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劉士余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的底線,P2P 平台應該如何避免成為資金池?


所謂資金池,是對金融機構存量資金的一種通俗的說法。對商業銀行而言,就是存貸差形成的資金餘額,在法律上表現的特點就是銀行對存量資金的所有權。所以,出借人以充值的方式將資金轉入P2P公司的賬戶,P2P公司將出借人的份額劃歸借款人,表面上體現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單邊交易,但因發生資金所有權的轉移,在法律上體現為出借人和P2P公司、P2P公司和借款人兩個法律關係,符合銀行存貸款業務的特徵。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屬於需要持金融許可證方可經營的業務。目前P2P公司申領的「金融信息服務」營業執照,只能從事中介服務,與金融許可證許可的經營範圍不同。所以,只要P2P公司在法律上收取了自有資金之外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均會形成所謂的資金池,無論P2P的賬戶是否採取第三方管理、監管的模式,或在技術上如何彌補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往來的時間差。

就目前金融界的做法,P2P公司只有通過第三方託管賬戶的方式,方可規避上述法律性質的認定。第三方託管模式下,無論出借方還是借款方,賬戶和資金均通在持牌金融機構,自然不會在P2P公司形成資金池。


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陸金所的做法:

陸金所的P2P服務要求借款人和投資人雙方都是「個人」,並堅持「1對1」模式,即一筆投資僅針對一筆借款,借款人同時只能借一筆,這樣債權關係比較清晰,不做資金池、不做資金和期限的錯配。

陸金所的所有P2P交易都在線上完成,數據完全透明,大家可以到http://lufax.com上看到每一筆交易記錄。此外,為避免與平台資金髮生關聯,陸金所也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對資金進行管理,盡量讓投資人的資金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借款人賬戶。


主要是看是否自融,或者是否虛構借款標。

非法集資主要是包括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以及 集資詐騙罪

前者情節較輕,後者可判死刑。如吳英。

現在很多P2P平台都遊走在法律邊緣,如最近被抓的融金所。

由於行業內類似融金所的平台還有很多,所以不少人為融金所鳴冤。但笨虎覺得,P2P本就一直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平台如果有長期發展的準備就應主動迎合監管;而融金所作為成交量較大的平台在資金託管方面鮮有進展。這種情況下不排除監管層有「殺雞儆猴」的意圖。

詳見我剛發布的專欄文章:融金所冤不冤?泰和網發假標?(平台監測9月11日) - 煮歷史品金融(P2P平台監測) - 知乎專欄修改


1、是否自融

2、假標。

最後其實是看:

1、拼爹,拼剛兌的能力

2、要麼轉型去做純居間平台(不過在現在的市場環境幾乎是死路一條)


篤戍刃

我覺得這裡面有個主動和被動的問題,不知道lz問的角度是從監管P2P還是自己運營P2P來看的。

ls @黎敏 回答裡面的1,2我覺得都屬於主動,3我覺得是屬於客觀條件所限的被動。

實際上參考陸金所的模式,是先使用自有資金借出,而後將債權轉賣給投資人。陸金所的模式是一對一債權轉讓,將債權打散再轉讓也是一樣的。

當然這種模式要求p2p平台本身有足夠資金來支撐,同時規模也要大到不至於被其中一兩個項目的債權轉讓不暢導致資金鏈緊張,並且這種模式實際上可能會降低資金流轉的速度,但是我覺得應該沒有更合理的方式來避免非法集資的這個問題。(也許是我還沒了解到。另外這可能和大家理解的理想化的p2p有很大差距,但是我覺得現階段的p2p們以小博大的投機心理太幼稚和不負責任了。)

目前階段的很多p2p,凡是各種投資人可以隨時買入的,我推測都違反上述兩個底線。


兩個底線不能碰,不能擊穿: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資。而問題的關鍵恰恰是:如何界定互聯網金融的的模式是否構成這兩個罪名。還是不太明晰,從字面意思來看,目前觸碰這個底線的p2p互聯網公司很多。


P2P亂像非常嚴重,有的舉報經偵不立案,有的老百姓走投無路跳樓而亡,就是監管不利造成,目前,北京仁遠資本理財P2P採用線上與線下同時操作融資,涉嫌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目前資金鏈已斷掉,到期對付不了,全國老百姓數十億資金損失,據了解目前還在吸收,準備跑路,希望相關部門立案偵查,整理亂像,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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