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類選秀節目這麼火,你們造如何取得正確授權嗎?
近日,音樂類選秀節目頻頻爆出侵權危機:迪瑪希翻唱維塔斯創作並演唱的《歌劇2》,布多夫金公司作為詞曲著作權人給湖南衛視發函要求停止侵權;高曉松發微博稱自己擁有張傑演唱的歌曲《默》的詞曲版權,要求節目組向其申請授權;李海鷹發微博稱趙雷演唱的《月亮粑粑》大段引用自己創作的《彎彎的月亮》……
這些事件引發的媒體報道、公眾討論、學術探討不計其數,然而其中不乏有錯誤觀點,有的權利人自己都沒搞清楚自己有哪些權利,使用者也不清楚自己應如何取得授權。由於著作物的無體性,容易導致授權轉讓後權屬不清的問題,正如高曉松擁有《默》的詞曲版權,但該歌曲的詞曲署名為尹約、錢雷,可以推測兩位作者與高曉松簽訂了版權轉讓協議,僅保留署名權等人身權,而其他財產性權利統統轉讓給高曉松,由於我國著作權轉讓登記公示系統並不健全,這就造成使用者在使用這個作品時可能無法得知誰是真正的權利人。而湖南衛視「歌手」節目面對海量歌曲,難免出現因找不到權利人而沒有及時取得授權的紕漏。
本文將就上述音樂類選秀節目中的具體問題做一個梳理,試圖幫助權利人更清楚地認識自己的權利,幫助使用者了解如何獲得授權,幫助大眾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
首先,一首歌涉及哪些權利主體?分別享有哪些權利?
包括詞曲作者的著作權、唱片公司的錄音製品製作者權,以及歌曲演唱者的表演者權。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音樂作品原則上要經過上述三個主體許可,但廣播組織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適用法定許可,不需要經過權利人許可即可使用。
從迪瑪希翻唱維塔斯歌曲的律師函中可以看出,歌曲《歌劇2》由維塔斯創作並首次演唱,後維塔斯將該音樂作品的詞曲著作權轉讓給布多夫金文化製作中心。可見,本案中的詞曲著作權人是布多夫金,其作為歌曲的製作者也享有錄音製品製作者權,而維塔斯僅對其演唱的歌曲享有表演者權。這也是為什麼被曝光的律師函來自布多夫金,而非維塔斯本人。
如上圖所示,詞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即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改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規定在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在具體個案中也就是說,即使電視台經過錄音製品製作者、詞曲著作權人布多夫金文化製作中心的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傳播錄音製品《歌劇2》,還是要取得表演者維塔斯的許可,但一般這部分權利在歌手與唱片公司簽約時就讓渡給了唱片公司,所以表面上看僅需經過布多夫金公司的許可。
此外,需要明確的是,本案是翻唱引發的糾紛,涉及的是詞曲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改編權,並不涉及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正如本案律師函中指出「貴公司未經布多夫金授權許可而擅自行使《歌劇2》詞、曲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嫌構成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布多夫金的合法權益……」,布多夫金並未主張複製、發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害,僅僅是作為詞曲著作權人主張權利。
張傑翻唱歌曲《默》,涉及歌曲的表演權,也需要經過著作權人高曉松的許可。
由於音樂利用的途徑多種多樣,很難每次都能找到權利人取得授權,因此通常詞曲著作權人會加入音樂著作權協會,將一部分權利授予音著協進行集體管理。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詞曲著作權人授予音著協的是哪些權利?
根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若干問題釋義》:
可知,詞曲著作權人授予音著協管理的權利僅包括:
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即,以任何方式表演、以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形式複製、在廣播電視、互聯網傳播音樂作品的權利。要注意的是,詞曲著作權人授予音著協管理的權利並不包括改編權。
近期音樂類選秀節目中多以改編權為由追究責任,由於改編權並未從原始權利人那裡移轉給音著協,所以歌手在選秀節目中演唱改編自他人創作的音樂,不能通過音著協取得授權,而是需要另外取得權利人授權。至於是否構成改編,從一些法院判例可以看出,主要取決於是否使用了音樂作品的基本內容或重要內容,以及是否進行了創造性修改。
所以,高曉松在微博中主張張傑的翻唱版本歌詞有改動,本文認為若沒有進行創造性修改,則不需要取得改編權的授權。同理,趙雷在「歌手」節目中演唱的《月亮粑粑》,李海鷹主張趙雷大段引用其創作的《彎彎的月亮》,若沒有構成重要部分的引用,則不需要取得改編權的授權。但即使沒有構成改編,仍需取得表演權的授權。
廣播組織有哪些權利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只需要付費?
即廣播組織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這裡僅僅是指播放,即音樂作品的機械錶演,比如廣播電台中播放的歌曲,或者一個電視節目中使用的背景音樂,在這種情況下使用音樂作品僅需向權利人付費,不需要經過許可。然而,「歌手」節目中涉嫌侵權的情況是另外一個表演者翻唱或改編了音樂作品,此時則需要另外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接下來我們具體分析歌曲類選秀節目中用到的是音樂作品的哪種權利?
由於前述音樂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因此未經許可在節目中翻唱別人的音樂作品,是對表演權的侵犯。
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在《歌劇2》的案例中,布多夫金繼受取得這首歌的著作權,享有許可他人表演的權利。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的翻唱,在一般情況下屬於侵權行為,所以,迪瑪希在「歌手」節目和「文化中國·四海同春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中翻唱《歌劇2》是侵權行為。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翻唱他人音樂作品就不算侵權了呢?
著作權法規定了一些不屬於侵權的情形,也就是著作權的限制,比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旭日陽剛一開始在宿舍里唱春天裡就不算侵權,但之後頻繁參加商業演出又沒有經過汪峰的同意就是侵權了。
對於已經加入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著作權人,不需要單獨取得翻唱其音樂作品的權利。目前電視台都會與音著協簽一攬子協議,僅需定期向音著協付費即可使用其會員的音樂作品。
由於俄羅斯音樂著作權協會(RAO)已經和中國音著協簽訂協議,本案詞曲著作權人為俄羅斯的公司,若該公司為RAO的會員,原則上電視台使用《歌劇2》可以通過中國音著協取得授權。
另外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要區分「表演權」和「表演者權」。
表演權是表演音樂作品的權利,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因為表演了該作品而享有的鄰接權。對於鄰接權的保護程度比著作權要低。迪瑪希翻唱《歌劇2》不能取得他所演唱的歌曲著作權,但他的表演受到表演者權的保護。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表演者享有哪些權利,這些權利與這個音樂作品本身,也就是布多夫金享有的詞曲著作權是不衝突的。
最後,給廣電從業者的忠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歌手選秀節目,其中不乏大量翻唱作品,在我國國民權利意識還不夠清楚的今天,也許有很多翻唱行為並沒有取得詞曲作者的許可,尤其是當詞曲作者不是音樂著作權會員的時候,歌曲的表演者和製作並播出歌手選秀節目的電視台不能通過集體授權取得翻唱該音樂作品並播出的權利,需要單獨尋找詞曲作者並取得授權。另一種需要單獨授權的情況是,涉及改編的翻唱,這種改編還需要達到使用了音樂作品的基本內容或重要內容,或進行了創造性修改,這個時候即使權利人是音著協的會員,利用人還是需要單獨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對於外國的著作權人,其合法權利在中國受到保護,但是由於其不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會員,電視台在使用其作品時,不能通過一攬子協議解決,應看該外國權利人所在國是否與中國音著協簽訂相互代表協議,以及該外國權利人是否為本國音著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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