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被精神病院控制失去人生自由,甚至被虐待的正常人,殺死醫生或施虐者算正當防衛嗎?

在看馬爾克斯的一篇短篇小說,女主角為了打個電話誤入了精神病院被強制當成了病人,不準離開還被強制治療,腦洞大開問了上面這個問題。

終於有人回答這個問題了,感謝

不過好像有點偏離了我的問題本意。我的原意是有人被「」當成精神病者而被治療,按小說的故事,本來要來治病的精神病患者A女士沒有來,但剛好這個時間B女士經過這裡,想借用這裡的電話,被錯當成A患者抓進了醫院治療。所以這裡並沒有」精神病人A「的問題,即都是正常人B。

可以把這問題分成兩個問題看

1 對精神病人的治療手段(禁閉,毆打,電擊,捆綁,切除腦葉...)對一個被錯當成病人的正常人實施,是否是犯罪?

2在無法證明自己正常。沒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受嚴重侵犯,能否自衛?

假如一個正常人被捆綁著要被切除腦葉了(不論細節來由),是拿起手術刀刺死馬上要為自己做手術的醫生,冒一個要當殺人犯被投進真正監獄的風險,還是等被醫生切除腦葉,等醫院發現錯誤之後等賠償?


電影《追捕》中就有類似的情節。當然,杜秋和橫路敬二是不一樣的,橫路敬二是被迫關押在醫院並在暴力強迫威脅下吃下了對於腦神經有所損害的葯,而杜秋是自己主動用假名字住進了那家醫院。

一般來講,可以分為一下幾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加害人有意創造某種條件在違背被害人意志的情況下將其送入精神病院並限制其人生自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為了防止自己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免於受到正在發生的不法行為的侵害,可以對加害人進行正當防衛。

2.在被送到精神病院後被醫院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如果精神病院與加害人通謀,那麼被害人依然可以行駛正當防衛的權利。橫路敬二屬於這種情況。

3.在精神病院並未與加害人通謀,而被害人因某種原因被限制了自由表達意志的能力,醫院通過正常手續,收治病人入院屬於正常的業務行為,是合法行為,不可以成為正當防衛的對象。但當被害人恢復行為能力後,此時,被害人屬於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可以採取緊急避險行為進行自我救濟。

4.即使是法院、公安人員由於受到加害人的矇騙,通過職權行為將被害人送入精神病院,與上邊的情況相同,被害人也可以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進行自我救濟。

5.最麻煩的是杜秋那樣,自己用假名字,甚至假裝有病住進精神病院的,這種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是由於行為人自身創造出來的,而醫院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得進行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只得謀求其他救濟途徑。換句話說就是「不做不死」。

另外關於防衛的程度的問題,「殺人」的行為是否過當,並不是看「殺人」行為本身的暴力程度,要看是否足以阻止不法侵害行為,依舊是說取決於不法侵害行為的暴力程度。當被害人的防衛行為不採取奪取對方生命不足以制止不法行為侵害的,「殺人」的方位行為就是適當的,當加害人採取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有可能威脅到生命安全,被害人殺死對方以制止不法侵害並不屬於防衛過當。


不算。

正當防衛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精神病人沒有這個權益,因為精神病人不負法律責任。

如果你是正常人但被說了算的機構判定為精神病人了,你管它是不是正當防衛呢,反正也沒人追究你。


(這問題竟然已經提了一年多了)

1、正當防衛的條件之類的理論知識我已經不想再說了,自己看吧正當防衛(刑法) - 搜狗百科

默認條件是沒有精神病的人被診斷為精神病,並強制入院治療。

所以借「精神病」殺人之類的可以省省了,就兩種結果,一是診斷無精神病,定故意殺人罪;二是維持有精神病的診斷,不追究刑事責任,但終身被強制治療。

2、對「殺人」這種暴力程度的評價

以題目條件來看,不法侵害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和虐待兩類行為。這兩種不法侵害行為的暴力程度明顯是與「殺人」的暴力程度不對等的,那這會帶來兩種後果:

第一,如果是直接剝奪生命的殺人行為,可能會被認為主觀上是為了殺人,而不是為了防衛,因不具備防衛意圖而不成立正當防衛,是純粹的故意殺人犯罪。

第二,如果是為了防衛而導致對方死亡,則可能因暴力程度不對等而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下文默認是為防衛而實施的在限制之內的暴力,而不是殺人)

3、防衛的時間與對象

時間上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對象要求是不法侵害人。

那麼,如果是虐待行為,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正當的,只要虐待正在進行,針對虐待人實施的反抗行為,就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情況不再論述了)。

值得探討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裡就要根據我國法律對精神病人強制治療的各種情況,區別判斷加害者與不法侵害。

  • 自願住院

精神病人主動、自願要求住院治療,隨時也可以要求出院。只有當醫院方不準其出院時,才存在不法侵害;但如果醫院方採取的是非暴力不合作的拖延類戰術,反抗行為的暴力一般也不應直接指向人,只能針對「阻止離開」的阻礙。

  • 應當入院

如果被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通常也就是民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了),又要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有或可能有傷害自己的行為」,這種由監護人決定是否要住院治療,監護人同意住院,醫院就必須收。同樣,監護人要求出院,醫院就必須放。

另一種是「有或可能有傷害他人的行為」,這種屬於必須住院,監護人只能要求重新診斷或鑒定。(重新診斷或鑒定期間,已經被強制住院了)。在出院時,也必須醫院診斷認為可以出院,才能出院。

這些情況下,加害方可能是醫院,也可能是監護人,不法侵害發生的時間應該是在決定入院的時候。反抗行為只能針對正在偽造需要住院的診斷、鑒定的醫生、鑒定人,或者明知診斷是偽造仍正在惡意決定你入院的監護人。

如果加害方是醫院,則監護人同意後仍然阻止出院的醫院方也可是不法侵害人,可以防衛。

但無論如何,一旦住院治療之後,醫生、看護人員等是在履行自己職責,並非不法侵害,不能防衛。

  • 經刑事訴訟法的強制醫療程序被法院決定強制治療

這是針對已經實施暴力行為、經鑒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經過法院審理之後作出強制治療的決定。只有法院再次審理之後,決定解除強制治療,醫院才能放人。

這種情況下正在偽造診斷、鑒定的人員仍然算是不法侵害,在當時可以防衛;但是對於濫用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如公安人員、法官等,由於是行使法定職權的行為,在是否屬於不法侵害的問題上存在很大爭議,但從維護司法權威的角度認為這不是不法侵害,只能通過法定途徑解決。

這種情況下醫院方沒有決定權,只是服從公安機關的安排,無論醫院是否知道送診的精神病人被陷害,都只能履行自己的職責,所以醫院方不屬於不法侵害,不能防衛。

但這種情況下非要闖出醫院,只要沒造成人員傷亡,即使造成財產損失,也可以以「情節顯著輕微」為由來認為不構成犯罪。

總之,一般來說,加害者與不法侵害存在於在送進院阻止出院這兩個時間段,在住院治療期間,履行醫療職責的醫生並非不法侵害,不能防衛。

——————————根據題主的補充——————————————————

1 對精神病人的治療手段(禁閉,毆打,電擊,捆綁,切除腦葉...)對一個被錯當成病人的正常人實施,是否是犯罪?

2在無法證明自己正常。沒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受嚴重侵犯,能否自衛?

假如一個正常人被捆綁著要被切除腦葉了(不論細節來由),是拿起手術刀刺死馬上要為自己做手術的醫生,冒一個要當殺人犯被投進真正監獄的風險,還是等被醫生切除腦葉,等醫院發現錯誤之後等賠償?

禁閉、捆綁、切除腦葉,這三個行為都是要分別滿足一定條件才能實施。

比如切除腦葉這種會導致人體功能喪失的手術,必須要本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並且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批准。

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而濫用,當然是犯罪。

至於電擊、毆打,除非是緊急情況下用於制服「武瘋子」之類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一般情況下隨意使用也是違法的,但程度不一定達到犯罪。

如果是「誤」當作精神病人,那就不存在不法侵害,只能算緊急避險。具體什麼叫緊急避險自行搜狗吧。

在遭受「嚴重侵害」危險時,可以採取自衛行為,這種自衛行為就是緊急避險。但是要注意,緊急避險比正當防衛多出兩個關鍵的要素:第一,必須是別無救濟手段下才能使用。如果你能逃跑,就不能傷人。第二,謹慎使用暴力,尤其要注意不得隨意殺人。如果能輕傷,就不得重傷。

因為自己生命受威脅而殺死他人,這最多是避險過當,

殺人行為在緊急避險中受的限制比正當防衛中更大。如果說正當防衛中還允許在緊急情況下殺人的話,緊急避險中是絕對不允許。所以請參考我上面說的第2點,殺人行為在緊急避險中有比正當防衛更大的可能被評價為是殺人的故意,而不是正當的避險。

即使是「正在」做腦切除手術(假定手續完備,不是故意陷害)時,也不能以殺人的方式來避險。

切記,保護自己的時候,絕對,絕對,絕對不要走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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