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造謠的前提下,人們嘲諷公眾人物是否正義?

嘲諷和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區別在哪裡,或者說,嘲諷的限度該如何確定?


你問我正義不正義,我當然要說正義。


個人認為這個嘲諷是否正義要從是否有建設性以及動機來看.

顯然,以身體缺陷為基礎的嘲諷必須是不正義的(某約德爾人的梗),當然,本人主動引發的除外(這個妥不妥又是別的問題了).

若是為了激勵的嘲諷,只要不超過一定限度甚至超過一定限度都是可以理解的(常見於教師..恨鐵不成鋼那),((雖然其效果通常並不是很好,而且經常成為為發泄貶低而生嘲諷的偽裝))

還有一種正面的嘲諷就是有關於維護社會道德的,這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當然無可厚非

對應的,倘若證據不確鑿,就是造謠誹謗了,這對誰都沒有好處(外國人)

剩下的通常就是為了發泄的嘲諷(一般會帶有髒字,離謾罵很近了)

以及單純的貶低他人以使自我感覺良好的嘲諷(見下文↓)

(看到這個問題,第一反應就是下面這個)

"公眾喜歡醜聞.······因為(名人的醜聞)使得隱蔽的自家醜聞變得理所當然「

"連醜聞都製造不出的凡夫俗子們在所有名士的醜聞中找出了足以辯護自己懦弱無能的最好武器,同時物色到了賴以樹立自己實際上並不存在的優勢的台基.······如此說罷,公眾便如豬一般無比幸福地墮入酣睡中"

"另一方面,天才便顯然具備能夠製造醜聞的才能"

-------芥川龍之介《侏儒警語》

我覺得最常見且被廣泛接受的就是最後一種呢


沒什麼正義不正義 接受嘲諷就是他們職業的一部分


兩者都覺得自己是正義的一方,於是戰爭開始了


公眾人物: 「終於輪到我了。我覺得正義。」

你信嗎。。


嘲諷普通人也是不正義的好伐,你上學上班大家都認識你也算是公眾人物的一種呢。而你的想的公眾人物大家也都吃飯喝酒難道不算普通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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