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北雁雲依」一案敗訴?
騰訊新聞 | 父親棄姓氏給女兒起名「北雁雲依」一審敗訴
相關問題:在「北雁雲依」一案已判決的情況下,若其父仍想在法律上為其女更名,應怎麼做? - 民法
其他問題暫且不論,單是純以法律來判斷此事,我認為有問題,目前的判決並不合理。
很多事,並非法律一定正確、適合當前形勢,我國有很多法律陳舊不堪,早就不合時宜了。在我看來,這也是一個。
不依從父母姓名,另取名和字,並不損害社會和其他人利益,純屬個人事宜。不客氣地說,我朝有關這問題的法律,管太多了,比較扯淡。個人認為美觀,個人審美,這種理由再正當不過了。
判決書里的給出的那些理由在我看來,純屬典型的懶政。
譬如: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係進行初步判斷。
這就是扯淡,典型的懶政。真正需要管理的時候,能做依據的只能是檔案等有效資料,其他能做數嗎?敢作數嗎?中國要是靠這樣的方式來管理,真是謝謝了,我可不放心這種不查戶籍資料就憑姓字來判斷的政府。同姓這麼多,我老家以及周圍幾個村全都是整個村都一個姓的,全國還N多萬個一樣姓,靠這還談個毛管理啊。
再說了,孩子不跟父母姓的又不罕見,也不見不允許啊,要按這麼說,都一概不許了?這件案子,無非是公務員大人看著這姓不順眼,這也能當姓?不給!於是就鬧大了。
至於說:中國人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係、親屬關係,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
——嘖嘖,上有所喜,下必逢迎,屬下表示正在努力貫徹落實造夢計劃,而已。
為什麼我要這麼說呢?
因為,哪怕在宗法和家族觀念極其嚴格嚴重的中國古代社會裡,在那個同姓結婚都要丟官被判定為不符合倫理的宗法時代,在動輒需要祭拜祖先和去宗祠向祖先交代陳述的古代,改姓都無需什麼特殊的理由,只需自己覺得合適就可以了,遑論宗法和家族觀念極其薄弱的現代社會了。
現在反而不如宗法時代了,豈非怪哉。
搞出這種理由,實實在在就是開歷史的倒車。
來,看看中國歷史上的沒有特殊理由就改姓的案例吧。
三國簡雍有名了吧,他本來姓耿,因為幽州人讀耿為簡,就乾脆改姓簡了——純粹是為了方便而改姓。這理由擱現在法院肯定不承認,太不夠正當了。
恩,既然三國就都三國了吧。三國還有一位名人,叫是儀,他本姓「氏」,他那個一貫不正經的大V同事孔融逗他,說你這姓不對啊,「氏」字就是「民」無上吶,你改姓「是」吧,結果他就真改了——純粹因同事惡作劇嘲笑而改的姓,更加不正當了。
至於說孩子長大要感謝法律之類,謝謝哈,孩子長大不滿意自己名字,一樣有權去改名字——若是我朝法律不管那麼寬的話。
我孩子就曾改過名字。生下來取了名字,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其中一字筆畫太多,結構太複雜,書寫不方便,我寫都嫌累,想想孩子讀書不罵我才怪。而且吧,名、字組合書寫起來的話,前後的輕重差異過大,灰常不美觀。
於是俺就去派出所改名字了,要求改名,去掉一個字里的偏旁。
結果當然是片警死活不給改。俺就怒了,現翻條例,大家理論唄,最後片警說,行,這次給你改,不過你想好了,改完就不能再改了。
我叉,我又怒了,憑什麼?法律有這規定?後來想想算了,反正目的達到,不和你扯淡了。
所以說呢,我朝多此一舉不該管的法律很多,該立不立的法律也很多。
這事在我看來,就屬於法律不該管的,脫褲子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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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觀不同的就別費事來和我叨咕論理了。
譬如把政府懶政當公民義務的,或者根本不明白什麼是天賦人權的,咱們還是別在一起說話為好,請,不送。
我這人脾氣不好,更尤其見不得站不起來的奴才,見一個就拉黑一個的。以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效力等同於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上述規定的含義,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於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同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基於此,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現予公告。
貼馮象先生舊文一則,很有針對性。http://www.ideobook.com/57/
人民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隨時隨地把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包括老百姓取名擇字的自由和各種「怪想頭」,如希望名字與眾不同、顯露個性、討個好口彩之類。這些正當利益即使只涉及極少數人,政府也必須維護。投資更新設備、提高工作效率、不隨便立法擾民,本是各級機關的責任。不能借口信息化法制化,動輒限制人民的權利。在懷孕生育業已不得不落入公家事務的時代,孩子起名再要立法規範,尤其應當慎重。
正確做法是應該在美帝生孩子,取名 Beiyan Yunyi,然後再入中國籍,登記北雁雲依,順理成章。
不過誰吃多了撐著有美國國籍不要要中國國籍?
http://weixin.qq.com/r/t0ymvhvEQkY9rV-d9xml (二維碼自動識別)
很多人拎出來那個全國人大的司法解釋。我覺得拿它說事這本身就是個錯誤。
案件在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好幾年就出現了,當時是因為法官找不到好理由於是中止了。一直等啊等,等到出台了司法解釋才處理了這個案件。我和我師兄討論此問題,都認為這是法院的無能,事情辦得不能更噁心。法院沒有這個司法解釋,難道就判不了案子了?民法領域的基本思想不應該是法無禁止則自由嗎?沒有相關法律,不就該自由嗎?何況如果依照民通99條,公民有姓名權,可以自己決定姓名。為啥當年不能依法判決,非要等5年呢?這又涉及另外一個更討厭的問題,即司法解釋是否有追溯力,是否能夠溯及既往。目前我國立法法中規定了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但司法實踐里卻不否認司法解釋的溯及力的。(eg,有一個前些年的司法解釋,規定刑法的司法解釋可以有溯及力,當然,有一些限制條件)但我覺得這樣的追溯力在縮限權利或者擴大權力的時候應該慎用。
以本案來說,民法通則里先確定了公民有權利,然後出現了這個案子,然後又出現了一個司法解釋來縮限公民的權利,還要求公民為該司法解釋之前的行為負責。這個放在民法和行政法領域可能體會不出來,放在刑法領域可能會比較明顯。比如你今天罵了毛**,明天立法機關出了一個司法解釋,說這是分裂國家罪的一種,後天把你抓起來了。你是不是覺得莫名其妙?有沒有一種羅織罪名就為了抓人的感覺?是不是覺得岳飛的莫須有也體現在了你身上?所以刑法上禁止溯及既往,因為溯及既往破壞了人們對法律的合理期待。同樣的事情也應該適用於司法解釋,尤其是這種對權利範圍有明顯改變的司法解釋。可惜司法解釋目前在我國法律中的地位太曖昧了,有不遜於法律的權威和地位,卻沒有制定法律所應有的程序和原則。——————————————————————————我覺得一個好法官,在沒有勇氣挑戰司法解釋的法律地位這種高難度問題的時候,應該尋找別的解決出路。法官的判決,應該用精妙的法律語言和邏輯來達到預期的判決結果。從判決書來看,法官主要是用了那個司法解釋來解決民通和婚姻法的分歧。我覺得這是最差的結局。要我是法官,我也不想判這破名字贏。那怎麼辦?先用婚姻法22條,子女可以依父姓,也可以依母姓。
那民通99條怎麼辦?法官可以側重於公序良俗等內容,作為衡量判決的因素。那個司法解釋所反映的公序良俗、傳統文化等價值理念,法院不懂嗎?法院懂的,他們只是懶、怕,不願意用這個,怕自己擔責任。非要層層上報上去,找個不怕擔責任的。這個判決下來了以後,我覺得,法官如果普遍都是這個水平,也別天天吵什麼司法獨立了。讓這種法官司法獨立,就好比拿掉了1歲孩子的學步車,分分鐘摔得鼻青臉腫。——————————————————————————然後說一下對該事件內容的看法。上面那些都是對案件處理的程序的牢騷,但就內容而言,我覺得不讓一個孩子負擔一個如此中二病的名字,有利於她的身心健康。就這樣。沒認真查資料,只是說說自己的想法。我感覺,這是用案例告訴大家,起名字也是有規矩的。。。
法條很多人貼了,這裡再寫一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隨父姓是歷來傳統,隨母姓是男女平等,我相信這個大家都理解。
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我個人的理解這個屬於傳統觀念中繼承香火的概念。因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這個最好理解了,全世界通用規則。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於是這一條就成了很多人爭論的焦點,有人認為北雁雲依這個名字奇奇怪怪的怎麼能這麼叫呢,也有人認為這個名字多好聽,怎麼就不能叫了。
所以我覺得在解釋這條之前先引用一個小例子。
說喬峰本家姓蕭,小時候因為意外事故被送到喬三槐夫婦家中,跟人家姓喬,這個屬於解釋第二條的情況,是完全合法的。
後面就要來點變態的了。話說喬峰死後,虛竹和段譽十分傷心,十分思念他們的大哥。不過眼下有一個尷尬的事情,就是西夏公主要生了,虛竹為起名字發愁。自己從小就被收養在少林寺,沒有姓氏,自己的爹也是僧人,再往上姓什麼就沒聽說過了。孩子他奶奶名字也不知道是真名假名,自己過著漢人生活習慣了,西夏姓聽著費勁,孩子他姥姥李秋水跟自己部下又比較不對付,怎麼辦呢?一拍腦門,夫人,咱孩子姓喬吧。請問諸位,虛竹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按照比較精簡的說法,這種行為屬於以繼承香火讓孩子跟哥哥姓,現實生活中是有這種情況的。但是本案中哥哥和自己以及自己直系長輩的姓氏都不同,按照解釋,孩子他大爺不屬於第一條的「直系長輩」,同時孩子也不是交給喬峰撫養,但是從情理上,生孩子給大哥繼承香火也是可以理解的,說不讓有點不合情理,至少我覺得比北雁雲依這個名字來的靠譜,所以我感覺這裡可以引用解釋第三條。現在再回過頭來看解釋的內容:
有 不違反公序良俗 的 其他 理由不違反,這裡基本可以按照「符合」來理解,因為不違反接的是公序良俗,而公序良俗是一個無法準確衡量的概念,所以我們就不討論是否存在「不符合但也不違反」的狀況。其他,這裡可以按照「全集減去上面已經提到的部分」來理解。比較通俗的意思就是,只要符合公序良俗(當然上面兩個已經提到)就可以。這裡暗含了一種「公序良俗的標準可以參照上兩個來認定」,當然,這就是漢語問題了。至於公序良俗,拆開理解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在這裡,孩子隨父母姓是最符合公共秩序的,公共秩序最大的敵人就是亂,要是每個人的介紹自己的姓的時候還要跟人家解釋一番,「晚生姓岳,只因家父十分崇拜岳武穆,故而給我取了這個姓氏」。這個聽著是不是比較費勁。。。善良風俗這一點,風俗都能理解,隨父母姓是風俗,過繼給其他人也是風俗,過繼給岳王爺。。。就當也是風俗吧。不過過繼給北雁前輩,是吧。。。按照這個標準再看繼承香火和收養,繼承香火在公共秩序上是有欠缺的,但是是傳統習俗使然,於風俗上站得住腳。過繼一說,則更是兩者都靠得住。除此之外,在《我愛我家》中,家長叫「傅明」,但是孩子都姓賈,因為本家姓賈。老人改名是出於對敵鬥爭的需要,也屬於公序良俗的範疇(當然這種隱秘的改名肯定不會是公開到民政局辦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想不隨父母姓,那麼至少要有一個理由,而不是隨便找一個姓。
我看其他答案里有人提到了馮象:取名用生僻字該不該管這篇文章我認為那個答案很片面地理解了文中的內容,這篇文章說的是生僻字,這個屬於漢語範圍內的問題,是說既然老祖先造了這個字,國家沒有理由禁止你使用它。但是姓氏不一樣,姓氏的決定是要受到倫理限制的,不能說限制更改姓氏是對人民自由的侵犯,姓名權和隨便起名字是不同的。人民具有自主決定穿什麼衣服的權利,是說我逛商場可以穿襯衣可以穿T恤可以穿帽衫,不等於我們可以僅著內褲上街,是吧。我覺得明明是法律捍衛了他家女兒擁有一個正常名字的合法權益。
你自己不按套路出牌,憑啥讓人家按套路給你辦事?這事兒要真給你辦成了,那得有多少孩子叫龍傲天啊。
給孩子取什麼名是個人的自由,只要你願意,自己孩子取名叫「王八羔子」也沒人管。但是因為名字不符合法律規定,國家不予認可並登記,這更是很正常,且合理。
所以,「登記」這不涉及自由的問題,而只涉及法律的問題。這p事有人也非要扯民主。
那咱就扯扯「民主」。
BGB - Einzelnorm
德國民法1616條婚後統一姓氏的夫妻,孩子也以此為姓。1617條1. 婚後未統一姓氏者,夫妻須向民政機構確定孩子的姓氏。這個姓氏必須是或者是父親,或者是母親在確定當時擁有的姓氏。此確定須經公證且對以後的子女也適用。2. 若父母在一個月內不能確定,法院將把確定圈權給其中一方。第1點中的其它部分依舊有效。法院可以給該方一個期限,若其在此期限仍不能確定,則孩子自動擁有該方的姓氏。Choix du nom de famille d"un enfant : nom de la mère, du père ou double-nom
而法國法律這麼規定2005年起,親生孩子可以或者選擇父姓,或者母姓,或者二者姓名的結合:不過若父母姓氏也是這樣形成的複合姓,那麼每個人的複合姓最多取一個。但2005年以前就存在的複合姓,視為單姓,孩子可全部繼承。http://glrs.moi.gov.tw/NewsContent.aspx?id=184
「中華民國」的姓名條例里雖然貌似沒直接說起名的情形如何,但在改姓方面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其他依法改姓。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以上三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關於收養孩子姓氏以及外族人姓氏的繁冗規定略去。因為與主題無關。抖個機靈
「龍傲天」「趙日天」「好名字都讓狗給取了」「追風少年」總覺得如果以後姓名跟QQ昵稱什麼的差不多有點可怕我們沒本事為自己想得到的東西努力爭取,可以選擇默默忍受不作聲,但是遇到努力爭取的人,還跳出來打壓、責怪他們""不老實,不本分,不規矩"" ,用""看吧他也沒搞成""來安慰自己的懦弱,真的是挺可悲。
口中的規矩,是事後出現的解釋,事前不見人稱道規矩的必要性,合理性,傳承性,沒人思索、探討,有人想到了,提出了問題,就揮棒,特別是想到過卻沒提出問題努力解決的一幫人,揮得更狠了。是哪裡突然來的這股勁。
拿詩詞典故為據恰恰說明其淺薄無知,歷史上也沒見蘇東坡辛棄疾給孩子起這般不倫不類的姓字。如果這個口子一開,可以預見亂七八糟的網名昵稱出現在身份證上,北雁之子未嘗不可改姓南魚,南魚之子又改姓東花,東花之子又改姓西月、、、姓氏如果不被傳承,要姓何用?
這孩子長大後會感謝法律的
法律應該保護人傻逼的自由。
我認為愛起什麼名字是個人自由。西方法律講究個個人自由,不侵害別人隨你傻逼,叫『我愛吃屎』也沒人管。
但是一方面中國的確存在懶政,但一方面不可否認,中國傳統文化裡面,的確有強制人民群眾不太傻逼的傾向。見仁見智吧。
有法依法,無法如果不好就立法但別前溯,有啥好煩惱的。倒是某些人據外國例子,不好意思,那個只能證明你說的某種程度上合理,但不再合法層面上。
PS:這個家長裝逼沒文化,自私自利不為子女打算,真叫人討厭,但是,這個權力人家應該有。
許多姓,字面意義並不好,有可能是貴族替賤民安排的,奴隸翻身難啊!
這個先河一旦開了,中國的幾千年的姓氏傳承幾乎可以說就要成個笑話,以後會有多少網路ID變成姓氏?
不知道他家祖墳會不會按不住,如果隔壁鄰居姓王是不是可以改改王
也沒覺得北雁雲依有什麼好啊,莫名其妙
那些想姓趙的就洗洗睡吧。
其實可以登記叫呂北雁雲依啊,一般用就用北雁雲依,不過我但是覺得會不會寫的麻煩。。我打字打這個名字都累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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