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的啟發:應容得了合理程序下的差錯

聶樹斌案件終於塵埃落定了。

但我相信冤假錯案不會就此落幕。我們先看看這個報道《美國2015年創紀錄為149人冤案昭雪 平均被囚14年》,數據驚人吧!其實還有更驚人的:根據《美國被指每年產生上萬例冤案 司法體制負隅頑抗洗冤困難》文章介紹:美國刑事冤案的比例在1%~5%,通過比率推算,每年約有1萬例;

而此前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的一項研究表明,美國死刑錯判率超過4%,這4%的犯人根本就無辜。研究還發現,死刑判決中,1.6%後來改判了無罪,35%以上後來減刑了。而早有研究指出,美國死刑判決68%有量刑的錯誤和各種其他錯誤。……1989年,美國首次運用DNA技術為一起案件的當事人洗冤後,在學界、媒體和部分實務界人士的聯合推動之下,掀起「洗冤工程」。「洗冤工程」在美國已經運行了20餘年,形成了一套制度,「現在,幾乎每個州都有這種洗冤組織。」

但有一個數據可能是很多人看不下去的:這麼多冤假錯案,但卻極少司法人員被追責 迄今僅1名檢察官被追責!

在相關人員按照合理程序行使職權後,不應該由於結果不滿意而給人追究後果。

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事實,不管你如何努力,你不可能不犯錯。隨著刑事科學技術的進步,冤假錯案的確會越來越少。但你總會有弄錯的時候。不但有弄錯的,也肯定還有很多無法偵破的案子,也同樣有很多指向比較明確,但證據還不充足的疑似可定罪的案件。

在過去,我們對找出犯罪分子非常看重。如果有指向明確的犯罪嫌疑人,但證據又不足。怎麼辦?我們往往會這樣想:既然指向很明確,雖然證據還不充足,先把他抓起來定罪再說。但如果一旦後來證明這是冤案。我們一定會這樣想:這辦案的執法人員太壞了,一點都不負責任!

這就是中國的現實。別的不說,中國近年來披露的冤案里的先例:佘祥林案件不就是明證嗎?當時警察/檢察院把佘祥林送到法院,法院準備判決無罪釋放。是我們的群眾集體示威逼迫政府找到法院:這案子你不能這麼判決,要注意社會影響!於是佘祥林冤案就這樣誕生了。

我相信人性相通,美國歐洲等等都會存在這樣的思維。找出犯罪分子往往成為我們的壓倒性想法----對於直接偵破案件的刑事警察尤其如此。這時需要不同身份的人從另一個角度審視案件。這就是現代司法體系的分工好處。但,當法院從專業角度認定不足以定罪時,我們的公眾能否體諒法院的思考呢?我們太想偵破所有案件。

即便我們有良好的司法體系,但不管如何做,你都不能做到絕對正確。如果司法體系的工作人員能夠按照當代技術下盡到最大努力了,但還是出現冤假錯案了,怎麼辦?我們是不是將從「希望偵破所有案件」變成「希望沒有冤假錯案」呢?

我個人認為,只要程序合理,司法人員儘力了,哪怕沒有偵破案件,哪怕有冤假錯案,那我們也應該體諒司法人員,而不是追究責任。但是,我們的公眾能夠有這樣的肚量嗎?如果沒有這樣的度量又會給帶來什麼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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