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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是社會的尺度

《驚惶龐麥郎》讓我驚惶的是:這篇報道激起的爭論,美國人在上個世紀就解決了。我們又在嚼別人剩下的口香糖,而這一塊的年代,還真有點久遠。

1 公眾人物

1964 年,蒙哥馬利市民選市政專員沙利文因為紐約時報的一則廣告,起訴媒體誹謗。而最高法院以罕見的 9:0 ,判決沙利文敗訴。

這個判決,以及後面的判決,完成了美國「公眾人物」概念的普及,也同時明確了言論自由和公眾人物名譽權利的邊界:

言論自由優先於公眾人物的名譽。

之後,更多媒體侵犯公眾人物名譽,甚至誹謗的案子,都以公眾人物敗訴告終。甚至 1974 年在隱私保護最為嚴密的國家美國的隱私法中又特彆強調:公眾的知情權,優先於公眾人物的隱私。

媒體權利的邊界,一直到到狗仔隊之父 Ron Galella 偷拍肯尼迪夫人為止。但是這個判決也並未侵害言論自由 - 拍照和發表仍然是允許的,只是限制這位攝影師不能太過靠近肯尼迪夫人,不能恐嚇和騷擾。

而龐麥郎無疑,是個公眾人物。他們本身受益於媒體,也必然要付出代價。聚光燈下給予他們普通人的隱私保護是不可能的 - 在採訪中泡妞更是作死。

公眾人物們應該明白:面對媒體,基本的自律是需要的畢竟你可能是無數人的榜樣 - 公眾人物,也是社會的尺度。

而 2015 年的今天,關於龐麥郎的爭論中,竟然沒有人意識到他是一個公眾人物?竟然不知道他們擁有更少隱私,而非更多特權?

2 無病推論

正如你沒有確鑿證據,不能假設一個人有罪一樣。沒有確鑿證據,說一個人有病來讓自己的論點成立,也是極端不負責任的。

要知道,這不是龐麥郎第一次接受採訪。之前有南都周刊的《龐麥郎的逆襲》。據當事人說過程正常。

所以,龐麥郎是作為一個沒有心理疾病的正常人,接受一個知名媒體的採訪 - 他當然明知這是一次採訪,也明知會有錄音。想利用工作關係勾搭一個美女上床,就能說明他心理有問題?若這種邏輯成立,不去勾搭,是否生理也有問題?

龐麥郎是否有心理問題,是醫生應該去診斷的專業領域。至少結論出來之前,不要做為了證明的便利就給別人扣上病人的帽子吧?

3 言論自由保護作者不被「動機揣測」

N.Y. Times v. Sullivan 也清晰的否定了對媒體的「動機揣測」的方式。

新聞報道是自由的,除非能向法庭證明這種報道出於「真實的惡意」。換而言之,對作者做不知道真實與否的誅心之論,是不會被支持的。

而誅心之論是中國論戰中太常見的做法。尤其是指責作者的文章中,很多人熟練的惡意揣測作者心理來證明作者惡意想要讓讀者去惡意揣測龐麥郎 - e,有點費解,但是你若看懂了,會發現這真的很諷刺。

4 公眾利益

所以,人物報道的邏輯鏈條非常清晰:

  • 龐麥郎之前有過專訪,非常正常,不需要預設被訪者有心理疾病。

  • 龐麥郎是一個公眾人物,也明確知道自己在接受採訪。

  • 言論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優先於公眾人物的名譽甚至隱私。(除非,這種對公眾人物權利的侵害過分,而且無助於公共利益)

誠實的告訴公眾龐麥郎是個怎樣的人,就是滿足當下的公眾利益 - 很不幸,讀者們的興趣讓龐麥郎落入公眾人物定義之中。

5 最後的話

幾乎所有人都忽視了的,是整篇文章前所未有的真實 - 706 分鐘的採訪錄音可以證明。

媒體,首先應該對事實有敬畏之心。說讀者聽起來舒服的?是營銷,不是報道。

而批評作者的,也應該對讀者有點信心。沒有讀者把任何一份媒體當作真理。一個家媒體必然有立場,多個媒體的暢所欲言才能逼近真相。報道自由的國家,讀者知道有立場的報道已是常態。NHK 之後,再翻一下產經新聞就好。

所以,從各方面看,媒體都有責任告訴讀者一個真實的公眾人物。

既然南都的報道在先,決定了人物的報道很可能是驚惶角度。告訴讀者他們「感興趣」「未知」「事實」,不正是媒體的責任嗎?而人物的報道,完美的契合這三點。

也許會讓讀者驚惶,但是至少尊重他們。

也許會讓光環失色,但是至少還原了時代。

是的,今天回頭看南都的報道,我覺得我被深深的侮辱了 - 當然,政治正確的說,他們和人物都是從不同的側面,寫了不同的事實而已。

當你指責人物的報道片面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南都的報道同樣片面呢?

有沒有再想過:若沒有人物的片面,僅憑南都的片面能逼近真實嗎?

最後,因為隱私權而義憤填膺的讀者們,你們的隱私也還是會受到保護。因為另一個不那麼討人喜歡的事實是:

你不是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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