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父母逼迫強行墮胎精神崩潰被囚禁 5 年,警察拒絕解救,是否存在瀆職?

女子遭父母逼迫強行墮胎精神崩潰 被囚禁5年

警察以家事為由拒絕解救,是否違法,瀆職?


謝邀。

毫無疑問,警方的具體接辦案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人民警察法》中明確規定,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极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從這起案件來看,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和虐待罪,屬於刑事案件,警方應當介入,保護受害人的切身權益。以家事為名推脫責任,是玩忽職守的行為。法律從未規定,監護人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虐待,特別是採取如此極端粗暴的手段,長期禁錮被害人,造成了其身體和精神上的巨大侵害。


是的。

且不說強制墮胎是違法

限制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人身自由已經違憲違法。這不是以家事作為理由所能夠推脫的。


新聞中的警察是瀆職,但她的父母和當地的政府也有很大的責任,甚至也是違法。

目前中國對家庭中的幼兒權利保護嚴重不足,這種情況絕對不是少數。

但我更想談談造成這個情況的原因。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1.中國傳統觀念家庭是法外之地,封建社會父為子綱的那一套仍然很有市場,這種情況在不發達的城市和農村尤為嚴重。父母對未成年兒童有生殺大權,而政府不能對此干預。有時候由於父母的不負責任,未成年兒童夭折,大家總會想他的孩子沒了,這人多可憐啊,但沒有人去追究他疏忽的責任。至於那種惡棍父母就更需要整治了。

其實很多時候,需要剝奪不合格父母的撫養權的。儘管這與大部分中國人傳統觀念相違背。

但我要說救救孩子。

2.地方政府不願意花錢,對於幼兒保護,需要資源的投入,而對地方政府毫無收益。在這種情況下,警察無作為就變的合情合理了。畢竟解救出來後,如果真精神有問題,後面的照顧也很需要錢。前不久那個孤兒安全島項目作了不久後,也不了了之了,畢竟需要大量的資源投入。而這些東西對地方政府來說是負擔。

3.最後,前十年的所謂xh社會是徹底走了歪路,有矛盾不去解決,結果現在產生了更大的矛盾。群眾不滿,基層執法人員無所適從,完全沒有規則。舉一個W族兒童小偷的例子,警察怕出事,對背後黑手該處理不處理,對這些W族兒童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民族矛盾卻並未減少。

總之這種事情的產生,這個社會上很多人都有責任。只希望悲劇不再重演。


解救完畢之後呢?你追究其父母的責任,輕則治安拘留,重則判刑。

1、解救完畢之後,該人處在精神病狀態,治療完畢之後是否交由監護人看管?

2、一旦對受害人父母親採取法律處置,那麼該名女子在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由誰繳納?

到時候,該女子一旦再次發病,或者說出院後暫時無生存能力,這父母親把孩子往公安局大門口一扔,誰來解決?

中國好多法律都是txt的

而不是exe的

還有文章內容 對於姑娘病情含糊不清,大部分貌似道聽途說為主。

希望最後不要反轉了

祝願姑娘早日康復,有一個美滿愛情!

發一個參照案件看一下

剝奪監護權「第一案」釋放出的「標杆意義」

湖北孝感:女孩被囚禁5年誰之過?--人民電視--人民網

---------------------------------------------------------------

我不是計算機行業的人 只是喜歡搗鼓電腦 所以前面加了一個偽 所以希望不要對計算機界人士產生誤會

----------------------------------------------------------------------------------------------------------------

我答題的側重點在與儘快完善法律,保護做好事的人 懲戒做壞事的人

總不能每次都頭疼醫頭 腳疼醫腳

這次受害人是被媒體和志願者發現的,中國這麼大 這樣的事情不在少數

每一次都依靠媒體和志願者嗎?

反對我的回答的人,你可以參照一下 剝奪監護權第一案 的詳細情況,剝奪監護權經過了多少流程!其中,政府部門、公安 法院 做了多少工作。這還是2014年的案件 離我們很近。

媒體的報道目前也是片面的。

知乎是個好地方,好多大牛 學了不少東西

我的回答也是片面之詞。

---------------------------------------------------------------------

劣幣驅逐良幣!

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法律是好的,但是無法保障具體執法人員的操作程序,再好的法律也不行!

很多時候,我們法律往往會被所謂的穩定和諧!

這種事情出現多了,具體執法人員就會消極作為,多干多錯,少干少錯 ,不幹不錯

最簡單就是 你跟他講法律,他跟你說政策;你跟他說政策,他跟你談民意;你跟他談民意,他跟你講國情;你跟他講國情他跟你講接軌;你跟他講接軌,他跟你講道理;你跟他講道理,他跟你講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講法律的奇怪圈子!

我在評論中分析過了,報道中稱志願者和記者去解救的時候,被受害人的父母辱罵,差點打起來!

那麼警察去了之後,強制帶離。結果就是你會遇到受害人父母的反抗,這種反抗不是簡單毆打,而是那種村婦撒潑,抱大腿啊 ,躺倒警車下面不出來等等。警察採取武力控制,該受害人父母立馬大呼警察打人,就地一躺說自己這裡那裡難受。親屬再找來記者稱警察打人云雲(具體參照太原農婦被踩頭髮事件)最後為了息事寧人,誰去誰倒霉!再後來,受害人父母親把患病姑娘扔到政府大院或者公安局,你覺得上級ld會對這個主辦民警好臉色?民警下班了還要回家買菜,照顧孩子和老人呢!。

等出了事情,你覺得有幾個政府高層會有心情跟你談法律啊 救助啊 就是一句話,最快時間妥善處理。

最後有人會在知乎提問警察為什麼打人?

當法律的公正屈服於權力的時候,受害人的這種情況就會出現。

當風險大於收益時,必然會有消極狀態出現。

此段回答有點跑題嫌疑。

----------------------------------------------------------------------------------------------------

讚揚這次事件中的志願者和記者,受害人目前得到了救治,希望能夠長期關心下去。

但是姑娘恢復健康之後,如何與其父母相處,估計父母不會在盡照顧的義務了。

我很擔心,多年以後姑娘的父母會要求姑娘履行贍養義務,姑娘到時候怎麼辦?。--------------------------------------------------------------------------------------

明明是一大捆行李壓死了駱駝 結果非要追究最後一根稻草的責任

------------------------------------------------------------------------------------------------------

湖北孝感:女孩被囚禁5年誰之過?--人民電視--人民網

劇情反轉了。、

1、姑娘患有精神分裂症。發病的時候,打人,砸東西 。

2、姑娘的父母帶著姑娘看過病,並且話費不少。

3、法律上來說對精神病人採取強制治療需經過監護人的同意。

4、當地政府對該家庭辦理了低保。

還有,我有人性。謝謝


也看到了這個新聞。倘若該事件中父母的行為確實構成了非法拘禁罪(沒有說明具體情節所以不敢確定是否構成,如父母行為的程度尚未構成非法拘禁,可能只能算長期虐待,刑法260條虐待罪是親告罪名,公安機關確實不能以刑事案件立案,除非是造成了被虐待人重傷死亡。即使以治安案件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五條,也是以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為前提),在有公民報案的情況下警察拒不解救,且造成了嚴重後果(未交代是最近報案還是幾年前幾年前就曾多次報案,也不清楚這個女子現在到底受到了怎樣的傷害,因此不敢輕易下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的結論),那麼確實存在瀆職犯罪的可能,至於是玩忽職守還是濫用職權,新舊觀點得出的結論不同。 只說了思路,沒有下結論。第一次答題,特別緊張,尤其是看到@一笑風雲過前輩關注了這個問題。望大方之家指正!


不邀自來。今天一打開手機和電腦便是這個新聞,內心太難受了。湖北女子張琪5年前因失戀墮胎而精神崩潰,親生父母擔心影響家中弟弟,將她禁錮在廢棄舊屋內與垃圾為伴,門窗緊鎖,僅留一個小洞送飯,5年來少女變得瘦骨嶙峋,奄奄一息。5年的時間,身邊的親友是怎樣從剛開始的不忍到後面的習以為常,相關單位又是如何置若罔聞。

非法拘禁罪,是指採取拘禁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名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該罪名也不屬於自訴案件,也就是屬於符合立案條件那麼公安機關就應當予以立案偵查。

那麼看一下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的危害性高於一般公民非法拘禁他人,因此只要一般人有以上情形也具備了立案標準。

在這個案件中,很顯然,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了,而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則其存在不作為,有明顯的瀆職行為。這個我們放一邊不說,具體怎麼處分是否處分我無權決定。

我們來探究背後的原由,為什麼公安機關不插手,如果插手了後的效果呢。

對於國家公職人員,很多的事情努力了不一定有十分完滿的結局,但是不努力去做的話,結局肯定會惡化,能控制住情況就已經十分不錯了。

我們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一類案件,公權力的插手並不一定是最佳解決途徑,即使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於是造成很多機關放棄參與,而不是努力去改善參與的方式。公權力也不止暴力這一種方式的。

這則新聞里,我看到的是普通家庭遇到突發事件的處理手段和國家相關體制的缺失以及我們社會環境的冷漠。

18歲被逼墮胎致使女孩精神崩潰的行為以及表明了我們家庭教育的悲哀,對於一個剛成年的小孩子,她的心裡界限其實相當的低的,她的承受能力也是相當的低的。在這裡讓其墮胎我不做評價,但是在此傷害上的再次瘋狂傷害乃是其父母的最大罪過。而繼小孩被拘禁後,親友的漠視,沒有積極主動的干預也是突顯了我們的一大特色,「別人家的事少管!」這種思維的深入就演化成了,當有人去報案的時候,公安機關的「家事理由」。

其實這個案件真的第一時間就讓我想起了精神病人的救助機制方面。說實話,我覺得我們國家在救助這一塊很爛,怎麼爛呢,就是沒有系統沒有組織,是懶散的,沒有規章沒有制度沒有執行。都是見縫插針一樣,哪裡需要救助,然後動員,然後彌補,沒有預先,也沒有完善。

我之前看到的一個案件就是,自己的女兒也是因為情感後來患有精神疾病,但是苦於金錢方面,後來就一直在家,最後發病將自己的父親活活殺死,又是何等的悲劇,這類悲劇又是怎麼樣的多。

最後說一句,可能很多公安朋友覺得這類事情的被關注讓很多人罵自己很無辜,我也認可,有一些批評真的過頭了。但是規定是規定,不作為就是不作為。

希望因為關注的提高,能夠在這方面有更加完善的制度吧。

最後給一個 鏈接。精神病患者急需救助機制


我為樓上@馬明 也是計算機行業的人而感到無限羞恥。請原諒我的人身攻擊,我已經很努力抑制自己不要說髒話了。而且,竟然他的回復下還有那麼多贊同的評論,也是讓我覺得看不到希望了。

首先我們說問題:我覺得 @一笑風雲過 說的已經很清楚了,這是很明顯的沒有按照憲法以及相關法律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然後我想說原因:中國的傳統觀念,自古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之說,其原因往往在於摻雜了親屬的事件往往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在處理和量裁上具有困難,應當考慮到其特殊性,注意,這裡是考慮特殊性,而非不予受理。綱常論所謂天地君親師,更是給了作為一家之長的人無限的權利。我並非要說這些理論是錯的,而是,執行這些理論的人是錯的,作為官,家務事難斷,作為家中人,卻不應因家務事難斷而將家務事脫離道德與法律的標準而自行特殊對待。天地君親師,是古人要求予以充分敬重,絕非所謂君,親,師者賴以得勢猖狂的本錢。 總有一些人搞不清自己的位置,拿起雞毛當令箭,在這種時候,劃清界限就顯得尤為重要。 我承認社會福利保障方面我們還有諸多不足,ok,但是有些回答真的很噁心,因為福利保障不足,所以我們就不需要保障人格,嚴格執行法律了?怕噎死,所以大家就都不要吃飯了。一個問題已經存在,然後告訴我們說,啊,因為有別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不能解決。什麼道理?

你的冷漠已經夠了,卻還要再為你的冷漠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有些人天生就不懂法律,道德,包括警察叔叔的存在意義,彷彿他們才是萬惡之源,想當然的找幾個不靠譜的結果,來給自己的惡念找託詞。這件事最好的結果是解救女子,教育其父母,無論你拘還是判,目的都是這樣。所謂的投鼠忌器只是你們想當然的不作為的借口。事情總會有解決的辦法。

最後:我不匿名,原因在於,如果誰覺得我那句話說的不符邏輯不講道理,來辯,我願意說個清楚。

~~~~~~我是分割線~~~~~~

以下是補充修正內容:

首先表示道歉,在最開頭存在著明顯過度的針對性攻擊,非常抱歉。同時我想解釋的是,確實是一時義憤難平所以才言語有所冒犯。

我其實想強調的是,這是人權的喪失,而非其它。我剛才特地查看了那段後續報道的新聞視頻,女孩兒已得到應有的解救,我表示很開心,媒體和我們大家的輿論,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同時我想表示的是極大的擔憂。

擔憂在於人權的喪失,我還是先說立場「久病床前無孝子」像這種精神類的疾病,縱使是親身父母也不能長時間的耐心照顧對待,我一千一萬個同意,理解,換作我,也不一定能比任何一個人做得好。但是,我同時想到了這麼一件事,如果這個女孩兒不是被囚禁虐待,而是被直接殺死,我們的公檢法會不會管,結果一定是必然的。我法律學的不太好,但是虐待和囚禁,應該不是民事問題而是刑事問題吧,換句話說在我的想法中,她父母是有罪的。換句話說,於情可以理解,於法不容。但是,我們的媒體也好政府也好,好像在刻意的規避這件事,也讓我覺得非常不解。這種通融,到底是不是縱容。新聞一直在強調精神疾病的患者就醫是要得到監護人認可的,但是,我們的問題重點被帶偏了,怎麼醫治法律不管,可虐待囚禁的問題呢?一笑而過?我們也說了,那是監護人,OK,我特地查了下刑法,我也是蠻拼的,這叫虐待罪,或者遺棄罪,表示不是相關研究人員,我上圖,有法律原文和解釋,大家自行判斷。。。

我並不是想說,非得法律無情拆散家庭把人家父母也都拘起來,而是,這不是無能為力,而是觸犯底線,沒錢你可以不治療,但是虐待又是另一回事了。誰都有可能有一天失去生存能力,你希望你到時候遭受虐待么?你希望用來保護你的法律被肆意踐踏卻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嗎?

也許我想的太簡單了,這種事,本就不需要勸說,要麼他繼續虐待行為,然後依法懲戒犯罪分子,要麼他及時改正,懸崖勒馬浪子回頭,有那麼難么?為什麼佔盡了理的事情,做的好像理虧一樣。。。


雖然法律方面的知識我並不是很了解,但還是想來說兩句。為什麼呢,因為新聞中提到的事發地點離我的家鄉非常近。【這算自己作死暴露地址嘛】

不多閑扯,我就是來表達一下我個人的感受。可能知乎上大多數人都不太了解,在鄉鎮裡面,這種事情實在是太多了。就我活動範圍內,外地媳婦娶回家卻發現是騙婚的、家人打罵家中有身體或智力殘疾的病人、虐待老人、對孩子使用暴力、街頭火拚流血事件實在是屢見不鮮。

我真的為中國鄉鎮所表現出來的這些病態現象感到深深地悲哀。在鄉下,大部分中老年人都只受過初級的啟蒙教育或是完全文盲,因此也就更談不上道德觀和價值觀的建立了。當然這並不是說他們就不懂是非,而是說他們眼中的是非觀是順從於當地風氣的,所以,有那麼多家長認為棍棒之下出孝子,還有生男比生女強百倍等等觀念。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這一代人在鄉下生活了一輩子,不懂得什麼叫基本道德規範,只知道賺錢吃飯想辦法生存。當然了,人要先生存,才能有空閑去思考。而他們這些人,光是生存就已經用盡全力了。

正如各位所說,新聞中女孩的父母固然有錯,但這究竟是他們個人的錯,還是時代造就的悲劇?孰是孰非,真的沒辦法明確地說出來,扯到最後,還是要扯到最敏感的體制問題。

亂七八糟寫了半天,希望看到的朋友能明白我想表達什麼吧。

我就是來抒發一下感情的,法律方面沒有幫助很抱歉,鞠躬。

以上。


在反家暴法出來之前 你被丈夫打了叫警察還不一定來呢(來了也是勸和) 現在是強制出警了


確定是瀆職,但是在事情暴露在媒體之前,一線小警察最難。不去問是瀆職,去問又無法善後。


這個事情是否是表面這麼簡單?暫且未知,總感覺背後還有隱情。


強制墮胎、拘禁、瀆職都是不希望看到的。也是應該受到處罰的。

即便是警察也不能完全避免人間的不幸和悲劇。他們不是全能的。


首先,他們肯定犯法了。警察叔叔也肯定瀆職了。但是為什麼瀆職?我覺得跟國情有關。

我國自古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我覺得很有可能警察叔叔一聽是父母關孩子就不理了。比如打人犯法吧?但父母打孩子的多了去了,不小心打斷腿,難道警察叔叔還去把老爹抓起來?

讓我想起在[看見]裡邊關於家暴的描寫

李陽打老婆,kim去報警說被丈夫打,警察叔叔最開始也是不受理的,kim就問,「你們國家難道沒有法律禁止男人打女人嗎?」

警察叔叔回答「我們國家有法律禁止一個男人打一個女人,但是沒有法律禁止一個丈夫打一個妻子」

沒仔細看新聞,以上為個人意見,嗯,求勿噴。


在我看來,涉及該事件的父母也好,警察也好,政府其他部門也好,甚至包括被囚5年的少女也好 都有責任。少女在該事件被報道及之前的時間內是否做出了相應的反抗與爭取?父母在當時為什麼一定要採取這樣的措施?之後會不會有類似的事情或者說有沒有類似的父母?警察這麼做是否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但警察做了之後又該怎麼做??!! 誰來拯救她?還是接著被關……(僅僅個人感想,或許文不對題,看看就行了,勿噴)


這種事情,能有什麼辦法呢,孩子不把父母當回事兒,全社會譴責,父母不把孩子當人,一向是外人插不上手的。

若是以後說這個女子本來就是神經病,被人強暴有了孩子,父母不得不把她囚禁起來呢?因為精神有問題,被父母用鏈子拴在屋子裡的人,還少嗎?在有些地方,這大概就算不得什麼大不了的事情。


推薦閱讀:

怎麼評價鏈家建立走失兒童守護站?
如何看待某些"中國拒絕特蕾莎修女"的言論?
遇到受傷嚴重的流浪貓狗你會救助嗎?

TAG:法律 | 社會 | 警察 | 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