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子情緒低落在朋友家自殺,家屬獲賠8萬」這個案件?

女子情緒低落在朋友家自殺 家屬狀告對方獲賠8萬元

市民陳先生做夢也想不到,邀請情緒低落的朋友來家中做客,自己轉身走開幾分鐘,對方就墜樓身亡了。更讓他想不到的是對方家人會將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那麼,這種情況下,陳先生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25歲的陳先生和比自己小兩歲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關係一直很好,後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來往。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後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

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事發後,警方對芳芳的死因進行了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女兒無故在別人家中喪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芳芳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

芳芳的父母稱,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係,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無緣無故跳樓自殺,陳先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而陳先生則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經的同事關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事發當天,因為領導批評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時心情就不好,自己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我在此期間,未對芳芳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用語言刺激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陳先生說。

法庭審理後認為,雖然芳芳的死和陳先生無直接關係,但陳先生仍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餘元。


我怎麼看不重要,可是,烏魯木齊東區法院是這麼看的。。。


很難判斷,

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兩件事

一 芳芳有沒有提到她會自殺 如有 陳先生離開這鍋要背

二 切水果的時間 如果只有幾分鐘 或距離不遠 或視線可及範圍內 離開這個描述都是不精確的

但是可惜 不太可能有證據說明這兩點

上訴吧 我估計這判決是讓受害人心理安慰一下 上訴應該會改判


雖然沒看到完整的裁判文書,但從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到法官的裁判理由:因男子未盡到注意義務,被判承擔20%的次要責任。如果裁判文書的主文真的是這樣認定,我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敢苟同。

首先,救助義務何時存在?

除了法定、約定或自願的三種情形外,還有因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和雙方間存在特殊關係兩種情形。——張民安《債法總論》

此處的「特殊關係」,包括救助者與被救助者之間因一方存在施救條件,可以控制第三人行為的情形,如父母子女之間、丈夫妻子之間、僱主僱員之間、醫生病人之間、特殊職業的要求等。在司法實踐中,還曾有法院認定共同實施犯罪的同夥之間一方見危不救而被判承擔責任。

可以明確的是,如果本案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且發生於公共空間,裁判不會出現爭議。而私人空間具有封閉性和非公開性,這就排除了除男女雙方外的他人對女方實施救助的可能性,因此,唯一有可能救助女方的便是男方。

在這一層面上,男方確實可能承擔救助義務。

其次,男方應當能夠救助而沒有救助。

根據警方的認定,本案中,女方是自行墜樓身亡,而並非服用農藥等可以送醫救治的自殺行為,其自殺行為很難留有救助空間,除非女方在窗檯猶豫良久而男方沒有施以援手,否則很難存在「能夠救助而沒有救助」的情況。

唯一能夠要求男方承擔一定責任的情形,就是男女方之間存在特殊關係,如戀人。但這一點被男方否認,不知法院是否進行了認定。如果是家庭成員,如夫妻之間,一方自殺,一方有能力救助而沒有救助,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而如果真如男方所言,雙方僅是同事關係,女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自殺行為後果有清晰的認知,應當自負其責。要求男方在跳樓的瞬息間承擔相應注意義務,是太過苛責了。

——

當然,如果有完整判決出來,這篇回答可能會被打臉。

多說一句,現在大家總覺得,人死了傷了總要有人負責,所以出現了各種奇奇怪怪的訴由,法院判決時候也很撓頭,為了防止無休止的信訪,有時候會酌情考慮現實情況進行判決,也是難免。

sigh.


這案子男方還是有疑點的,只是缺乏證據。

疑點:

1,從報道來看,並未有第三方在場的說明,男方的一面之詞難以取信。

2,死者應該是未婚身份,家屬如果不了解死者的感情生活,說明家屬和死者的家庭關係比較緊張,死者不願意通過家庭傾訴壓力,那麼家屬在說謊。(死者和男方是男女朋友關係)反之,必定是男方在說謊。(死者和男方是普通同事關係)

3,也許是新疆人民比較奔放,但正常來說,沒有人會將巨大的生活或工作壓力(甚至為此自殺)傾訴給一個普通的同事,而且還是前同事。哪怕是陌生人也好,這種是個熟人就隨便透露個人私密的作風,而且還上門透露,簡直智障。

綜上所述,男方身上還是頗有可疑之處。


死者為大,默哀。

看山不是山,沒得看待。

這個新聞描述太過簡單。

案件有太多疑點。

警方是依據什麼排除男方的嫌疑。是否能從客廳窗戶的案發現場了解死者最後的一些狀況。

男方家裡的物品是否都正常。

死者跳樓時間,是剛到男方家裡寒暄過後,還是雙方已經有一段時間的交流。

死者生前是否有抑鬱症癥狀以及死者的性格是否是極端逃避型。

死亡的間接原因都沒有描述,僅僅一句男方口供中的老闆批評。這個原因太過敷衍。

男女雙方的關係是否真這麼簡單,男方是否是一個好色的渣男。

看多了美劇,感覺這種比較離奇的案子可能會有很多隱情。


希望可以進一步的報道更多細節,而不是現在的簡單的標題黨報道


我有個疑問:陳先生能不能起訴這位小姐的遺產繼承人?因為她的自殺導致了陳先生及周圍住戶房價下跌,產生巨大經濟損失。


1、首先做客是好意施惠。

2、自殺是可以預見的?

3、公共場所有安保義務沒錯,私人住宅什麼時候成為為高度危險物了?那豈不是最好不要走親訪友了?

4、既然沒有債法救濟的需要也沒有侵權救濟的需要,這個判決之所以我看不懂,可能是因為我法律沒學好-_-||


我也在關注此案,等下文吧,至少要有一個生效判決,看了判決書全文才能就法律問題評價吧。

這個新聞出來心裡很堵得慌,簡直跟老頭老太太扶不扶一樣。

也不知道出於人設還是專業所學導致,經常有朋友情緒低落來找我,有微信聊的也有面基的,言談中也不是沒有提及自殺的,還有人給我發過手腕上曾經的刀疤。如果僅僅是朋友聊天,也沒有刺激性言語,總之人家還是自殺了,然後就要賠償……哇,那我算是高危人群了吧。

前面有人提到心理諮詢師,上學時老師安慰我們這群盧瑟,心理諮詢對抑鬱症的治癒率只有25%,當時覺得原來我們不是那麼盧瑟啊,但現在……是不是治不好出事了就得倒找8萬啊,媽呀。

心塞,期待這篇新聞不是賺夠了眼球就沒下文了。


想起了之前遇到的事。一個女顧客帶著孩子在飯館吃飯,另一位顧客出去的時候帶門,然後女顧客的孩子伸手進縫裡被夾到手指。女顧客聽到孩子的聲音就轉過頭來,心疼不已。然後就開始跟服務員說叫他把那個之前走的顧客叫回來賠錢,可是那個顧客已經走了很久了。服務員一臉無奈,女顧客繼續說如果找不回之前走的顧客就飯館來賠錢。

一個明明是因為自己沒照看好自己的孩子而造成的過失,反而要飯館或者那個顧客背鍋。心疼無辜的服務員。這個女顧客這樣做,跟碰瓷的行為沒什麼差別。難道那個開門的顧客連開個門都開錯了嗎?難道下次我們連開個門都得小心翼翼來提防隔壁是否有小怪獸出沒?不,該小心的是像這種女顧客的家長。她才是這個需要小心地看好自己孩子的人。

說回這個新聞,憑藉著新聞的內容,這個先生是真的無辜。死者芳芳已經是成年人,只要沒精神疾病,對自己的行為是可控的。不知道法院是出於什麼理由而要求李先生賠償。當然,法院是根據相關的法律和李先生的行為來判定的,只是按照新聞的內容,還真是讓人難已想出來呢。科科。


有個關鍵:

女方父母表示,陳先生生前和死者是【男女朋友關係。】

而陳先生表示,自己和死者只是【前同事,普通朋友關係】。

到底是說的是實話?


嗯哼,內容不詳細,中間發生什麼畢竟女的死了,死無對證,這話是男的一個人說得。所以這樣並沒有什麼不妥,但就是感覺操蛋,特么萬一真跟男的說得一樣也太冤了,所以以後要自己注意,現在死哪哪賠。還是首先要保護好自己。


不對不了解的事情妄加評論,逝者已矣。


陳先生應該上訴。。。


如果是在馬路上,你和她一起,她突然跳河了,負有10%的公平責任!如果是在他家跳樓,就是還得加10%的責任,在他管理控制的領域內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行走江湖的兄弟們,是時候拉黑一波心靈脆弱的姐妹們了!!


新聞有時候會斷章取義,不了解具體案情,特別是細節,不好做出判斷。

單從新聞稿來看,此男子似乎很冤屈。不知道後續是否會有反轉的情況出現。期待客觀細緻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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