周明提到的香港模式,其實對應內地就是找人大代表來質詢政府。這個模式理論上是有效的,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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