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三類控制權,杜絕公司控制權旁落

以下內容由我的股權激勵落地方案班課程整理而來,供大家參考,後續西姆叢書出來以後內容會更加詳盡。

1號店創始人於剛的黯淡離場,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被資本逼宮,俏江南創始人張蘭被掃地出門……因為失去控制權,我們看到太多企業自此走下坡路或者不成功的結局,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關注點之一。

股權控制權分成三類:

  • 第一是股大者為王。比如你掌握了公司80%的股份,那麼公司的控制權就在你這兒;

  • 第二是同股不同權的設定;

  • 第三是借鑒國外的一些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的工具,實現對企業的控制。

01-股大者為王

股大者為王,你要控制公司絕大部分的股份,這樣你就能夠實現對公司的基本的控制。

關於對公司的控制,《公司法》中規定了3條控制線:67%、51%、34%。

67%叫完全控制線。一些重大的事項如公司股本變化、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清算、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決策,需要持有2/3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那麼只要擁有公司67%或以上的股份,就可以對上述的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公司創業初期,公司創始人切不可在融資的天使期或者種子期喪失對於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否則將對公司未來的融資、經營活動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51%是相對控制線公司增資減資、修改章程和公司合併這些重大決策,擁有51%的股權可能做不了,但是能做什麼呢?除公司重大事項之外的日常經營的決策,比如說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監事、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也就是能夠基本上控制公司的運營。

在公司業務還沒有完全發展成熟的時候,應當保證對企業的相對控制權。如果相對控制權模糊,將會導致企業發展方向混亂、企業決策效率低下等問題。

34%是最低控制線,很多人都認為34%可能不是太重要,實際上這34%很重要。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叫否決性控股,即具有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就是說,只要34%的股權的股東不同意的話,增資減資、合併或者是想上市,要股改是不行的,得不到相對多數的三分之二的表決票通過。創始人始終持有一票否決權可以防止由於投資者利益糾紛導致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發生。

34%的控制線,大家不要忽略。因為在做企業的時候,有的時候真的掌握67%以上的股權是很難的,但是你要記住一定要把握最低線,34%。如果這個都沒有,你的控制權就真的危險了。

02-同股不同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設定特殊條款,保證未達到67%股權的股東也能對公司進行控制,即同股不同權設定:

出資份額≠表決權份額≠分紅份額

小股佔有較大的表決權

重大事項的一致同意權

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

同股不同權的設置,只針對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規定,公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叫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權主要針對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的公司法是同股同權的,所以很難去做其他的考慮。現在創業公司在準備上市之前,甚至掛牌之前都是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去做,有利於設定不同的股權結構和不同的控制權的一些安排。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說大家對公司的表決權按照出多少錢來確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為我們留下設置同股不同權的伏筆。

第43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律有規定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做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是減少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離、解散或者是變更公司的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分之二不是說三分之二出的錢,而是表決權。結合上面的規定,我完全可以不按照出資行使表決權,小股東哪怕只有10%的股份,但如果在章程中約定,這10%的股份,可以有50-60%的表決權,那麼就受到公司法的保護。

另外就是重大事項的同意權。有很多事情,我雖然達不到34%,但是我規定很多的重大事情,由增資減資,對外擔保,變更公司的形式,我雖然是小股東,如果沒有我的同意,你大股東有80%的股東,說了也不算。

還有重大事情的一票否決權。小事情你說了算,大事情只要我不同意,你說了不算。董事會實際控制公司經營,也可以說是行使小股東多數董事的委派權。比如說我是一個小股東,但是公司的董事會3個人,我可以派2個董事,然後大家都知道董事會是按人數決議(股東是按資本決議,如果有例外也是基於出資,有另外的設定,但是董事會是按照人數決議的)。所以我有向董事會委派多數董事的權力以後,我對公司的實際經營就能夠得到控制。

通過以上這些形式,小股東或者是沒有達到控股權的股東,能夠實現對公司的有效控制。

03-其他控制權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要同股同權,不能同股不同權。也並不是說股份有限公司就沒有一個控制權的工具。

《公司法》包括上市公司的一些章程裡面,有兩種方法:

一個是一致行動的協議。比如說我是小股東,但是我可以聯合跟幾個小股東我們簽一個協議,就是說這個公司如果開股東會要表決的時候,只要我投什麼票,你們就跟著我投什麼票,叫一致行動人。而且簽了這個協議以後,你不是想改就改的。簽了協議3年之內,這個協議要有效的。這樣的情況下,公司在準備上市的時候,上市以後的一定時間內,就可以保證沒有達到控制權的股東,通過一致行動人的協議達到對公司的控制。

上市公司的這個做法,證監會是同意的,甚至公司如果沒有明顯的控制人的時候,證監會會要求你們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現在中國對上市公司要求必須要有實際控制人,當你股份達不到實際控制人的時候,他想方設法給你拉一個實際控制人出來,所以一致行動人協議是符合法律的規定。

還有一種就是委託投票權。性質差不多,一個是簽協議,這個是我委託你投票。股東會的投票權,你要投什麼票,誰說了算,那你簽一個委託書給我,這個委託書也是幾年之內不能隨便修改的,不能撤銷的,也要備案的。委託投票以後,又是將原來達不到控制的一些股東最終實現了對公司的控制。

比如說我收集很多的小股東的投票權,最後能夠34%或者是51%,他們這兩種形式能夠達到小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但是如果作為大股東,我們反過來,你要擔心的是就是小股東要做這樣的事情,把你架空,你如果有51%以上就不說,你本來有40%,你覺得我最大,他們最高是才10-20%,這個時候你也要考慮到如果人家另外的60%聯合起來,至少把你這個法人代表選下去是沒有問題的,把你這個董事長選下去是沒有問題的,把你趕出公司去也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如果沒有達到控股地位的股東,你也要考慮聯合一些小股東來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如果大家真的要低於51%的時候,怎麼做?由誰來做?這個可以商量。但是你要沒有這個線,一不小心已經變成40%的股權的時候,你會發現再想變回51%比登天還難。

就是說,通過同股不同權的設定,通過一致行動人的協議,委託投票權的方式,能夠使小股東或者是沒有達到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完全控制。這是企業家掌握控制權有效合理的方法,並且是得到法律的支持。

現在國內很多互聯網企業經常到美國或者是海外上市,是因為他們有些控制權的工具,目前在中國大陸是不被承認的。但是我相信過不了多長時間,這些制度就會被中國現在大陸的公司所採納,包括證監會採納。

案例1

  •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通過合伙人制度,在阿里巴巴持股僅8.9%的馬雲控制了阿里巴巴董事會一半以上成員的提名,從而控制了整個阿里巴巴帝國。這運用的其實就是公司章程中設置的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即由一批被稱作「合伙人」的人,來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

大家都知道阿里巴巴是去年在美國紐交所上市,他的融資金額創下世界第一。其實馬雲剛開始選擇的不是紐交所,他選擇的是香港。他為什麼選擇香港,香港的是證券的監管比美國要寬鬆多了。到了香港叫研交所去開會,最後研交所沒有同意他,說你不能在我們這邊上市,因為馬雲設定一個叫合伙人制度。如果阿里巴巴在香港去做IPO的話,他的估值肯定比在紐交所還要高,所以馬云為什麼三番五次的到研交所去遊說。最後沒有成功,最後轉到紐交所去。

馬雲的合伙人制度為什麼不被香港的認可?大陸法律肯定是不認可的,香港也不認。

他的合伙人制度怎麼做的呢?公司裡面有一群人,現在是25個合伙人,學名叫湖畔合伙人。馬雲1999年創立阿里巴巴的時候,是在他的家裡面開了十八羅漢的會議,他家的小區叫湖畔花園小區,馬云為了紀念湖畔花園的會議,他的合伙人叫湖畔合伙人。現在馬雲辦了一個叫湖畔大學。

他的25個合伙人有一個重要的權力是,我可以推選公司的董事會成員,而且是超過半數的董事會成員。如果董事會有9個人,我可以推選其中5個人來做公司的董事,如果公司是11個董事,那我可以推薦6個人。當然是負責推薦,由誰來表決,股東會。

如果股東會不認可,你推薦的人不行,那股東會你也沒有權力選別人。你說這個人不行,那我再換一個人,一定要從我的推舉的人中產生多數的董事通過這種制度,然後實現對公司的董事會的控制。馬雲通過控制董事會的形式,完成了對公司的控制。馬雲持股8%,合伙人加起來14點幾的股份,最後控制了幾千個億市值的一家企業。

案例2

  • 京東的AB股模式

AB股也稱「雙股權結構」,就是將公司的股權分為兩種,即A股和B股,A股是普通股,每股只有一份表決權,B股相比於A股有數倍的表決權。

應該說AB股模式是非常流行的,互聯網企業在海外上市的,絕大多數90%都採用了AB股的形式。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土豆的王微持股是12.7%,人人的陳一洲22.80%,都沒有一個超過50的,他們就是通過AB股的設置,在美國上市,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京東就是AB股,也是在美國上市的。劉強東在公司上市裡面規定了他的股份,他的每一股有20份表決權,我有1股的股票就相當於其它普通股的20倍的表決權。劉強東實際持有京東18.8,通過這個AB股或者叫「雙股權結構」這種形式,他控制了京東82%的表決權,實現對京東的控制。

為什麼馬雲一定要用這種合伙人制度,劉強東AB股制度,哪一種更好呢?

合伙人制度有一個最大的優勢,合伙人每幾年換的時候,還是由合伙人來推選,通過推選合伙人,公司的董事會永遠是由這些合伙人來決定的,通過這種形式,公司就會按照他原來選定的這些合伙人的理念去發展下來,他的公司才能做得長遠。我認為馬云為什麼一定要堅持合伙人制度,先跑香港又跑美國,包括美國當時也不同意,也是做了很多的工作,同意了他的方案。他是為他實現102年的這麼一個創業夢想。

劉強東雖然很牛,80%的控制權,但AB股有一個致命的弱點,特殊的股票B股是不能夠轉讓的,轉讓就失效了。如果說18.8%股份要賣,賣掉以後就是普通股,就沒有1:20的表決權,他很有可能失去這個控制。

再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不能繼承。劉強東如果有意外,他兒子繼承了這個公司的股份,就是普通的股份,不管是誰來代替他控制京東,他就沒有像劉強東這樣對公司的控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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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懷玉/Ward

  • 上海交通大學國家戰略研究中心股權研究所所長
  • 西姆股權激勵研究院院長

微信:huge256372

郵箱:xuhuaiyu@chinasim.com.cn

網址:西姆股權激勵研究院-專註企業股權激勵實效,專業打造合伙人機

諮詢:徐懷玉- 西姆股權激勵研究院院長 | 到「在行」來約見我

地址:上海市徐匯區淮海西路55號21樓F座(交大徐匯校區)

如果有什麼關於股權問題可以聯繫我(備註「知乎」),深入探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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