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北京大量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都被佔用?
先農壇、什剎海、張自忠路以及各個王府都有這種情況,很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都被佔用,無法遊覽,也缺乏足夠的保護。
1.我覺得網上一直有一個錯誤認知,即認為「文物都是或者都應該由國家所有,由文物部門管理」,其實這個認識是錯誤的。既有國有文物,也有其他所有形式的文物;既有文物部門管理的國有文物,也有其他部門甚至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文物。
2.具體到題目情景,《文物保護法》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闡述了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權責、禁止與審批事項。但是一座建築認定為文物並不能改變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換句話說,一座民宅,即使文物部門認定其為文物,仍歸原所有者擁有和使用,只不過在使用方式和處置方式上收到了一系列限制。
3.北京的文保單位都是建國後陸續認定的,而在北京解放的時候,很多現在意義上的文物建築都被分配給了各機關部委和國有單位,由於北京城區的去工業化,一些國有工廠和企業搬遷的動力高,而一些機關部委則搬遷意願較低。
4.認定為文物是對建築價值的承認及保護,但是並非被認定為文物的建築就一定具有公共開放的義務。釣魚+1,朝代更迭,人事更替,產權變動太頻繁,這不全國都很常見么,山西督軍府,南京武廟就是,當年騰退恭王府的時候老幹部沒少折騰
中南海也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有一次聽一個朋友說,幸虧玉泉山被占著,周圍沒人敢蓋高樓,所以頤和園借西山景依然基本無礙。借景有時候比本園造景更重要。圓明園西牆的高架橋和太多樓房,借景效果已經大打折扣了,借景萬壽山的效果都不夠好了。對了,北京還真有腦殘領導提議過在頤和園西牆外架設跟13號線一樣的城軌……
我都不會告訴你,如果這事到了倫敦,連伊朗駐倫敦大使館都是二級保護建築。。當年SAS在伊朗人質事件中,廢了九牛二虎之力進行準備的時候,居然得到告知,不能毀壞保護建築物……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mbassy_of_Iran,_London我個人覺得,基於保護建築的意圖,讓部委佔住總比當年奇葩的拆要好多了。。畢竟如果放任房地產公司,我們連錢學森錢老給我們留下的遺迹都保不住。
關於中科院力學所懷柔試驗基地被非法拆毀的嚴正聲明歷史遺留問題。慢慢騰退,還得給人先找好地方吧。
熙逢晉如此說:
「北京和台北都在拆舊建築、修新建築,引來華人輿論的議論。
大體而言,支持者寡,抨擊者眾,多所謂『毀棄祖先之宇、歷史之基』雲。 何為祖先之宇?祖先假設梁棟,正為了寓民以避寒,給民以安居; 和為歷史之基?華夏歷史的基石,正是大規模安民生產、水利興建。 今日毀棄空具奢侈觀瞻、卻無實際用途的瓊樓玉閣, 修建可供國民安居、生活的制式樓房,此新時代中華治政者之大政也,正是惠民、利民、便民的善政!
小撮文人、富人的觀賞心情重要,抑或勞工大眾的安居重要? 這個答案不難猜!」 ——西風勁(熙逢晉),原洪門馬來西亞分舵「舵把」,原馬來西亞華人產業聯合會副會長,1957年《南北兩京之變遷》首先要明白文物的概念很年輕。
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文物是在新中國文物保護法出台之後才有的概念,之前都只能算作玩意兒(所謂古物、古董、老物之類)。建國之後,政府接收這些房產,自然會分配給各部門所用,這個時候還沒有文物保護法。所以題主所講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被佔用其實是個偽命題。《文物保護法》或相關規定出台前被他用的,不能稱之為佔用,之後被他用的稱為佔用似乎還行,設想一下你家世代居住的一老屋,被劃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了,就說你是佔用,這等於實質上的所有權轉移,然而確定為文保單位並沒有這個功能。
其次要明白文物分兩種,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前者主要有古建築、古石刻、古墓葬之類,後者群眾喜聞樂見,比較熟悉,比如青銅器、瓷片之類。
不可移動文物才有國保、省保之類的分法,可移動文物的分類是一級、二級、三級。
至於所有權,文物保護法中有規定,大家常常詬病的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主要是指可移動文物而言,不可移動文物沒有這個說法,所以不要再張冠李戴說誰的老屋被規定為國家所有了。
那麼所有權問題是否清晰呢,這個問題其實很重要,但我個人認為,國家在這個方面做得還不夠,這也是現今的《文物保護法》的不足之處。 @螺旋真理專門提到這個問題,想必是專業人士,我想應該是深有感觸的。
所謂不足之處主要存在於不可移動文物上,《文物保護法中》提到不可移動文物有三種所有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個人所有,其中明確規定古石刻、古墓葬歸國家所有,對存世量最大的古建築卻沒有規定怎麼界定三種所有權。
主要難點在哪呢?
難點一、設想一下所謂文物大多數歷經多朝傳承,創建之初有當時的官造、村民集資建造、私人建造,歷經多年,期間傳承多變,加上紛繁複雜的歷代修繕,糾纏不清,這對於所有權確定是非常重要的。
難點二、還有更多的不可移動文物建造年代不可考,修繕與否不可考。
難點三、《文物保護法》出台時,《物權法》還遠沒有出台,對於複雜的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確定而言,不可能存在一個法定依據。確定所有權屬於非不為也,而不能也。
沒法之下,政府提出了一個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的折中原則。
2005年,「三普」時曾嘗試一局解決這個問題,但現實太複雜了,解決這個問題的難度超出想像,所以又被滑過去了。房產證之類的權屬證明,在不可移動文物上是缺失的。
當然並非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都不明確,相對而言,有明確傳承的私人不可移動文物,譬如老屋之類的產權還是比較明確,但要注意,這個產權是土地部門從房產角度確定的,並非文物。可惜這類數量太少。印象中私人宅子早不過元代吧,絕大部分集中在清和民國時期。
有人提到了國家修繕不過來,無法有效保護,請讓私人修繕的說法,這個想法看起來很好而已,實際是很有問題的,所謂修繕二字,國家和私人的出發點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結果是往往「修繕」就等於破壞,想像一下古建築被改造為樓台會館,新刷的雕樑畫棟,現代裝修……至於純粹的獻愛心修繕就不要單獨提了,這和用愛發電有什麼區別。我老家山東曲阜,古建築較多,甚至村子裡都有千年以前的古迹。有次和親戚一起遊覽某二線城市一古迹,親戚這麼說明朝的小廟也算古迹啊……
想起了這個。。。
一來,文物保護工作的16字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但是,長久以來說的多是保護、搶救,對「合理利用」的方式、界限卻模稜兩可。從一般公眾的角度,文物就該保護、該搶救、該保證公眾的享有,不管我去不去參觀,你就應該打扮得漂漂亮亮的等著我某天的駕臨,不要染上商業的銅臭。然而,文物單位如此之多,用於文物保護的資源卻有限,對於有的地方的淪落,保護單位也是有心無力。然而等到有人接手,前來修繕,又往往惹來私人化、商業化的風險和非議。上課時曾聽過老師講智珠寺的例子,一個比利時人,帶著他的團隊,對當時破敗不堪的智珠寺進行了改造,那個比利時人的改造核心觀點是」修舊如舊「,七八十的老太太自然有她的美,非要打扮成十七八歲的樣子反而不美(這個觀點真的該說給很多手握權柄的人聽聽)。當時簽訂的協議里智珠寺被分成了幾部分,一部分使用權被另一公司取得,被開發成商業會所,2013年一篇《故宮旁寺廟變會所,可坐龍椅》的文章將智珠寺立成靶子,一時間抨擊聲四起,也有人反唇相譏。但政府方面卻只是以「調查處理」作為回應,二者之間利用方式有別,產生效果天差地別,卻鮮少有人來說明文物的「合理利用」的界限在哪。如此一來,還有誰願意冒著「關停」和民怨的風險來行修繕?二來,因為歷史原因很多文物保護單位都被個人或者單位佔用,分的時候高高興興,現在要騰退卻不是那麼容易的。我曾去過沈家本故居,門口掛著沈家本故居和博物館的牌子,內里卻掛滿了迎風飄蕩的衣服被罩。一個老大爺自稱從建國初就搬了來。當時有幾家被分到這兒,哪家生孩子缺房子便在天井裡又蓋了幾間,哪個地方官的下屬、親友結婚要蓋房子,領導大筆一揮,就蓋那片空地上吧。如今你要騰退,那就不是一家一戶的事情了。上課時老師也講過鄙校佔用拈花寺的事,鄙校堅持說是「劃撥」而非佔用,卻也掩蓋不了為騰退一事和文物局長時間扯皮討價還價,最後還是因一場火不好再扯皮、佛教協會也願意追加騰退款而終於得以騰退。一地兩地如此,地地估計都是如此。要保護文物單位,這筆騰退款卻由誰來出呢?
我只告訴你我知道的一個事情,某朋友的朋友是國安,他們的單位大門上面寫著XX文物保護單位。沒有其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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