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北京大量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都被佔用?

先農壇、什剎海、張自忠路以及各個王府都有這種情況,很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都被佔用,無法遊覽,也缺乏足夠的保護。


1.我覺得網上一直有一個錯誤認知,即認為「文物都是或者都應該由國家所有,由文物部門管理」,其實這個認識是錯誤的。既有國有文物,也有其他所有形式的文物;既有文物部門管理的國有文物,也有其他部門甚至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文物。

2.具體到題目情景,《文物保護法》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闡述了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權責、禁止與審批事項。但是一座建築認定為文物並不能改變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換句話說,一座民宅,即使文物部門認定其為文物,仍歸原所有者擁有和使用,只不過在使用方式和處置方式上收到了一系列限制。

3.北京的文保單位都是建國後陸續認定的,而在北京解放的時候,很多現在意義上的文物建築都被分配給了各機關部委和國有單位,由於北京城區的去工業化,一些國有工廠和企業搬遷的動力高,而一些機關部委則搬遷意願較低。

4.認定為文物是對建築價值的承認及保護,但是並非被認定為文物的建築就一定具有公共開放的義務。


釣魚+1,朝代更迭,人事更替,產權變動太頻繁,這不全國都很常見么,山西督軍府,南京武廟就是,當年騰退恭王府的時候老幹部沒少折騰


中南海也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有一次聽一個朋友說,幸虧玉泉山被占著,周圍沒人敢蓋高樓,所以頤和園借西山景依然基本無礙。

借景有時候比本園造景更重要。

圓明園西牆的高架橋和太多樓房,借景效果已經大打折扣了,借景萬壽山的效果都不夠好了。

對了,北京還真有腦殘領導提議過在頤和園西牆外架設跟13號線一樣的城軌……


我都不會告訴你,如果這事到了倫敦,連伊朗駐倫敦大使館都是二級保護建築。。當年SAS在伊朗人質事件中,廢了九牛二虎之力進行準備的時候,居然得到告知,不能毀壞保護建築物……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mbassy_of_Iran,_London

我個人覺得,基於保護建築的意圖,讓部委佔住總比當年奇葩的拆要好多了。。畢竟如果放任房地產公司,我們連錢學森錢老給我們留下的遺迹都保不住。

關於中科院力學所懷柔試驗基地被非法拆毀的嚴正聲明


歷史遺留問題。慢慢騰退,還得給人先找好地方吧。


熙逢晉如此說:

  「北京和台北都在拆舊建築、修新建築,引來華人輿論的議論。

  大體而言,支持者寡,抨擊者眾,多所謂『毀棄祖先之宇、歷史之基』雲。

    何為祖先之宇?祖先假設梁棟,正為了寓民以避寒,給民以安居;

  和為歷史之基?華夏歷史的基石,正是大規模安民生產、水利興建。

  今日毀棄空具奢侈觀瞻、卻無實際用途的瓊樓玉閣,

  修建可供國民安居、生活的制式樓房,

  此新時代中華治政者之大政也,正是惠民、利民、便民的善政!

  小撮文人、富人的觀賞心情重要,抑或勞工大眾的安居重要?

  這個答案不難猜!」

  ——西風勁(熙逢晉),原洪門馬來西亞分舵「舵把」,原馬來西亞華人產業聯合會副會長,1957年《南北兩京之變遷》


首先要明白文物的概念很年輕。

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文物是在新中國文物保護法出台之後才有的概念,之前都只能算作玩意兒(所謂古物、古董、老物之類)。

建國之後,政府接收這些房產,自然會分配給各部門所用,這個時候還沒有文物保護法。所以題主所講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被佔用其實是個偽命題。《文物保護法》或相關規定出台前被他用的,不能稱之為佔用,之後被他用的稱為佔用似乎還行,設想一下你家世代居住的一老屋,被劃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了,就說你是佔用,這等於實質上的所有權轉移,然而確定為文保單位並沒有這個功能。

其次要明白文物分兩種,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前者主要有古建築、古石刻、古墓葬之類,後者群眾喜聞樂見,比較熟悉,比如青銅器、瓷片之類。

不可移動文物才有國保、省保之類的分法,可移動文物的分類是一級、二級、三級。

至於所有權,文物保護法中有規定,大家常常詬病的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主要是指可移動文物而言,不可移動文物沒有這個說法,所以不要再張冠李戴說誰的老屋被規定為國家所有了。

那麼所有權問題是否清晰呢,這個問題其實很重要,但我個人認為,國家在這個方面做得還不夠,這也是現今的《文物保護法》的不足之處。 @螺旋真理專門提到這個問題,想必是專業人士,我想應該是深有感觸的。

所謂不足之處主要存在於不可移動文物上,《文物保護法中》提到不可移動文物有三種所有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個人所有,其中明確規定古石刻、古墓葬歸國家所有,對存世量最大的古建築卻沒有規定怎麼界定三種所有權。

主要難點在哪呢?

難點一、設想一下所謂文物大多數歷經多朝傳承,創建之初有當時的官造、村民集資建造、私人建造,歷經多年,期間傳承多變,加上紛繁複雜的歷代修繕,糾纏不清,這對於所有權確定是非常重要的。

難點二、還有更多的不可移動文物建造年代不可考,修繕與否不可考。

難點三、《文物保護法》出台時,《物權法》還遠沒有出台,對於複雜的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確定而言,不可能存在一個法定依據。確定所有權屬於非不為也,而不能也。

沒法之下,政府提出了一個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的折中原則。

2005年,「三普」時曾嘗試一局解決這個問題,但現實太複雜了,解決這個問題的難度超出想像,所以又被滑過去了。房產證之類的權屬證明,在不可移動文物上是缺失的。

當然並非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都不明確,相對而言,有明確傳承的私人不可移動文物,譬如老屋之類的產權還是比較明確,但要注意,這個產權是土地部門從房產角度確定的,並非文物。可惜這類數量太少。印象中私人宅子早不過元代吧,絕大部分集中在清和民國時期。

有人提到了國家修繕不過來,無法有效保護,請讓私人修繕的說法,這個想法看起來很好而已,實際是很有問題的,所謂修繕二字,國家和私人的出發點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結果是往往「修繕」就等於破壞,想像一下古建築被改造為樓台會館,新刷的雕樑畫棟,現代裝修……至於純粹的獻愛心修繕就不要單獨提了,這和用愛發電有什麼區別。


我老家山東曲阜,古建築較多,甚至村子裡都有千年以前的古迹。

有次和親戚一起遊覽某二線城市一古迹,親戚這麼說明朝的小廟也算古迹啊……


想起了這個。。。


一來,文物保護工作的16字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但是,長久以來說的多是保護、搶救,對「合理利用」的方式、界限卻模稜兩可。從一般公眾的角度,文物就該保護、該搶救、該保證公眾的享有,不管我去不去參觀,你就應該打扮得漂漂亮亮的等著我某天的駕臨,不要染上商業的銅臭。然而,文物單位如此之多,用於文物保護的資源卻有限,對於有的地方的淪落,保護單位也是有心無力。然而等到有人接手,前來修繕,又往往惹來私人化、商業化的風險和非議。

上課時曾聽過老師講智珠寺的例子,一個比利時人,帶著他的團隊,對當時破敗不堪的智珠寺進行了改造,那個比利時人的改造核心觀點是」修舊如舊「,七八十的老太太自然有她的美,非要打扮成十七八歲的樣子反而不美(這個觀點真的該說給很多手握權柄的人聽聽)。當時簽訂的協議里智珠寺被分成了幾部分,一部分使用權被另一公司取得,被開發成商業會所,2013年一篇《故宮旁寺廟變會所,可坐龍椅》的文章將智珠寺立成靶子,一時間抨擊聲四起,也有人反唇相譏。但政府方面卻只是以「調查處理」作為回應,二者之間利用方式有別,產生效果天差地別,卻鮮少有人來說明文物的「合理利用」的界限在哪。如此一來,還有誰願意冒著「關停」和民怨的風險來行修繕?

二來,因為歷史原因很多文物保護單位都被個人或者單位佔用,分的時候高高興興,現在要騰退卻不是那麼容易的。我曾去過沈家本故居,門口掛著沈家本故居和博物館的牌子,內里卻掛滿了迎風飄蕩的衣服被罩。一個老大爺自稱從建國初就搬了來。當時有幾家被分到這兒,哪家生孩子缺房子便在天井裡又蓋了幾間,哪個地方官的下屬、親友結婚要蓋房子,領導大筆一揮,就蓋那片空地上吧。如今你要騰退,那就不是一家一戶的事情了。上課時老師也講過鄙校佔用拈花寺的事,鄙校堅持說是「劃撥」而非佔用,卻也掩蓋不了為騰退一事和文物局長時間扯皮討價還價,最後還是因一場火不好再扯皮、佛教協會也願意追加騰退款而終於得以騰退。一地兩地如此,地地估計都是如此。要保護文物單位,這筆騰退款卻由誰來出呢?


我只告訴你我知道的一個事情,某朋友的朋友是國安,他們的單位大門上面寫著XX文物保護單位。沒有其他標誌。

不要找我喝茶,我真的不知道其他,別跨省,我自動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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