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對M造成永久性傷害算違法嗎?
假如一個S對一個M的身體進行性虐待,在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如果S對M的身體造成了永久性損害,M向法院起訴S,法院會怎麼判?
這個我不來回答不是可惜了咩~
我先挖好坑,一會兒來填~mua~
好啦,我來填坑…
s對m造成永久性傷害算違法咩~這個需要分情況討論(只看刑法理論角度):
(是否永久性並不是刑法中的定罪量刑標準,而是看輕重傷,永久性只是影響其鑒定輕重傷。)
首先在m未經同意的情形下,看s對其造成的傷害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故意,造成輕傷以上(包含輕傷)即可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是過失,則需達到重傷程度(輕傷程度無過失犯罪)。
其次,若是在經m同意的SM行為過程中,即得到他人允許的傷害,在輕傷以內,是不負刑事責任的,達到重傷,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後,SM不應該是小情趣咩~那些玩死玩殘玩傷的是什麼鬼→_→就算在你們的認知里SM不是小情趣,那麼也請遠離不珍惜m的禽獸們,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畢竟圈裡s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都是重私慾的,你想依靠s保護你?你在跟我開玩笑咩~
最最後說一句有點離題話——祝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o((*^▽^*))o ~~~
(好吧,我是在祝福我自己,就這樣~)ps:若有不同觀點請在評論區留言,評論區不僅可以發表你的觀點,還可以表白哦~mua!就是故意傷害 沒說的
根據刑法,看受傷輕重程度,判處三年以上至死刑
經過對方同意也就是所謂的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承諾是指基於被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權益的承諾而實施的阻卻犯罪的損害行為,其對於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具有重要意義,可以降低行為的可責性,甚至可以排除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
但是,被害人的承諾並不能在所有情況下都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區分是否犯罪的標誌是案件本身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刑法中規定的「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只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但是被害人承諾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確實可以成為免除或減輕刑責的條件。
對於以違背被害人意志為成立條件的犯罪,如強姦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等,如果被害人承諾實施該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有些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的承諾並不能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為減輕刑事責任的原因,如安樂死現象。所以傷人者還是需要承擔責任,至於量刑,看損害程度。
法院是判性侵。還是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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