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能告江南,那天下霸唱能告南派三叔嗎?
作者丨謝明宏
編輯丨李春暉
張愛玲如果還活著,今天她肯定會毫無疑問的站在金庸這邊。
張愛玲說人生有三大恨事。
一恨:海棠無香。二恨:鰣魚多刺。三恨:《紅樓夢》殘缺不全,高鶚妄改,死有餘辜!
毫無疑問,高鶚續寫《紅樓夢》就是一種未取得曹雪芹授權的同人創作行為。從第三恨來看,張愛玲對此深惡痛絕,是一個反對同人小說的先行者。
2016年10月11日,金庸一紙訴狀,將暢銷書作家江南送上了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v金庸要求江南方面停止複製、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並銷毀庫存圖書;在中國青年報、新浪網刊登經法院審核的致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支付金庸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0萬元;江南承擔此案的訴訟費。
對此事有關注的群眾,表示一切盡在預料中。早好多年前,金庸已警告江南。這件事,江湖相遇,總該有個了斷了。
金庸曾隔空喊話江南:「文學一定要原創,有些網民拿我的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錢的。」
這句話不是空話,周星馳在電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楊過、小龍女、郭靖、黃蓉這些人物名字,每用一次就要付1萬塊錢。
是不是感覺很貴?一切得從同人這筆糊塗賬開始說起。
掃舞盲的令狐沖
同人文,或者同人小說,指的是從已經發表的文章、小說或者流行的影視劇、動漫、網路遊戲衍生而來的一種小說類型。
一般認為,在網路文學創作語境下,「同人」一詞主要源於日本的「同人志」這一概念。日本的漫畫產業十分興盛,「同人志」也是漫畫,但是它是在對已經發表並且較為流行的漫畫進行加工或者再創作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
簡單說,你寫一部林黛玉、薛寶釵、賈寶玉等玩狼人遊戲的故事,就是一部《紅樓》的同人小說。
同人小說既然是一種二次創作,是對原作品的另類解讀和表達,那麼它就一定或多或少的使用到了原作品。
這種使用程度因同人小說類型的不同而各有差異。有的相當忠實於原作的故事背景和情節設定。
例如《悟空傳》,這篇小說完全沿用了《西遊記》的基本設定,以唐僧和孫悟空等師徒四人西天取經為故事背景,並且以《西遊記》中的部分情節為基礎展開再創作。
而有些同人小說則僅僅只借用了原作中的人物,故事背景與情節設定卻與原作大相徑庭。
這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談到的江南的《此間的少年》,僅僅只借用了原作中的人物,故事背景與情節設定卻與原作大相徑庭。
它描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間,以北大為原型的「汴京大學」里年輕人們的生活。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大俠和現代的大學生沒什麼不同,早晨要跑操,懶覺睡不夠,大一要掃舞盲,偷偷在遠處注視自己心愛的姑娘……
所以,與郭抄群不同的是:江南並沒有抄襲,金庸也只是在以侵權的名義起訴。
那麼,同人小說與原作者之間的愛恨糾葛,應當如何在公堂用法律手段解決呢?你別說,難著呢!
金庸與溫瑞安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原作品的演繹權屬於該作品的作者或者著作權人。
所以,任何人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為基礎進行演繹創作,都必須獲得原作品作者或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未經原作品的作者或者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進行演繹創作,則屬於非法使用。
從著作權的層面來說,同人小說面臨著兩個難題:一是同人小說有沒有侵犯在先的著作權;二是同人小說的創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權。
同人小說具有非常鮮明的非商業性的特點,它以大眾參與的網路為平台,強調個體自由抒寫。同人寫作的參與者們的創作活動和接受行為與商業利益和文學價值並無太多關係,更多的是基於對原作品、人物角色的狂熱喜愛。
不講錢,隨你寫上天。講到錢,請你尊版權。
大部分的同人小說雖然都沒經過原作者授權,但自娛自樂的非盈利行為,無可厚非。
比如《天龍八部》里的武學女博士王語嫣,一言不合就把別人門派的武功心法要訣當眾背誦出來。只要她沒有拿武林秘籍出去複印叫賣,你還真管不著。
畢竟有一個口號叫得最響亮:本作品只用於個人學習參考,下載後請於24小時內刪除。
關於同人小說的態度,原作者其實也分成了兩波。
一波以金庸為代表,嚴正交涉、鄭重申明、再不行就對簿公堂。一波以溫瑞安為代表,你們隨便寫,反正沒我寫得好。
金庸曾表態:人物借用有兩種:有一種不是任何人創造的,這種人物是沒有版權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某一個作者獨創的,誰使用了就要付版權費。
與此相反,在《逆水寒》播出之後,影迷們的熱烈追捧,並由此創作了許多的同人小說。
小說的原作者溫瑞安,知道這一情況後,並沒有要求影迷們停止這些同人寫作。不僅如此,他們還授權給南京出版社,使出版社可以將部分優秀的同人小說彙編成《<逆水寒>同人小說集》公開出版發行。
所以,在中國著作權法的框架內,網路同人小說其實自其出現初始,就處在一個兩難的境地:
不追求商業利益的同人作品不應該算侵權作品,但只要原作者閑下心來好好清理門戶,同人作品被告翻是板上釘釘的事。
具體來說,同人小說可能會侵犯: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
孰是孰非
著作人身權的問題很好解決,我們用反瓊瑤小說舉例。
在搜索欄輸入「反瓊瑤同人小說」七個字,便會出現N多個結果。
之所以稱「反瓊瑤」,是因為這類同人小說的作者並不認同甚至是反感作家瓊瑤通過自己的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和精神,認為她「三觀不正」。
綠萍,你失去的只是一條腿,而紫菱她失去的是愛情啊!
「反瓊瑤同人小說」雖然繼續使用了瓊瑤小說中的故事背景和人物個性,但是在情節走向和結局上與原作品大相徑庭,表現出非常明顯的反轉性:小三上不了位,渣男出不了軌。
拋開瓊瑤小說究竟是否三觀不正這一道德層面的問題不談,在著作權法的層面上,任何作品都是作者通過獨立構思,以自己的獨特手法創作出來的,它反映了作者的政治或學術觀點和完整的思想,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把自己的觀點強加在他人已有的作品之上,也不得隨意增刪、歪曲、篡改甚至割裂他人的作品,破壞作品的完整性。
瓊瑤小說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無疑,而反瓊瑤的同人寫作明顯背離了瓊瑤的創作初衷和思想,是一種典型的破壞作品完整性的行為。
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不得不講到J.K.羅琳。
《哈利波特》的作者 J·K·羅琳女士曾經對其小說「具有海量的哈利波特同人表示 『受寵若驚』,然而一說到錢,就一把鼻涕一把淚的對同人作者進行道德拷問。
2007年10月,J·K·羅琳聯合《哈利波特》的電影製片者華納兄弟,將意圖出版同人作品《哈利波特詞典(The Harry Potter Lexicon)》的密歇根出版社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羅琳表示,未經她的授權而出版《哈利波特詞典》將會妨礙自己親自為書迷們提供閱讀指導的權利。她說「我感到非常沮喪,一個前書迷竟然佔有我的作品來掙錢......我相信,《哈利波特詞典》破壞了我花了數年來保護的形象,我和書迷們都會被這部書剝削。」
剝削!J.K.羅琳打了一手示弱的感情牌:同人小說來到人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髒的東西。
一般來說,同人創作大多是出於對原作品的喜愛,這種創作的目的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盈利。
但是,「目的」本是一種主觀的態度,誰也不能保證這種目的不會發生改變。
這次金庸起訴江南其實已經給足面子了,畢竟《此間的少年》已再版多次,且有影視化的風聞。
好在江南的認錯態度鮮明:」無論昔日還是今日,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個人和作品,並未有侵權的想法;但在司法層面上,無論訴訟結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於我22歲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這些事情給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擾令我非常地自責。」
灰色地帶
相比江南,有些同人作者可不會簡單束手就擒。
2009年,作為《暮光之城》的忠實粉絲,詹姆斯在一個同人小說論壇上發布《五十度灰》三部曲,當時的小說名叫《宇宙之王》。
2011年初,在對作品進行修改,刪去所有與《暮光之城》相似的痕迹之後,詹姆斯與澳大利亞一家小型虛擬出版社「作家咖啡店」(The Writer"s Coffee Shop)簽約出版了《五十度灰》三部曲電子版和按需出版的平裝書,並迅速吸引了大量粉絲。
但《暮光之城》的原作者斯蒂芬妮·梅爾曾表明,這些《暮光之城》同人小說的存在並不會給自己帶來麻煩。
2006年3月,天下霸唱在網上發表《鬼吹燈》。
2006年6月,某不知名賬號在《鬼吹燈》貼吧發表了同人小說,後來信馬由韁,一發不可收拾,改頭換面發展成了另一部盜墓小說的泰斗《盜墓筆記》。
多年來,關於《盜墓筆記》和《鬼吹燈》的關係,一直眾說紛紜。有人說,不論怎樣刪改,《盜墓筆記》里的胖子就是來自《鬼吹燈》。
一個不恰當的比喻:原作與同人小說就像武俠小說中的師徒,沒有師的引導,必定不會有徒的精進。
恩斷義絕,師父若武功還高,尚可以清理門戶。如果青出於藍,江湖相遇,徒弟又恐擔上欺師滅祖的罪行。
不禁想起了《倚天屠龍記》中黃衫女用正統的九陰白骨爪,教訓周芷若的場景:
只聽那黃衫女子一聲清叱,左手翻處,已奪下周芷若手中長鞭,跟著手肘撞中了她胸口穴道,右手箕張,五指虛懸在她頭頂,說道:「你要不要也嘗嘗『九陰白骨爪』的滋味?」周芷若動彈不得,閉目待死。
倘若此次江南輸了官司,大概很多對同人作品的商業開發要重新掂量了。「同人文」作為網文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IP生長的關鍵一環,究竟何去何從。金庸的狀告江南,其實比瓊瑤狀告於正的意義更大,因為前者還處在灰色地帶,如何界定同人侵權,此案的審判有重大示範意義,關係著互聯網上大量同人作品和同人作者的「錢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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