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保理術語》評析(連載終):額度、風險資產及其他

今天把這個系列做個終結。

2.27 保理業務總額 factoring turnover

應收賬款受讓總額

指商業保理商在某一期間內受讓的應收賬款累計總額

2.28 保理業務餘額 receivable outstanding

應收賬款受讓餘額

指商業保理商在某一時點受讓的存續的應收賬款額。

2.29 保理融資總額 financial turnover

應收賬款融資總額

指商業保理商在某一期間內,因受讓應收賬款而向債權人支付對價款的總額。

2.30 保理融資餘額 financial outstanding

應收賬款融資餘額

指商業保理商在某一時點存續的因受讓應收賬款而向債權人支付的對價款之和。

這幾個關於「總額」、「餘額」的定義本身沒有太大毛病,但遺漏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保理商對賣方或資金方做應收賬款保證的「在保餘額」。

「回歸保理業務本質」這個口號,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保理企業都在喊,但什麼才是真正回歸本質的保理業務?就是盡量避免做融資業務,而改為對應收賬款做承保——把「保理商」理解為對應收賬款的「保險人」或「擔保人」,以保證取代融資。

2.31 保理業務收入 factoring income

保理營業收入

指商業保理商因開展保理業務而產生的相關收入。

2.32 信用限額 credit limit

指商業保理商核定的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的付款能力的限度,分為單筆信用限額和循環信用額度。

對於信用額度定義徹底錯了。買方的付款能力是客觀存在、動態浮動的,保理商怎麼可能去主觀上核定企業沒有沒?授信額度的本質,是保理商意願承擔風險的上限。

在實務中,籠統地定義「授信額度」不能起到指導和規範經營的作用。保理公司的額度管理,包括以下三個層面:

1、「賣方額度」——保理商對賣方提供融資的額度

2、「買方額度」——保理商承擔買方風險的額度,具體包括「承保額度」和「集中度額度」兩個次級概念;

3、「保理商額度」——雙保理中,賣方保理商對買方保理商授予的信用額度

2.33 應收賬款轉讓登記 registration of accounts receivable assignment

指商業保理商在商業保理行業主管機關規定的轉讓登記系統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的相關信息,將應收賬款權屬狀態予以公示的行為。

2.34 轉讓 assignment

讓渡

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以書面形式讓與給商業保理商,以獲得保理服務的行為。

2.35 反轉讓 reassignment

指商業保理商基於保理合同約定,在受讓債權人轉讓的應收賬款後,將其轉回給債權人的行為。

2.36 再保理 re-factoring

指商業保理商受讓其他商業保理商(或銀行)再轉讓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

「再保理」是個邏輯上絕對錯誤的概念,是國內從業人員胡亂髮明出來的,國外沒有這個概念。為什麼說它完全是錯的,我們首先看看一個完整的保理業務流程,應該包括哪幾個關鍵環節:

1、賣方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

2、保理商(一個或多個)提供保理服務

3、買方完成付款動作

1-2-3三個環節連貫完全完成了,才構成一筆保理業務從買方到賣方的現金流閉環。

所以,所謂的「再保理」,僅僅是完整保理業務流程中的一個階段——對應收賬款的再轉讓。如果把這部分獨立出來,無論是前段賣方保理階段,還是後段買方保理階段,都不構成完整的業務閉環。

所以「再保理」不是保理,正確的概念的前面的「雙保理」。此處,術語應改為應收賬款的「再轉讓」。

2.37 或有負債 contingent liabilities

指商業保理商承擔付款保證責任的應收賬款餘額與對外擔保餘額的合計金額。

或有負債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明確規定的會計術語,任何企業都要同等執行。此定義不完整、不嚴謹,也是違背會計準則的。因此,我的意見是不必在保理術語中單獨定義這個概念。

2.38 風險資產 risk assets

指商業保理商的資產總額與現金、銀行存款、國債之差、與或有負債之和。

這個定義被保理企業詬病已久,金融行業的風險資產認定十分複雜,從來都不是這樣去定義的。如果非要細緻定義,就必須要向巴塞爾規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規定一樣,引入表內、表外、權重、轉換係數等一系列框架和概念。有興趣的話,可參考我寫的《商業保理(第二版)》一書第十章第二節。

鑒於這個問題的複雜性,我建議這個問題要在行業發展的合適時機,同槓桿率、資本覆蓋率、撥備覆蓋率等問題一起解決。與之相關,商務部《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這一文件中對於上述概念和規定,更是錯得一塌糊塗。目前在《術語》中,宜暫做模糊處理,概況性地定義為:「保理企業資產結構中未來收益率不確定且可能招致損失的部分資產」即可。

2.39 風險集中度 ratio of risk concentration

指商業保理商所有受讓的應收賬款對應同一債務人的最高餘額與風險資產餘額的比例。

這條定義錯在:保理商受讓應收賬款這個行為本身並不產生風險,此時產生的只是保理商要對客戶做賬務管理和代位收付款的責任。風險產生於對應收賬款的承保(來自於買方的風險)或融資(來自於買賣雙方的風險)。

因此應該改為:「保理商對一企業的預付款總額或承保總額與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

【終】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中國版 CDS 和 CLN?
與傳統的投資顧問相比,智能投顧具有哪些優勢?
金融里買方Risk Management和賣方Risk Management崗位工作有什麼樣的區別?

TAG:保理 | 金融 | 风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