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聲音能不能申請版權?
如果未來計算機合成聲音做到惟妙惟肖,感情也能100%還原,那複製一個名聲優的聲音去給動畫配音到底是不是侵權?(當然不會打聲優的牌子)
版權意義上不侵權。音色是天生的,兩把吉他的音色一樣,倆廠家還能滅了另一個?雙胞胎長很像,也沒見簽署共存協議啊。以上是開玩笑。
這些不可避免的情形 ,法律會歸於無權利或權利互不衝突。比如雙胞胎之一簽兄弟的名字借款,被冒名的人是可以追究冒名人的法律責任的。也無需因為「長得一樣能騙人」就要承擔償還責任。在用機器模擬人聲的時候,適用的不是版權法,而是不正當競爭法。(僅就中國情形討論,有些國家是版權法內含不正當競爭條款,而未單獨立法)
相同人聲最有可能引發的後果是:消費者分不清誰是誰,誤把給聲優的支持,給了機器人。這就實際造成的聲優或聲優所屬公司的損失。就算機器人免費,我拿清純聲優給成人片配音,敗壞名聲,抹黑聲優的商業價值,這個理由也是要在訴訟時列上的。
第一種的處理方式就是賠錢。第二種處理方式就可能是(在消費者能明確區分之前)禁止使用。所以為了極力避免這兩種風險,機器人的公司必須要明顯公開聲明「本片並非由X聲優配音」,而且不能讓動畫配音做一些引人誤會的動作(比如傲嬌釘宮的「烏魯塞」三連,老實說本『釘粉"認為這三連做聲音商標都夠格),用以區分機器人和聲優的差別。
不打聲優的牌子不必然造成不混淆,事實可能跟宣稱不符,法律以事實結果為依據。加多寶的紅罐改金罐(罐體設計與商標、版權、外觀專利之爭未見太大關聯),就是因為「知名產品的裝潢、包裝」輸了不正當競爭官司,儘管加多寶在新聞發布會中多次訴說加多寶和王老吉的關係。
如果機器人公司這樣做,基本也告別商業價值了吧。所以,這種技術最有可能的應用方式是拿到聲優的授權書之後進行商業開發,降低聲優勞動強度(雙開、三開、五十開都不是問題),這才是雙贏。根據著作權法保護內容不保護思想的原則,應該是聲優出品的作品可以申請版權,而聲音不行。所以第二個問題也是如此,人工聲音作為作品應該是可以申請版權,但不會對聲音構成侵權,除非作品是侵權的。
目前不可能。比如我聽一個新人聲優很像東山大法,而且有時候感覺早見沙織的演出特別有能登麻美子的效果。但也沒看見後者把前者給告了。況且,聲優廚們的慣性是很強的。就算是一個後來的新人聲線非常像東山大法,如果她沒有自己的特色,估計粉絲們是不會買賬的。
但如果這種AI出現,估計整個演藝界都要洗牌。畢竟聲優能換的話,演員也能換。會被擴展到「明明我沒有配音你卻用我的名字來打廣告」這樣的事情上面去的概率比較大
單純以聲音申請版權是不可以的,聲音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完成就可以在對應行業享受專用權,和版權差不多,也可以防止別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廣播節目開始曲」是我國首個核准註冊的聲音商標。
還有我們大家熟知的諾基亞開機鈴聲,也是有註冊商標保護的。
但不是隨便什麼聲音都可以註冊聲音商標的,騰訊想把QQ「滴滴滴滴滴滴」的提示音註冊商標,卻被商標局以該聲音「較為簡單,缺乏顯著性」不予註冊。為什麼我會想到林妙可和楊小朋友的事情上去。
鬼畜區表示壓力很大
後天考知識產權法,強答一波,不對的還請指教。版權即著作權。申請著作權的條件是獨創性和可複製性。聲音當然是本人獨立創作的,但是可複製性值得商榷。複製聲音必然需要載體,而聲音複製到載體上去就成了音像製品,到時候申請著作權的是聲音呢還是這個音像製品呢?不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作品要求是科學文藝領域內的智力成果,顯然聲音並不是智力成果。聲音倒是可以申請商標權,不過要求是具有顯著辨識度。之前qq好友上線的聲音被騰訊申請了專利但被商標局駁回。我想人的聲音不可能比這個辨識度還高吧……
如果那樣,聲優早失業了,所以問題不成立
曾經在收音機里聽到一個廣告,聲音很像周杰倫,但肯定不是他本人,而是一個模仿者,但他也沒說「我是周杰倫」,感覺沒毛病啊,這怎麼告
GB2312標準共收錄6763個漢字,其中一級漢字3755個,二級漢字3008個,如果每個漢字按4個音部(平聲、上聲、去聲和入聲),如果有廠商找人做了這種音色庫,我覺的應該是有版權的,類似於字體庫一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也被稱為版權,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 美術、建築作品;
- 攝影作品;
-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計算機軟體;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聲音不屬於以上的任何一種,所以是不能申請版權的。同時,也不能申請專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章第一條和第二條的描述如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聲明既不是發明,也不是實用新型,也不是外觀設計,所以也不能申請專利。版權和商標都不可以。
首先我們要知道版權的對象是什麼?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換句話說,版權的保護對象是作品。關於作品的構成條件。根據通說,構成作品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具有某種精神方面內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第二,上述精神內容需要通過一定的表達形式表達出來,停留在大腦里的構想還不能稱作作品,必須要要有具體的表達;第三,要具有獨創性,即通過個體的智力勞動完成的作品,是個體的智力成果。那麼題主說的人類的聲音是什麼呢?
聲音是人類器官在振動作用下產生的聲波,本質上是一種物理現象,它沒有特定的精神內容也沒有一定的表達載體,是不具備構成作品的條件的。當聲音有特定的內容和表達載體之後,才稱得上作品,例如影片和歌曲中的某一片段。有答主在下面回答,可以註冊商標。商標只能是某一段有顯著性的聲音,但不能是某個人的聲音。
首先,聲優們會集體失業。因為都能有感情的配音了,那要他們什麼用呢?問題是,人的聲音不是創新不是發明,是本身固有天生的東西。所以不能說是專利。並且這樣延伸開來的話,如果有一個人和名人聲音幾乎一樣,連熟人都無法分辨的話。是不是要讓其中一個人無法說話了呢?其實這屬於雷同吧。機器合成的聲音也是吧,是人工誕生出來的聲音吧············所以合成聲音應該選擇最適合配音的那個,這樣就不算是侵權。因為根本沒有借鑒的必要,即使沒有這個聲優也一樣可以弄的出來。
看情況
反正我沒發現局座跟葛叔有什麼反感
反而好像更開心了的樣子…這個還真難想像。不過目前配音這方面有獨家版權的,比如鳳凰衛視台聲張妙陽,他就只能為鳳凰的頻道配音。某個節目的旁白解說也可以簽獨家,就不能給別家同類型的節目配音。某些品牌會覺得這個人的聲音很符合他們的產品氣質,可能就再也不會換別人,比如siri,比如國窖1573和孫悅斌。還有一種情況,廣告片里主體部分的配音可能會換,但是他們最後logo落版,或者叫標版這個不會換,比如各個汽車品牌: das auto,Volkswagen,「福特,進無止境」,奧迪是心跳;再舉一些例子,「佳能,感動常在」,「創新,為你,飛利浦」。「用事實說話,焦點訪談」。作為一個配音員,對這些聲音真是太熟悉了,看到字,腦海里就能響起那些聲音。
你想讓一些模仿秀怎麼賺錢
那時候不管是名聲優還是不出名的聲優都失業了
現在用並不能做到「惟妙惟肖,感情100%還原」的VOCALOID給動畫配音也已經要給開發商crypton交版權費了http://www.crypton.co.jp/download/pdf/eula_cv01.pdf
第3條(別途使用許諾が必要な場合)
お客様が合成音聲を以下の各號の目的又は形態で使用する場合には、別途の使用許諾が必要となります。そのような追加の使用許諾契約が必要な場合は、必ず事前にクリプトン?フューチャー?メディア株式會社までお問い合わせ下さい。なお、使用形態によっては、追加ライセンス料が発生する場合があります。3) 映像作品での使用 映像作品(アニメーションを含む)內の人物やキャラクターが歌ったりパフォーマンスしていると取れるような態様で合成音聲を使用する場合。
crypton採集聲源當然也是要向發聲人付費的,可以認為版權費中至少有一部分間接地支付給了發聲人,也就是crypton某種意義上充當了人聲版權代理商
(並無法律或文化創作背景,本答案主要是希望提供事實,觀點如有不對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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