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到執行階段真的如下圖所說「法不責老,法不責少,法不責眾」嗎?

最近發生的福建2000名群眾趁退潮哄搶20萬油蛤以及之前發生的貨車側翻後當地人哄搶貨物的情況,為什麼么有後續的懲罰?法真的不責眾嗎?如果不是當下有什麼改進的措施嗎?


舉個例子。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不知道整個知乎的網友,交過這個罰款的有多少人。


很多人並不想理智、客觀的討論問題,更不想對問題進行解決。只是簡簡單單的下個結論,於是:法不責老,法不責眾,法不責少。弱者有理,弱者殺人不犯法。每個案子都有可能是冤案,那就都直接放了得了。這種言論,我是見的多了。

那麼我不妨反問一下?

法應該責什麼樣的老?老年痴呆已經什麼都分不清的人犯罪者要不要處罰?不要?那麼如何認定這樣的犯罪者?法應該責什麼樣的眾?數年前反日暴動的群眾要不要都處罰?不要?那麼我們也只能處罰首要分子。法應該責什麼樣的少?二三歲,三四歲,乃至於十二三歲的,犯了罪要不要處罰?不要?那麼我國未成年保護法的問題,是教育的問題,而不是法律的問題。

如果你的回答是要處罰,那麼對於老和少,你與其說是處罰他的行為,不如說是在處罰他的命運。而對於眾的處罰,呵呵,參與借貸寶的人民群眾可以把中國所有的監獄都擠爆吧?

有些人只會空談,然而法律是社會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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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們往往認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差不多,僅僅是侵犯了被害人的權利呢。

SibeiSibei完全的錯誤呢

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檢察院出庭呢?

其實更為嚴重的是被侵犯了的rule of law.

所以檢方代表國家出庭維護正義咯。

不過問題是這樣的,如果切實地,甚至可以說較為嚴厲的進行了處罰,正義得到了維護,被害人出了口惡氣。

可是被害人的實際權益呢?如果罪犯的刑罰過重,會痛快的對被害人進行補償么?

想想也就知道了嘛。

那麼是切實地救濟重要還是出一口氣呢?

所以實際上是因為大家覺得這些案例里,賠償不多,刑期又短吧?但是有沒有人考慮過可能罪犯本身家裡也是比較窮,這些已經是極限了的這種可能性呢?

我沒有想為犯罪嫌疑人開脫的意思,只是希望大家理智客觀的看問題。


謝邀!

這是因為我朝強調「講政治」,以「維護穩定」代替「維護法律」進行選擇性司法和執法活動的結果。

什麼叫「維護穩定」?司法不獨立,以統治集團的意志或者民意來干擾司法系統對案件的審理判決。這種情況在我國比比皆是,更典型的是:我朝司法及宣傳系統甚至還經常強調司法人員要「講政治」。這種做法,使得人們普遍感到法律並不是「擋箭牌」,法律更像是橡皮筋,只要有「(權)力」,就可以隨意拉成自己想要的樣子,而橡皮筋拉的時間長了,要麼再也回不到原來的樣子,沒有了張力。

什麼叫「維護法律」?司法獨立,無論是統治集團還是民間團體的意見,最多作為參考,司法實踐中,依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像美國的之前的數起「白人警察槍殺黑人」事件,有幾個經過大陪審團的裁定,不予起訴。雖然這些事件本身,以及該裁定都引起了廣泛的抗議示威甚至騷亂,但是沒有一個行政當局或者政治集團,會強壓司法機構去順從他們的意願,來改變裁決。這種實踐,可能短期內會引起一些社會不穩定現象,但是長遠來看,則塑造了法律的權威,形成了從上至下普遍接受「維護法律」的觀念的結果。


執法者自身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重要性,而且沒有強有力的執行工具,擁有執行力的政府機關更是經常不遵守法律,還玩個屁,幸虧當年沒去公檢法


提問者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可以理解。這幾個案例涉及完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所謂法律的執行階段,是指判決書發布並生效後,法院執行部門對判決書內容進行執行的階段。

第一,拐賣婦女的案例,這個與法院毫無關係,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時候採取的折衷策略,甚至都沒到法律程序。

重點:刑事案件的程序: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完畢,整理案件資料後移送檢察院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法院開庭審理——決定有罪——執行自由刑和罰金刑(如果有的話)。最後那一步才算是執行程序,問題中提到的這個階段當然談不上法律的執行。

只不過中國的很多農村地區和農民,對買回來(實際上就是拐賣回來)的老婆很看重,農村地區的派出所一共也沒幾個人,如果強行帶走全家,村民圍攻警察,警察能走出村子?警察不抓人,實在是無奈之舉,各位當了警察,也一樣只能這麼做。

第二,校園暴力。第一,題目配圖沒有給出具體的判決書內容或案號,是否真是這樣判的,存疑。第二,根據刑法,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法律里,「應當」等於「必須」),第三,中國的傷級判定極為嚴格,挑斷手腳筋只能算輕傷。

綜上,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本來就是輕罪,未成年人,賠償(甚至有可能得到對方諒解),幾重減輕下來,判了一年半已經算重了,要知道我曾經經辦的案子里,很多成年人夜宵鬥毆打成輕傷的都沒判到一年半呢。

法律中的確存在一定的向現實妥協的現象,但是說實話,警察法官們,又能怎麼辦呢?如果說A小年輕把B小年輕睾丸打裂了就判什麼五年十年的,等他出來了還有書讀嗎?在監獄裡和什麼殺人犯搶劫犯談笑風生十年,等A小年輕出來,還能改過自新嗎?到時批判法院毀滅小年輕人生的,還不是網上這幫人?如果打拐,把整家人的負責看守被拐賣婦女或者孩子的男丁都抓了,家裡的老人怎麼辦?等著餓死?

最後強調,所謂法律的執行,主要是民事判決的執行,這個是目前法律界爭議很大,規定最少,可操作空間最大的部分。


基本是。中國已人治幾千年,近百年才開始法治,自然漏洞百出!!!


謝邀,詳見我另一問下的回答:怎麼看待6月19日暴走大事件提出來的關於社會輿論法不責少,法不責老,法不責眾這個問題? - 求解的回答


關鍵在於執法不嚴


先說一個真事: 80年代我父母的單位有個民工幹完活後順走了一個塑料桶(類似於盛汽油的那種帶蓋小桶),單位發現後立即發動全單位的人四處尋找,不長時間就找到了,原因是這個桶盛裝過氰化鉀!幸運的是這個民工還沒來得及使用,據他說他原本是想用這個桶裝食用油的!

舉這個例子的意思是想說明一個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有可能引發極為嚴重的後果!

正在寫這個時候微信彈出個新聞——貨車甘肅境內側翻貨物遭哄搶。。。

天朝的司法系統經常面臨這種尷尬,違法者或老或少或眾,一是法律本身對其有保護,二是社會輿論壓力,三是執法成本過高,四是當事者及周邊群眾的法律意識淡漠!

而遇到這種尷尬的基層執法者則往往選擇和事老或者迴避的態度,以避免有可能發生衝突和糾紛!畢竟穩定是第一性的政治任務! 這些年來我們能夠看到由於司法系統的這種態度導致的種種不正常甚至越來越惡劣的社會風氣和現象,比如不敢扶摔倒的老人、比如碰瓷、比如哄搶、比如群體性的堵門堵路鬧事、比如校園暴力。。。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似乎只有在比較重大的案件中才會得到落實。

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加強執法力量,而加強執法力量就必須取得社會諒解,要取得社會諒解就必須提升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當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提升後本身就會倒逼司法系統,就像現在我們不就在討論這些問題么?

歸根結底還在於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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