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人損案件的訴訟選擇

不廢話,直接上乾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3-01-01起施行

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關鍵詞:物質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3-01-01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鍵詞:不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結論:

1、因犯罪行為造成人損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會被支持。

2、交通事故案件特殊,如果有商業險的存在,可能會支持上述三金。

第一百六十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結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繞不開「物質損失」的規定,因此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可能被支持的,無論何時起訴。

綜上所述,因犯罪行為導致人身損害的,為了受害者合法權益最大化,合理的訴訟選擇是這樣的:

1、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爭取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賠償範圍不受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限制,法院對調解達成的金額會予以認可。

2、如果達不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對傷殘/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會被駁回。

3、刑事程序結束後,可以另行提起侵權之訴,除了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外都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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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這方面的法規時還有一個小插曲。

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提交了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撰寫的建議書,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從保護受害人尤其是性侵害案件受害人的角度出發,修改兩個司法解釋,支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該請求被列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6039號建議。其基本理由是:女性受害人已然遭受了性侵犯這一嚴重傷害,為什麼不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以法辦(2011)159號文件的形式對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進行了答覆。這篇答覆的理由部分很值得一讀啊,特地摘過來:

主要理由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裡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僅指物質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行為造成損失在應當賠償、能夠賠償以及法理上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2)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絕大多數是農民、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非常貧窮,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可供賠償,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判其高額賠償,必定要打法律「白條」。由於無法得到實際執行,既影響裁判的權威,更常常引發被害方上訪、鬧訪問題,法律與社會效果均無法保障。

(3)簡單套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的數額標準高達十幾萬、二三十萬元,常常使被害方對巨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額賠償,就認為其沒有悔罪誠意和表現,導致民事調解根本無法進行,並進而在刑罰訴求方面堅決要求對被告人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纏訟、鬧訪相威脅、要挾,嚴重影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影響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諧社會的建設。

(4)高額賠償表面上看似乎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有的學者和部門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單純民事賠償執行統一標準的主要考慮,但由於刑事案件被告方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而被害方「要價」又太高,導致實踐中許多被告人親屬認為,與其東借西湊代賠幾萬元被害方也不滿意,索性不再湊錢賠償,結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賠償。命案中這種情況尤為普遍,直接導致的結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慘,既不利於被害方權益的切實維護,也不利於社會關係的及時修復。

(5)解決這一問題應當立足實際,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嚴格依法審判,並著眼於案件裁判的實際效果,促進社會和諧。

一句話點評:措辭用語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規範性和專業性,但道理和法理還是說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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